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触申请抗辩认定
基于您提供的关于抵触申请抗辩的审查要点和法律逻辑,结合《专利法》及司法实践,现系统梳理其认定规则如下:
一、抵触申请抗辩的法律性质与依据
- 非法定但参照适用
《专利法》未明文规定抵触申请抗辩,但因抵触申请破坏在后专利的新颖性(《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司法实践通过类推现有设计抗辩赋予被诉侵权人抗辩权。 法律基础: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开放性条款及司法政策(如典型案例)。 - 功能等同现有设计
虽非“现有设计”,但因抵触申请在申请日前未公开,其法律效果与现有设计类似——阻却专利权效力(导致专利无效)。
二、抗辩成立的核心条件
抵触申请抗辩需同时满足以下两要件(与现有设计抗辩完全一致):
要件 | 内容 | 审查重点 |
---|---|---|
① 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 | 被诉侵权产品 vs 抵触申请中的产品 | 依据分类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综合判断 |
② 设计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 | 被诉侵权设计 vs 抵触申请中的设计 | 以一般消费者视角整体观察视觉效果 |
任一要件不满足 → 抗辩不成立
三、具体操作规则
- 比对对象限制
- 仅限一项抵触申请:被诉侵权人需援引单份抵触申请文件(公告文本或附图)。
- 禁止组合抗辩:不得将多项抵触申请组合比对(注:无“抵触申请+惯常设计”的例外)。
- 多文件处理:若提交多份文件,法院需逐项独立审查各文件是否满足抗辩条件(任一成立即可)。
- 举证责任
被诉侵权人需证明:- 抵触申请的申请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
- 抵触申请在涉案专利授权后公开(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定义)。
- 法院释明义务
若被诉侵权人:- 提交抵触申请证据但未主张抗辩,或
- 已据此请求专利无效并申请中止诉讼,
法院应主动释明其可主张抵触申请抗辩。
四、与设计空间的关联
在判断“无实质性差异”时,设计空间仍是关键考量因素:
- 设计空间大(如家具):一般消费者易忽略细节差异,更易认定“无差异”;
- 设计空间小(如螺丝):细微差异可能被认定为“实质性差异”。
五、典型裁判规则(以广东高院案例为例)
李健开诉黄泽凤案((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98号)确立规则:
被诉侵权人实施抵触申请中的设计,可直接参照现有设计抗辩标准认定不侵权,无需先宣告专利权无效。
六、抗辩流程示意图

法律依据摘要
依据 | 关键内容 |
---|---|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 抵触申请破坏外观设计新颖性 |
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类推适用 | 参照现有设计抗辩规则(第14-15条) |
司法政策 | 典型案例确认抗辩合法性 |
结论:抵触申请抗辩是程序高效的工具,其核心在于证明被诉设计“源于且等同于”抵触申请的设计,本质是利用专利制度的新颖性规则阻断侵权主张,法官需重点把控产品种类同一性与设计空间影响下的视觉效果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