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侵权的认定
一、组件产品的法定类型与保护逻辑
(一)三类组件的侵权认定模式
组件类型 | 法律定义 | 侵权比对标准 |
---|---|---|
组装关系唯一 | 构件必须按唯一顺序/方式组合(如螺丝刀手柄+刀头) | 仅对比组合状态(被诉产品组装后是否近似) |
无组装关系 | 构件可独立存在(如积木块) | 所有构件均需近似(被诉产品复制全部构件) |
组装关系不唯一 | 构件可多方式组合(如磁吸式玩具颗粒) | 所有构件均需近似(被诉产品复制全部构件) |
核心差异:
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被视为单一产品,保护的是最终形态的视觉效果;其他组件产品实质是构件设计的集合,保护各构件的独立设计。
二、组装关系唯一类组件的侵权认定
(一)“唯一性”的司法审查要素
要素 | 审查内容 | 案例指引 |
---|---|---|
物理适配性 | 构件接口是否唯一匹配(如特定卡槽结构) | 电源适配器案(接口齿距决定唯一组合方式) |
功能依赖性 | 分离状态下是否无法使用(如打印机墨盒) | 墨盒案:脱离打印机即丧失功能 |
技术标准限制 | 是否符合强制性组装规范(如儿童安全座椅接口) | 安全座椅案:ISO标准接口构成唯一组装关系 |
抗辩突破点:
若被诉产品证明可通过简单改造实现相同组装(如更换螺丝型号),则破坏“唯一性”。
(二)组合状态比对的特例
即使构件本身不同,但组合后视觉效果无实质差异的,仍构成侵权:
- 案例:在“折叠婴儿车案”中,被诉产品改变支架连接件设计,但展开后轮廓与专利产品高度相似,法院认定侵权。
三、非唯一组装类组件的侵权认定
(一)“全构件覆盖”规则(All-Elements Rule)
被诉产品必须复制组件专利中所有构件的外观设计,缺一不可。实务中需关注:
- 构件独立保护:
- 如积木专利含A/B/C三构件,被诉产品仅复制A+B不侵权;
- 创新构件权重:
- 通用构件(如标准齿轮)与创新构件(如定制齿轮)均需比对。
(二)避免扩大化保护的三条边界
边界类型 | 法律规则 | 操作实例 |
---|---|---|
禁用等同原则 | 不因构件功能相同即认定等同 | 方形齿轮 vs 圆形齿轮(视觉效果改变) |
禁止拼凑组合 | 不得主张多个来源构件拼凑后与专利组合态相似 | 被诉产品从不同产品中挑选构件组装 |
通用设计排除 | 行业常规构件设计不纳入保护范围 | 标准六角螺母造型不具独创性 |
四、诉讼实务指引
(一)权利人的攻防要点
组件类型 | 取证关键 | 赔偿计算依据 |
---|---|---|
组装关系唯一 | 公证被诉产品最终使用状态(如组装完成的家具) | 按整件产品利润计算 |
无组装关系 | 公证全部构件(如整套积木) | 可主张被诉构件销售额 |
(二)被诉方的抗辩路径
- 拆分举证法(针对非唯一组件):
- 证明至少一个构件设计不同(如专利构件有浮雕,被诉构件为光面);
- 设计空间压制(针对通用构件):
- 提交国家标准证明构件形状由功能决定(如数据接口尺寸);
- 组合状态不近似(针对唯一组件):
- 专家证人演示组合后视觉效果差异(如玩具组合造型明显不同)。
五、典型案例裁判逻辑
案例 | 组件类型 | 裁判要点 |
---|---|---|
乐高积木案 | 组装关系不唯一 | 被诉产品虽复制95%构件,但因缺少“特殊十字轴”构件,不构成侵权 |
宜家抽屉柜案 | 组装关系唯一 | 被诉产品仅改动内部滑轨设计,但组合后外观与专利无实质性差异,认定侵权 |
无人机电池案 | 组装关系唯一 | 电池接口尺寸相同但外壳纹路不同 → 因接口属技术特征排除考量,外壳差异导致不近似 |
六、前沿争议与发展
- 3D打印构件的认定困境
- 用户自行打印专利构件是否侵权?
- 司法倾向:深圳中院认为“打印文件提供者构成帮助侵权”(2023 3D打印枪托案)。
- 用户自行打印专利构件是否侵权?
- 模块化设计的专利布局优化
- 策略建议:
- 对核心创新构件单独申请专利;
- 在组件专利说明书中声明“各构件可独立受保护”。
- 策略建议:
结语:组件产品的侵权认定严格遵循 “类型法定、逻辑分立” 原则。企业需注意:
- 对技术性组件(如接口器件)主张专利权存在较高败诉风险;
- 维权时务必按组件类型采用差异化的举证策略,避免因比对对象错误导致诉讼逆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