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贿赂法律风险分析及合规建议
一、商业贿赂释义
商业贿赂是一种职权职务性的利益交换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一旦单位被认定存在商业贿赂行为,除被行政罚款、认定犯罪缴纳高昂刑事罚金,企业将因存在违法或刑事犯罪记录,而错失商业机会,或被剥夺相关经营资质,对经营发展造成巨大不利影响。
二、商业贿赂面临的新形势
1.反腐力度进一步加强
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职机关,整合纪检、检察、监察等各机关职能,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纪检监察制度的改革克服以往各机关职能交叉重叠、反腐力量分散、体制机制不畅等疑难问题,使反腐力度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2.行政执法力量进一步强化。
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后,原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改组为新的、统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成为反商业贿赂行政监管主体,执法力量得到了有效整合,将进一步加大对商业贿赂的行政执法力度。
三、商业贿赂的刑事法律风险
商业贿赂犯罪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个类罪名,商业贿赂犯罪并不局限于《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而是涉及《刑法》规定的全部八种贿赂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对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组织官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受贿罪(刑法第385条)、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行贿罪(刑法第389条)、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
1.犯罪主体
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犯罪主观方面
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同时,该罪的行为对象应当具有索要或者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
3.商业贿赂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一种交易行为,交易内容就是“权”和“钱”。具体而言,贿赂性犯罪均以行贿、受贿双方的“权钱”交易为核心,以受贿方要以“为他方谋取利益”为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方式表现为:给付现金的贿赂行为;给付各种各样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给付或收受实物;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财产性及非财产性利益;给予或收受回扣;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等行为。
四、商业贿赂的行政法律风险
1.行政法领域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2.行政法领域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9条,对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企业商业贿赂风险防范的合规建议:
1.建立专门的合规体系
企业应建立独立而权威的合规组织体系,由公司首席合规官担任负责人,成员包括公司法务(合规)部门、财务部门、采购部门、生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该合规组织负责整个企业的合规业务,并定期向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企业合规管理工作进展情况。企业应建立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商业行为准则,明确企业要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坚决杜绝行贿和受贿行为的发生,并将商业行为准则作为员工入职培训和定期培训的重点内容。同时企业要针对商业贿赂风险建立风险识别、风险防范、风险监控和风险应对措施,尽力杜绝商业贿赂风险的发生。
2.企业应重视内控环境和内控制度建设
企业应自上而下重视控制环境优化,建立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预防措施。对易发生商业贿赂的采购、销售、物流、检化验、资金支付等关键控制点进行重点控制,完善相关工作流程,实现关键岗位相互监督。搭建畅通的信息渠道,通过公司意见箱、邮件、举报电话等多种方式,接受对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同时及时发布相关警示案例。
3.对商业伙伴进行合规管理
建立高效运转的合规管理体系,对包括交易对象、合作伙伴在内的上下游企业和供应商进行有效的合规管理十分重要。在入库筛查环节,企业要对供应商的资质证照、司法及信用记录、合规表现、利益冲突情况等内容进行初步审查;根据筛查结果决定是否可以开展合作或须要进一步合规调查;对在库供应商进行跟踪管理,实时监控供应商的合规状态,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管理。在签订具体的商务合同时,双方同时签订《廉洁协议承诺书》。
(本文作者:盈科陈斌律师团队 来源:微信公众号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