新技术形成的电子证据认定规则及瑕疵例外
以下结合中国司法实践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新技术形成的电子证据(如第三方存证、区块链存证)的效力认定规则及瑕疵证据的例外采信标准,分析如下:
一、新技术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框架
1. 证据资格与审查原则
- 法定证据类型:第三方存证、区块链存证等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电子数据”,具备证据资格。
- 审查核心:
- 真实性:需验证数据生成、存储、传输的完整性与技术可靠性;
- 关联性:证据内容需直接指向待证事实(如侵权行为、权属关系);
- 合法性:取证手段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禁止性规定。
2. 真实性审查的七要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法院需综合考量:
审查要素 | 具体要求 | 案例依据 |
---|---|---|
计算机系统可靠性 | 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完整(如是否通过公安部安全检测) | 上海轻享互联网科技案 |
系统运行状态 | 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或故障不影响数据完整性 | 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借鉴 |
防错监测手段 | 是否具备数据校验、备份恢复等机制 | 区块链存证平台技术规范 |
保存传输完整性 | 是否采用哈希值校验、可信时间戳等技术 | 杭州NFT侵权案 |
正常业务活动形成 | 是否产生于日常交易或管理流程(如电商平台自动生成的交易日志) | 天津哲尔国际贸易案 |
存证主体中立性 | 平台是否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如法院共建的“天平链”) | 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案 |
3. 区块链证据的特殊规则
- 技术自证优先:
- 若区块链存证符合技术规范(如哈希值绑定可信时间源),可推定真实性,除非对方举证反驳。
- 反例:若链前数据被篡改(如上链前伪造网页),则真实性不成立。
- 平台资质参考性:
- 存证平台是否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认证(如等保三级),可作为增强法官心证的辅助因素。
二、瑕疵证据的例外采信条件
1. 法定要件解析
瑕疵取证方法不影响证据效力的三要件:
- 真实性不受影响:
- 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如盗版网站截图虽未经清洁性检查,但内容未篡改)。
- 无其他取证渠道:
- 当事人因技术限制或证据控制方不配合无法取证(如平台拒绝提供后台数据)。
- 不违反法律禁令:
- 排除以下情形:
- 非法窃听、偷拍(侵害隐私权);
- 黑客手段破解系统(违反《网络安全法》);
- 利诱证人作伪证(违背公序良俗)。
- 排除以下情形:
2. 司法实践典型场景
- 网页截图未录屏:
- 若截图与网站公开内容一致,且侵权事实明确,可采信(重庆华龙艾迪案)。
- 自建平台存证:
- 当事人使用自有系统取证,经技术验证未篡改的,不因“非第三方”否定效力(重庆华龙艾迪案)。
- 时间戳未同步GPS:
- 若存证平台采用国家授时中心源,未实时定位不影响时间真实性。
三、操作指引与风险规避
1. 权利人取证建议
- 区块链存证:
- 优先选择司法联盟链节点平台(如“天平链”),确保链上数据直通法院;
- 保存完整操作日志(含环境清洁性检测记录)。
- 瑕疵证据补强:
- 结合其他证据印证(如侵权网页截图+访问量统计)。
2. 被诉方抗辩策略
- 挑战真实性:
- 申请技术鉴定(如验证哈希值是否匹配原始数据);
- 举证存证平台非中立(如与原告存在合作关系)。
- 主张程序违法:
- 若取证违反技术规范(如未清洁浏览器缓存),可请求排除证据。
3. 法院审查要点
- 新技术证据:
- 重点审查“链前数据来源”及“防篡改机制”(如杭州互联网法院三步审查法)。
- 瑕疵证据:
- 若当事人故意规避规范取证(如可公证却自行截图),不予采信。
四、典型案例与规则总结
案件/规则 | 核心要旨 | 启示 |
---|---|---|
杭州NFT侵权案 | 区块链存证需验证链前数据清洁性,哈希值+时间戳绑定可证真实性 | 取证需完整记录操作环境 |
重庆华龙艾迪案 | 自建平台存证不必然无效,关键在内容真实性 | 技术中立原则优先 |
《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 | 存证平台应满足等保三级标准(SF/T0076-2020) | 选择合规平台降低证据风险 |
佛蒙特州区块链立法 | 允许自我鉴真但需提供操作声明供质证 | 未来或向“技术自证”演进 |
规则本质:
- 新技术证据的审查需 “重实质轻形式”,以技术可靠性替代传统公证依赖;
- 瑕疵证据例外采信是 “利益衡平” 手段,防止因程序苛责架空实体正义。
实务提示:
- 采用区块链存证时,同步固定环境清洁性证据(如录屏展示网络检测);
- 对于无法合规取证的紧急场景,书面说明必要性并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