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的条件与管辖问题研究
引言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作为一种消极的确认之诉,其核心功能在于赋予被警告方主动“拆弹”的权利,使其能够通过司法途径,请求法院明确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从而消除法律风险、稳定经营关系。自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批复明确其可诉性以来,该制度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并于2020年被正式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受理案件范围。
本文将围绕该诉讼的受理条件、管辖规则两大核心问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与典型判例,进行系统性阐释与探讨。
一、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司法功能与制度定位
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制度价值,根植于民事诉讼中确认之诉的基本原理。它以消除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不安、危险或受威胁状态为目的。在专利权领域,这种“不安状态”通常表现为权利人的权利主张与被警告方的行为合法性之间处于悬而未决的模糊地带。若不提供制度出口,此种模糊性将持续对后者的商业决策、合作伙伴关系及市场声誉造成实质性损害。
从制度演进看,我国对该诉讼的定位经历了从实践探索到规范确认的过程。早期的司法实践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原则性规定进行受理。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首次对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的受理条件作出了相对具体的界定,标志着该制度走向规范化。2020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则明确将“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列为独立的专利纠纷案件类型,赋予了其明确的法律地位。这一历程清晰地表明,确认不侵权之诉不仅是保护被警告方利益的“盾牌”,更是规制权利滥用、维护诚信诉讼原则的“平衡器”,对于构建健康、公平的知识产权竞争环境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起诉条件
起诉条件是确认不侵权之诉的门槛,其设定需在防止滥诉与提供救济之间寻求平衡。在司法实践中至少要具备如下三个要件。
(一)要件一:专利权人发出了实质性的侵权警告
发出侵权警告是启动确认不侵权之诉的逻辑前提。此处的“警告”应作广义和实质性的理解。形式上,它不限于直接发送给被警告方的律师函或警告信。在“杭州中电天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州西脉记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侵权警告的发送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非特定的。该案中,西脉公司委托律师向案外人浙江火炬科技评估中心发送律师函,称中电公司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并要求该中心撤销对中电公司产品的科技成果鉴定。该函件虽未直接发给中电公司,但通过案外人转达,同样使中电公司知悉并陷入权利被指控的状态,法院因此认定该行为构成有效的侵权警告。
警告的实质在于,其内容足以使被警告人合理预见到自己可能面临侵权诉讼,从而使其法律地位处于不安定状态。实践中,除了律师函,向行政机关投诉(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如申请临时禁令)、在公开媒体上发表侵权声明、向海关申请扣留货物等行为,只要其效果是宣称特定或特定范围内的行为涉嫌侵权,且未立即跟进正式的纠纷解决程序,均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侵权警告。
(二)要件二:被警告人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
为避免被警告方滥用诉权,法律为其设置了冷却期或前置催告程序。即被警告方在收到警告后,应先通过书面形式催告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或撤回警告。这一要件的法理在于,鼓励和督促权利人自行启动正式的纠纷解决程序,是效率更高的争议化解方式,也可检验其警告的严肃性。
催告的核心是行使诉权。在“中电天恒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阐释,权利人因催告而行使的专利权必须与其先前发出侵权警告所依据的专利权具有一致性。若权利人偷换概念,以起诉其他不相干的专利来回应催告,不能视为其已积极行使权利,被警告方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条件依然成就。
(三)要件三: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撤回警告亦未提起诉讼
这是确认不侵权之诉得以最终成立的终局性条件。所谓合理期限,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书面催告权利人后两个月内,或者权利人收到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但这并非绝对标准。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如警告的影响范围、商业季节、协商进程等因素,综合判断权利人是否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意图。一旦权利人在此合理期限内,既不撤回警告也不启动正式的法律程序(包括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或请求行政处理),法律便赋予被警告方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权利,以终结其法律地位的不确定状态。
三、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
管辖是确认不侵权之诉进入实体审理的程序通道。由于其法律关系涉及被诉行为是否侵权,我国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明确将其定性为侵权类纠纷。据此,其管辖规则主要遵循《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并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予以调整。
(一)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确认不侵权之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中,最高人民法院重申了这一原则,并强调为避免重复审理,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与后续的侵权之诉应合并审理。
侵权行为的实施地,通常包括制造地、使用地、销售地或许诺销售地等。因此,确认不侵权之诉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向知识产权专门化、集中化审理演进
级别管辖经历了显著调整,体现了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改革的深入。根据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确认不侵权之诉案件,发明或实用新型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观设计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审理范围
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法院的核心任务是判断被控行为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审理范围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为界。
在“刘某诉某塑料公司、黄某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此类案件审理范围的基本原则。该案中,一审法院仅审查了被控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而忽略了权利人同时主张的其他多项权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指出,在确认不侵害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中,法院应要求权利人明确其主张的具体权利要求。若权利人主张多个权利要求,法院原则上应对原告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每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逐一进行审理。如果审查结论是争议产品技术方案不落入独立权利要求(通常保护范围最大)的保护范围,则当然不落入其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如果落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需继续审查是否落入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一裁判要旨明确了法院的审理边界,防止了审理范围的遗漏或不当限缩。
五、结语
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法院的核心任务是判断被控行为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审理范围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为界。
在“刘某诉某塑料公司、黄某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此类案件审理范围的基本原则。该案中,一审法院仅审查了被控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而忽略了权利人同时主张的其他多项权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指出,在确认不侵害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中,法院应要求权利人明确其主张的具体权利要求。若权利人主张多个权利要求,法院原则上应对原告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每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逐一进行审理。如果审查结论是争议产品技术方案不落入独立权利要求(通常保护范围最大)的保护范围,则当然不落入其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如果落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需继续审查是否落入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一裁判要旨明确了法院的审理边界,防止了审理范围的遗漏或不当限缩。
(本文作者:盈科王柱、崔德宝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北京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