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如何主张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抗辩
导言
在图书一类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出版社与作者一同被起诉的情况,一般来说,出版社基本都没有参与到图书的撰写过程中,那么对于出版的图书中出现侵权的作品内容时,出版社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作为出版社而言,又该如何避免此类侵权风险呢?
一、出版者的责任和合理注意义务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19条的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第20条规定,出版物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出版者应对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
第一,作为图书出版者,首先应当和图书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获得著作权人授予的出版的权利;
第二,出版者对于被授权出版的作品,应当进行审核,是否存在侵害他人著作权的风险等,对于其出版行为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需要承担的责任为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对于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审核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出版物的内容等,且举证责任在出版者。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在出版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即便所出版的作品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出版者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此类同时起诉作者与出版者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作为出版者除了与作者一同抗辩作品不侵权外,最主要与最常见的抗辩就是合理注意义务抗辩。
那么对于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是如何的呢?
根据司法实践及北京高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对于合理注意义务一般会综合考虑权利作品知名度、被诉侵权出版物类型、二者的相似程度、被诉侵权内容在权利作品或者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等进行判断。
一般而言,对于相似度较高,且被诉侵权内容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较高的认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可能性较大,而对于被诉侵权内容在被诉侵权作品中占比较低,整体图书篇幅较大情况下的可能会认为出版者难以在众多内容中发现相关侵权内容;而对于知名度越高的作品,对出版社发现该侵权内容的要求也就越高(一般认为出版社作为专业的出版机构,具有一定的审查能力,应该能够发现可能的侵权风险)。
北京高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列举了几种认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认定出版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与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形,供参考,包括:
【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1)出版社经作者授权出版被诉侵权作品,但该作品的专用出版权事前已经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且尚未出版发行,出版者对此不知情的;
(2)作者事前未告知出版者其作品属于演绎作品且原作品未发表,出版者无法判断该作品是否属于演绎作品;
(3)被诉侵权作品属于职务作品或者合作作品,作者事前未将创作过程如实告知出版者,出版者无其他途径知晓创作过程,无法判断该出版物是否属于职务作品或者合作作品;
(4)被诉侵权作品的授权链条完整,授权者身份及授权文件真实、合法。
【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1)出版合同中的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姓名与出版物实际署名不一致;
(2)被诉侵权作品属于演绎作品,出版者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审查作者是否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
(3)被诉侵权作品中有大量内容与在先发表的具有较高知名度作品相同。
二、出版社该如何举证证明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以上对合理注意义务判断需要考虑的因素进行了说明,那么,作为出版社,该如何举证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呢?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情况,结合笔者近期代理的且成功抗辩出版社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案件的经验,总结如下可以提供的证据供参考:
(1)出版合同:出版社应留存出版合同,出版合同中应清晰记载作品类型、著作权人、授予专有出版权等,建议由著作权人承诺其拥有相关著作权、如因出版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及名誉权等人身权的,其承担全部责任等;
(2)对稿件来源、署名进行审核的证据:审核著作权人是否拥有手稿原件、word电子稿原件等;
(3)查重报告:建议留存出版前在知网等平台查重的报告;
(4)三审三校记录:建议留存三审三校审批单原件,用以证明进行了严格的审核过程;
(5)书面审核记录:建议留存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媒介与著作权人进行审核沟通的记录;
(6)其他证据:出版社内部关于审稿的管理规定、网络或其他平台关于作品来源的记录等。
注:对于演绎作品,应注意除审核演绎作品本身的权利来源外,也应审核是否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支付许可费及内容是否侵权、署名是否准确等,并留存证据。
因此,出版社在日常出版过程中应注意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出版物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审核过程进行留痕以便出现侵权诉讼时及时提供给法院以尽可能证明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本文作者:盈科刘璐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新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