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恶意诉讼

摘要

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加大、专利申请量稳步增长的背景下,专利制度在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同时,也面临着恶意诉讼滥用的挑战。专利恶意诉讼作为滥用诉权的典型表现,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通过虚构侵权事实、滥用专利权利等方式发起诉讼,不仅损害被诉方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还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专利制度的立法初衷。本文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与相关研究成果,深入剖析专利恶意诉讼的概念、构成要件与表现形式,探究其滋生的制度与现实成因,并从实体法完善、程序法规制、配套机制构建等方面提出针对性规制策略,以期为遏制专利恶意诉讼、维护公平有序的知识产权环境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路径。

关键词

专利恶意诉讼;法律规制;诉权滥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深入实施,专利保护成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提高经济竞争力的核心环节。新专利法将法定赔偿上限提升至五百万元,进一步强化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但这一制度红利也被部分主体滥用,专利恶意诉讼呈现滋生蔓延之势。从实践来看,专利恶意诉讼既包括传统“专利流氓”通过囤积低质量专利发起的批量诉讼,也出现了借助标准必要专利改良、瞄准企业上市等关键节点进行“精准狙击”的新型模式。这类诉讼背离了专利制度鼓励创新、促进技术应用的本质,导致被诉企业陷入应诉困境,司法资源被无效占用,市场创新活力受到抑制。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专利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尚不统一,规制体系仍存在短板。部分案件因“形式合法”的外衣难以被认定为恶意,被诉方的损失难以得到充分救济。因此,系统梳理专利恶意诉讼的本质特征,明确其构成要件与表现形式,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规制体系,不仅是平衡专利权保护与防止权利滥用的现实需要,更是保障知识产权制度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专利恶意诉讼的概述

(一)专利恶意诉讼的概念界定

专利恶意诉讼作为恶意诉讼的下位概念,其核心特征在于“恶意”与“滥用权利”的双重属性。学界对专利恶意诉讼的定义存在不同表述,但普遍认为其是指行为人以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在缺乏正当事实依据与法律理由的情况下,利用专利权提起侵权诉讼,或滥用诉讼程序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行为。

与虚假诉讼不同,专利恶意诉讼的权利基础往往具有形式合法性(如已授权的专利),但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目的具有非法性;而虚假诉讼则侧重通过虚构案件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骗取法院裁判。与正当专利维权相比,专利恶意诉讼的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维护合法权益的真实意图,其核心目的在于通过诉讼压力索取高额和解费、干扰竞争对手正常经营,或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二)专利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

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专利恶意诉讼主要呈现以下两种典型形态:

1.基于瑕疵权利基础的恶意诉讼。这类诉讼的权利基础多为未经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部分甚至是将公知技术、国家标准技术方案稍作修改后申请的专利。行为人明知专利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等实质要件,仍以此为依据起诉同行业竞争对手,借助诉讼程序给对方制造麻烦。例如,有行为人将行业标准中公开的技术方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后,起诉参考该标准生产的企业侵权,其主观恶意与行为不正当性十分明显。

2.基于合法权利基础的滥用诉讼。此类诉讼的专利本身可能具备实质有效性,但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与目的具有恶意。典型表现包括:囤积大量专利却不实施,专门以诉讼为手段谋取许可费;利用标准必要专利的“锁定效应”,向被许可人索取不合理高价许可费;在企业上市、融资等关键节点发起诉讼,以撤诉为条件索要高额和解费用等。这类行为虽不涉及专利本身的瑕疵,但违背了专利制度促进技术应用的宗旨,属于对专利权的滥用。

(三)专利恶意诉讼的危害

专利恶意诉讼的危害具有多元性,既损害个体权益,也破坏公共利益与市场秩序:

1.损害被诉方合法权益。被诉企业为应对诉讼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承担律师费、鉴定费等高额开支,同时可能因诉讼导致生产经营中断、商业信誉受损,甚至错失市场机遇。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诉讼还可能导致上市进程延误或终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浪费司法资源。专利诉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复杂性,恶意诉讼的滋生导致法院需投入大量审判资源处理缺乏实质争议的案件,挤占了正常维权案件的审理空间,降低了司法审判效率。

3.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专利恶意诉讼通过不正当手段打压竞争对手,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导致企业被迫将资源从创新研发转向应对诉讼,长期来看将抑制市场创新活力,阻碍产业技术进步。

三、专利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

结合侵权责任构成理论与专利诉讼的特殊性,专利恶意诉讼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四个核心要件:

(一)主观恶意

主观恶意是专利恶意诉讼的核心构成要件,指行为人明知其诉讼行为缺乏正当依据,仍希望或放任损害他人利益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这里的“恶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涵盖间接故意。实践中,认定主观恶意需结合客观事实进行推定,例如:行为人是否为专业“专利运营公司”且无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明知专利存在无效事由仍提起诉讼;是否在诉讼中存在隐瞒关键事实、伪造证据等行为;诉讼目标是否瞄准企业上市、融资等敏感节点等。

(二)行为缺乏正当依据

专利恶意诉讼的行为人提起诉讼时,缺乏合理的事实依据与法律理由。这既包括专利本身存在实质瑕疵(如属于现有技术、缺乏创造性),也包括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如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或行为人滥用诉讼程序(如重复诉讼、恶意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专利在形式上有效,若行为人行使权利的方式超出合理界限,如以诉讼为手段逼迫对方接受不合理许可条件,仍可认定其行为缺乏正当依据。

(三)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是专利恶意诉讼成立的必要条件。被诉方的损害既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如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应诉开支;也包括间接损失,如商业信誉受损、客户流失、生产经营中断造成的利润损失等。在部分案件中,被诉方还可能因诉讼导致上市进程受阻、融资失败等重大利益损失。

(四)因果关系

专利恶意诉讼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被诉方的损失是由行为人提起的恶意诉讼直接导致的,若不存在该诉讼行为,损害结果便不会发生。例如,被诉企业为避免诉讼对上市的影响而支付的和解费,或因诉讼导致产品滞销产生的损失,均与恶意诉讼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四、专利恶意诉讼的规制现状与问题

(一)规制现状

我国当前已形成以《专利法》《民事诉讼法》《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初步规制体系。《专利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专利权行使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七条规定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民事诉讼法》则通过规定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对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进行规制。2023年实施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滥用行为规制规则。

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在逐步探索专利恶意诉讼的认定与规制路径。部分案件中,法院通过审查行为人主观意图、专利权利稳定性、诉讼行为合理性等因素,认定构成恶意诉讼,并判令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全国首例专利恶意诉讼案件中,法院认定原告将公知技术申请专利后起诉竞争对手的行为构成恶意,判决其赔偿被告的应诉损失。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规制框架,但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1.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恶意”的主观性较强,司法实践中对专利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部分案件因难以举证“恶意”而无法得到有效规制。同时,对于合法权利基础下的滥用行为,认定难度更大。

2.程序规制不足。专利恶意诉讼的行为人往往利用立案登记制的便利快速立案,通过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程序给被诉方施加压力。而我国目前缺乏针对专利恶意诉讼的专门程序性规制,如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费用转移等规则。

3.救济机制不完善。被诉方在遭遇专利恶意诉讼后,往往面临损失难以举证、赔偿数额偏低的问题。现有赔偿多限于直接应诉开支,间接损失如商业信誉损失、经营中断损失等难以得到支持,难以形成有效威慑。

4.专利审查存在短板。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初步审查制度,导致部分低质量、存在实质瑕疵的专利得以授权,成为恶意诉讼的“工具”。专利审查过程中对现有技术的检索不够充分,也为恶意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专利恶意诉讼的规制对策

(一)完善实体法规则

1.明确专利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专利恶意诉讼的认定情形,如将“明知专利存在无效事由仍起诉”“多次提起无实质争议的专利诉讼”“瞄准企业上市等关键节点发起诉讼”等情形明确列为恶意诉讼的典型表现,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引。

2.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专利恶意诉讼的主观恶性大、危害后果严重的特点,在现有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构成恶意诉讼的行为人,可判令其支付二至五倍的惩罚性赔偿,以提高其违法成本。

3.强化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针对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恶意诉讼,进一步细化《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的适用规则,明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索取不合理许可费等行为的认定标准,赋予被诉方反垄断抗辩的权利。

(二)加强程序法规制

1.提高诉讼门槛。对于以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提起的侵权诉讼,要求原告在起诉时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专利具有稳定性;对于多次提起专利诉讼且败诉率较高的主体,法院应加强立案审查,要求其提供更充分的事实依据。

2.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专利恶意诉讼的认定中,适当减轻被诉方的举证责任。若被诉方能够证明原告的专利缺乏实质有效性、或诉讼行为存在明显不正当性,可推定原告具有恶意,由原告就其诉讼行为的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

3.完善诉讼费用与保全制度。建立诉讼费用转移规则,对于认定为恶意诉讼的案件,判令原告承担被告的合理应诉费用(包括律师费、鉴定费等);严格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防止原告通过保全程序恶意干扰被告正常经营。

(三)优化配套机制

1.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加强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审查力度,完善专利检索数据库,提高审查员识别现有技术的能力;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申请进行重点审查,防止通过简单改良形成“问题专利”。

2.建立恶意诉讼黑名单制度。由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联合建立专利恶意诉讼主体黑名单,将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恶意诉讼的主体纳入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再次提起专利诉讼时,将受到更严格的立案审查;同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3.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鼓励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专利纠纷,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低成本的救济途径;建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发挥行政机关专业性强、效率高的优势,快速化解部分无实质争议的纠纷,减轻司法压力。

4.强化行业自律与引导。引导专利权人树立正确的权利行使观念,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范,明确禁止恶意诉讼行为;加强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培训,提高企业应对专利恶意诉讼的防范意识与能力。

六、结语

专利恶意诉讼是知识产权保护与权利滥用博弈的产物,其规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兼顾专利权保护与市场竞争秩序、司法效率与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多重目标。当前,我国正处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关键阶段,既要持续强化专利权保护,激励创新创造;也要通过完善实体法规则、加强程序法规制、优化配套机制,遏制权利滥用行为。

未来,应进一步明确专利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加大对恶意行为人的惩戒力度,完善被诉方的救济途径,同时通过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建立信用惩戒机制等源头治理措施,从根本上减少专利恶意诉讼的滋生土壤。唯有如此,才能实现专利制度鼓励创新、促进技术应用的立法初衷,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知识产权保障。

(本文作者:盈科杨译惟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成都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