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触申请抗辩认定

基于您提供的关于​​抵触申请抗辩​​的审查要点和法律逻辑,结合《专利法》及司法实践,现系统梳理其认定规则如下:

​一、抵触申请抗辩的法律性质与依据​

  1. ​非法定但参照适用​
    《专利法》未明文规定抵触申请抗辩,但因抵触申请​​破坏在后专利的新颖性​​(《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司法实践通过​​类推现有设计抗辩​​赋予被诉侵权人抗辩权。 法律基础: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开放性条款及司法政策(如典型案例)。
  2. ​功能等同现有设计​
    虽非“现有设计”,但因抵触申请在​​申请日前未公开​​,其法律效果与现有设计类似——​​阻却专利权效力​​(导致专利无效)。

​二、抗辩成立的核心条件​

抵触申请抗辩需​​同时满足​​以下两要件(与现有设计抗辩完全一致):

​要件​​内容​​审查重点​
​① 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被诉侵权产品 vs 抵触申请中的产品依据分类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综合判断
​② 设计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设计 vs 抵触申请中的设计以一般消费者视角整体观察视觉效果

​任一要件不满足 → 抗辩不成立​

​三、具体操作规则​

  1. ​比对对象限制​
    • ​仅限一项抵触申请​​:被诉侵权人需援引​​单份抵触申请文件​​(公告文本或附图)。
    • ​禁止组合抗辩​​:不得将多项抵触申请组合比对(注:无“抵触申请+惯常设计”的例外)。
    • ​多文件处理​​:若提交多份文件,法院需​​逐项独立审查​​各文件是否满足抗辩条件(任一成立即可)。
  2. ​举证责任​
    被诉侵权人需证明:
    • 抵触申请的​​申请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
    • 抵触申请​​在涉案专利授权后公开​​(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定义)。
  3. ​法院释明义务​
    若被诉侵权人:
    • 提交抵触申请证据但未主张抗辩,​​或​
    • 已据此请求专利无效并申请中止诉讼,
      法院应主动释明其可主张抵触申请抗辩。

​四、与设计空间的关联​

在判断“无实质性差异”时,​​设计空间仍是关键考量因素​​:

  • ​设计空间大​​(如家具):一般消费者易忽略细节差异,更易认定“无差异”;
  • ​设计空间小​​(如螺丝):细微差异可能被认定为“实质性差异”。

​五、典型裁判规则(以广东高院案例为例)​

​李健开诉黄泽凤案​​((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98号)确立规则:

被诉侵权人实施​​抵触申请中的设计​​,可直接参照现有设计抗辩标准认定不侵权,​​无需先宣告专利权无效​​。

​六、抗辩流程示意图​

​法律依据摘要​

​依据​​关键内容​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抵触申请破坏外观设计新颖性
​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类推适用​参照现有设计抗辩规则(第14-15条)
​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确认抗辩合法性

​结论​​:抵触申请抗辩是程序高效的工具,其核心在于证明被诉设计“源于且等同于”抵触申请的设计,本质是利用专利制度的新颖性规则阻断侵权主张,法官需重点把控产品种类同一性与设计空间影响下的视觉效果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