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解释中的公平原则
权利要求是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边界约定。专利权人希望保护范围足够宽,以覆盖各种变形的实施方式;社会公众则依据权利要求公示的内容安排生产和研发,期待在边界之外自由实施。两种诉求的张力,集中体现在权利要求解释环节。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确立的公平原则要求,解释权利要求时既要充分考虑专利对现有技术所作的贡献,合理界定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并保护专利权人利益,又要充分考虑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兼顾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不得把不应纳入保护的内容解释进权利要求的范围。
一、公平原则的规范基础
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保护范围取决于权利要求向社会公示的内容,说明书的解释作用在于澄清权利要求,并不另行创设权利边界。专利法同时要求,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公示的清晰性,是公众信赖利益得以形成的制度前提。
公平原则正是在这一规范结构上展开。专利权人获得了排他的实施权,其对价是向社会公开技术方案,并通过权利要求划出清晰的边界;社会公众则据此判断哪些实施行为需要获得许可、哪些属于自由实施的技术空间。保护范围过窄,会削弱对技术创新成果的激励;保护范围过宽,则会使公众对已经公开或者已经属于公知范围的技术产生不确定的侵权风险。解释权利要求时兼顾两端,具有正当的制度基础。
从解释方法看,权利要求解释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以及专利审查档案,说明书对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含义时,才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解释依据的顺位安排,本身就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专利权人首先受其自己撰写的专利文件约束,其次才是外部通常理解。
二、公平原则的两个面向
公平原则包含相互制约的两个面向。一方面,解释应当使专利权人实际获得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的保护;另一方面,解释应当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避免把社会公众信赖其可以自由实施的内容纳入权利范围。两个面向的落脚点,都在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本身。
(一)对专利技术贡献的保护
专利制度的正当性在于鼓励将技术贡献向社会公开。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围绕专利对现有技术所作贡献合理界定保护范围,使专利权人能够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技术方案,获得相应的商业回报。对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的功能性、概括性词汇,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发明目的能够理解其涵盖的实施方式,通常应当按照与专利技术贡献相当的范围确定保护边界,避免因为过度限缩而使权利保护失去意义。
例如,某专利通过在控制电路中引入时序判断模块解决了误触发问题,权利要求记载了该模块的功能限定。解释时应当承认该功能特征对技术方案的意义,将被诉技术方案中实现相同功能、达到相同效果的相应特征纳入比对范围,使专利权人的技术贡献得到实质保护。
(二)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与公众信赖利益
权利要求的核心功能在于公示。社会公众依据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进而作出设计规避、申请许可或者放弃实施的决策。如果解释结论超出权利要求文字所界定的范围,或者把说明书、审查档案中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保护范围,公众的信赖利益将受到损害,创新活动也会面临不可预期的法律风险。
公示作用的另一层含义,是解释结论必须能够被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文件后合理预见。凡是需要借助被诉产品、事后技术分析或者权利人事后主张才能确定的内容,通常难以成为权利要求解释依据。解释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能否在权利边界之外安心开展生产经营。
三、不应纳入保护范围的内容之一: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
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属于不应纳入保护范围的内容。说明书中通常记载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以及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的技术贡献正是围绕克服该缺陷展开。如果某项技术方案恰恰属于被本发明所克服的缺陷方案,将其解释进保护范围,等于让专利权覆盖其明确排除或者并未解决的技术路径,超出了专利对现有技术的实际贡献。
例如,实务中常出现的情形是,某专利针对现有密封结构易泄漏的缺陷,采用双重密封件与压力补偿腔的组合加以解决,说明书明确记载仅有单一密封件时难以满足密封要求。此时,那种只有单一密封件、需要靠提高装配精度才能勉强使用的方案,属于权利要求所要克服缺陷的技术方案,不应通过解释被纳入保护范围。
判断时应当回到说明书记载的技术问题、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如果某一方案在专利文件中被描述为不可行、达不到效果或者需要排除,专利权人不得在侵权诉讼中通过扩张解释将其重新纳入。此种限制并不影响专利权人对确已解决技术问题的实施方式主张权利,其边界止于权利要求所承载的技术贡献。
四、不应纳入保护范围的内容之二:整体上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
整体上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同样不应被解释进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法要求授权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解释的结果如果使某项整体上属于现有技术的方案落入保护范围,则意味着专利权人获得了超出其技术贡献的保护,公众对已经公开技术可以自由使用的信赖利益将受到损害。
这里的关键在于“整体上属于现有技术”。判断对象应当落在被解释纳入的方案整体之上,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单独公开并不足以决定结论,需要审查的是该方案作为整体是否已经为现有技术所公开。如果方案中的各项技术特征在申请日前均已被公开文件披露,且其组合方式也已经为现有技术所揭示,该方案整体上属于现有技术,不应通过解释被纳入权利要求的范围。
需要与侵权诉讼中的现有技术抗辩相区分。现有技术抗辩针对的是被诉侵权人实际实施的技术方案,由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其方案来源于现有技术;而公平原则下的这一限制,作用于权利要求解释环节,要求解释结论本身不得覆盖整体上属于现有技术的方案。二者一在解释层面,一在抗辩层面,共同保障社会公众在现有技术范围内的实施自由。
五、公平原则与相关解释规则的关系
公平原则并非孤立规则,它与捐献原则、禁止反悔原则以及功能性特征、使用环境特征的解释规则相互配合,共同维护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
捐献原则要求,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权诉讼中将其纳入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原则防止权利人利用说明书的宽泛记载,事后扩张权利要求已经确定的边界。禁止反悔原则要求,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不得在侵权诉讼中重新纳入保护范围。二者与公平原则的取向一致,都是把保护范围锁定在专利申请人已经向公众公开并作出承诺的内容之内。
功能性特征和使用环境特征的解释规则,同样体现两端的平衡。功能性特征以结构和步骤所实现的功能进行限定,解释时需要结合说明书及附图中实现该功能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判断被诉技术方案的相应特征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功能和效果。使用环境特征要求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使用环境得到满足,被诉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的,不落入保护范围。上述规则在保护专利权人技术贡献的同时,都对解释范围设置了必要的约束。
六、常见情形的处理对照
为便于把握公平原则在解释环节的具体效果,可以将常见情形归纳如下。
| 情形 | 解释倾向 | 主要依据 | 实务提示 |
|---|---|---|---|
| 权利要求用语的通常含义 | 按本领域通常理解确定 | 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 | 公众可预见的内容应予保护 |
| 说明书特别界定的用语 | 从其特别界定 | 说明书可解释权利要求 | 专利权人受自身界定约束 |
| 本发明所要克服缺陷的方案 | 不纳入保护范围 | 公平原则 | 回到技术问题与发明目的判断 |
| 整体上属于现有技术的方案 | 不纳入保护范围 | 公平原则 | 按方案整体判断是否已被公开 |
| 说明书公开但未写入权利要求 | 不纳入保护范围 | 捐献原则 | 以权利要求记载为准 |
| 授权确权程序中已放弃的方案 | 不纳入保护范围 | 禁止反悔原则 | 调取审查档案固定放弃内容 |
| 被诉方案实施的是现有技术 | 不构成侵权 | 现有技术抗辩 | 属抗辩路径而非解释规则 |
表:公平原则下各类情形的解释倾向与依据
七、实务要点
公平原则的落地,取决于解释基础的确定、技术贡献的识别以及对扩张解释的审查。以下要点贯穿专利侵权诉讼的主要环节。
(一)以专利文件整体确定解释基础
解释权利要求应当从权利要求文字出发,结合说明书及附图、相关权利要求和审查档案形成完整依据。技术问题、发明目的、实施例和技术效果,都是判断权利要求含义的重要材料。当事人不应只截取权利要求中的个别词汇作孤立解读,也不应仅凭被诉产品的技术方案反向推导权利要求的含义。
制作解释方案时,可以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逐项列出,标明其在说明书中的对应记载、审查档案中的相关陈述以及本领域通常理解。对于存在特别界定的用语,应当直接引用说明书原文,避免以概括表述替代。解释基础越完整,结论越具有可验证性。
(二)以技术贡献限定保护边界
判断保护边界时,应当识别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了何种改进,权利要求的技术贡献指向何处。说明书明确排除或者记载为不可行的方案,属于所要克服缺陷的技术方案,不应通过解释被纳入。解释结论使权利要求覆盖整体上属于现有技术的方案时,应当重新审视该解释是否符合公示作用的要求。
对于主张保护范围较宽的专利权人,需要说明其扩张解释仍处于权利要求文字和技术贡献的范围之内,并有说明书、审查档案予以支撑。对于主张限缩解释的被诉侵权人,则应当指出权利要求用语在专利文件中的具体含义,或者说明扩张解释将覆盖所要克服的缺陷方案、现有技术方案。
(三)以公示作用和信赖利益审查扩张解释
审查是否存在不当扩张,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其一是可预见性,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文件后能否合理预见该实施方式落入保护范围;其二是公开边界的一致性,即解释结论是否与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的修改和意见陈述相冲突。缺乏可预见性或者与已经公开放弃的内容相矛盾的扩张解释,通常难以成立。
在以公平原则为核心展开论证的同时,当事人还应当注意区分解释路径与抗辩路径。现有技术抗辩、不落入保护范围、权利用尽、先用权等抗辩,与权利要求解释相互独立,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分别或者组合使用,避免把所有主张都归纳为单一的扩张解释问题而削弱论证的针对性。
综上所述,公平原则要求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同时考虑专利对现有技术所作的贡献和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在保护专利权人利益与兼顾社会公众信赖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以及整体上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属于不应纳入保护范围的内容;捐献原则、禁止反悔原则以及功能性特征、使用环境特征的解释规则,从不同侧面强化了权利要求的公示性。专利权人与被诉侵权人围绕解释基础、技术贡献和可预见性展开论证,既有助于获得稳定、可预期的裁判结论,也有助于在保护创新与保障自由实施之间维持合理的制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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