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平安公司因使用“平安”被认定侵权?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10月21日经核准注册在第36类上第1327337号“平安”商标。后经核准,商标注册人变更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集团公司)。平安集团公司于2006年4月14日经核准在第36类上注册第3789481号“平安及图”商标,于2010年6月21日经核准在第36类上注册第6974784号“平安”商标。上述商标经续展均在有效期内。平安集团公司同意将以上三涉案商标授权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平安融资租赁公司)使用。

      北京世纪平安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平安公司)于2007年2月1日成立,平安集团公司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认为该公司在其官方网站设置7个栏目名称均包含“平安”字样,在其微博、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平安”“平安租赁”字号,构成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将世纪平安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1、世纪平安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融资租赁服务上使用“平安”文字;
2、世纪平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在其官方网站上发表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3、世纪平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安集团公司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十八万元(含合理支出费用);
4、驳回平安集团公司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世纪平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其未将“平安”作为商标使用,经营领域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服务,因而被诉侵权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故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简要分析

原审法院判决世纪平安公司停止在融资租赁服务上使用“平安”文字是否恰当?

     第一,世纪平安公司从事了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该公司为具有购买机动车意愿的个人或企业提供了该业务模式为:客户与世纪平安公司签订合同,由客户确定所购车型并支付首付款,由世纪平安公司购买指定车型的车辆,然后以租赁的形式交付客户使用。世纪平安公司在其对外介绍宣传的“新车租买”或“分期租购”业务实质上属于向具有购车意愿的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第二,世纪平安公司从事的服务与涉案商标构成类似服务。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将“汽车金融”作为其业务内容突出展示,在“新车租买”介绍中将该业务描述为“国外通常被称为financiallease”“通过融资性租赁手段实现的汽车金融业务”,而“financiallease”即为“融资租赁”在英语中的对应词汇。因此,世纪平安公司实际从事了融资租赁服务,该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银行等服务构成类似服务。

     第三,世纪平安公司将其官方网站中的7个栏目名称设置为“平安XX”的形式,且在网站的文字描述中存在以“平安”或“平安租赁”自我指代的情形。可见,世纪平安公司对“平安”字样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第四,根据平安集团公司提供使用证据显示,在被控侵权行为被公证保全时涉案商标于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世纪平安公司对此理应知晓。

     最后,世纪平安公司将“平安”文字突出使用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似的融资租赁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文作者:盈科董园园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了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