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权
发行权作为著作权人重要的专有权利,其控制范围直接关系到权利人能否有效控制作品流通并获取经济利益。我国《著作权法》将发行权定义为”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这一界定涵盖了非营利性传播行为,展现出与商业发行概念不同的法律内涵。
一、发行权的法律内涵与基本特征
发行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独立的专有权利,其核心在于控制作品有形载体的流通。与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发行”多指首次出版或商业销售不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权具有更广泛的含义和特定的法律特征。
1. 发行权的法律定义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这一定义包含三个关键要素:提供方式(出售或赠与)、提供对象(公众)和提供客体(作品原件或复制件)。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法》对发行权的定义并未明确要求必须通过有形载体进行提供,这与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规定存在差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在议定声明中明确指出,发行权中的”原件和复制件”仅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入流通的固定复制件。
2. 发行权的基本特征
发行权具有几个显著特征,这些特征将其与其他著作权权利区分开来:
- 载体转移性:发行行为必然涉及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或占有权的转移。无论是书籍、光盘还是其他有形载体,发行权控制的是这些载体从权利人向公众转移的过程。
- 非营利可能性:发行权控制的行为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即使是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同样受到发行权的控制。这一特征使发行权与主要控制营利行为的出版权区分开来。
- 权利独立性:发行权是一项独立的专有权利,与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其他权利并列。权利人可以选择单独行使或授权他人行使发行权。
二、发行权控制的行为范围
发行权控制的行为范围是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问题,明确其边界对于准确适用法律至关重要。
1. 提供方式:出售与赠与
发行权控制两种主要提供方式:出售和赠与。出售是指通过有偿方式转移作品载体所有权的行为,而赠与则是通过无偿方式实现类似效果。 需要区分的是,发行权控制的出售行为与著作权人享有的报酬获取权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即使著作权人已将发行权转让或许可给他人,其仍可能依据法律规定对特定销售行为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2. 提供客体:原件与复制件
发行权控制的客体包括作品原件和复制件。作品原件是作者首次创作的物质载体,如画家创作的原始画作。复制件则是通过复制行为产生的作品载体。 在特殊情况下,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芯片与软件配套销售案中,法院认为当软件与特定硬件存在”一把钥匙一把锁”的对应关系时,软件权利人以套件形式销售硬件及软件,视为以有形载体形式发行软件,可以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 表:发行权控制的行为类型与特征
行为类型 | 提供方式 | 提供客体 | 是否要求营利 | 典型示例 |
---|---|---|---|---|
出售 | 有偿转移所有权 | 原件或复制件 | 否 | 书店销售图书、音像店销售光盘 |
赠与 | 无偿转移所有权 | 原件或复制件 | 否 | 图书馆间赠书、公益机构发放资料 |
附带提供 | 作为主产品附属品 | 复制件 | 否 | 软件与硬件配套销售、杂志附赠光盘 |
三、发行权与相关权利的界限划分
划分发行权与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邻权利的界限,是正确适用发行权的关键。
1. 发行权与复制权的关系
发行权与复制权关系密切但界限清晰。复制权控制的是制作作品复制件的行为,而发行权控制的是向公众提供这些复制件的行为。 在实践中,未经许可复制并发行他人作品是最常见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决中指出,发行权控制的是作品有形载体的流通行为,与复制权控制的制作行为形成先后衔接关系。
2. 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分
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分是网络环境下最具挑战性的问题。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传播是否涉及有形载体的转移。 发行权控制的是有形传播行为,即通过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是无形传播行为,即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在NFT数字藏品侵权第一案中,法院明确认定NFT数字藏品交易不构成发行行为,而是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网络传播行为。理由在于NFT交易不涉及有形载体的转移,因此不能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
四、发行权的限制与例外
发行权并非绝对权利,法律设定了特定限制和例外,以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1. 权利用尽原则
权利用尽原则是发行权最重要的限制,也称为”首次销售原则”。该原则指著作权人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首次合法投入市场后,对该特定载体上的发行权即告用尽,权利人无权控制该载体的后续转售或赠与行为。 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有严格条件:
- 合法性要求:首次销售必须是经权利人许可的合法行为
- 特定载体限制:权利用尽仅针对实际销售的特定载体,不适用于其他载体
- 地域性限制:我国采用国内用尽原则,仅对在中国境内首次销售的作品载体适用权利用尽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芯片软件套件案中,法院创造性地将权利用尽原则适用于软件领域,认为软件权利人与硬件配套销售软件后,无权限制合法购得该软件载体的后续转让行为。
2. 特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
除权利用尽原则外,法律还规定了特定情形下的例外。如《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图书馆等机构为陈列或保存需要而复制作品,以及免费表演等情形中,可能涉及对发行权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例外规定均有严格适用条件,必须符合三步检验法的要求:仅限特定特殊情况、不与作品正常利用冲突、不得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五、数字环境下发行权面临的挑战
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传统发行权理论带来了严峻挑战,亟需法律予以回应。
1. 无形传播对发行权基础的冲击
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使得作品传播逐渐脱离有形载体,数字传输成为主流方式。这种无形传播方式对以有形载体转移为基础的发行权制度造成了冲击。 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存在不同观点。有学者主张扩大发行权范围,使其涵盖网络传播行为;但主流观点认为应坚持发行权有形性要求,将网络传播交由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
2. 新型数字产品带来的法律难题
NFT数字藏品等新型数字产品的出现,给发行权适用带来新挑战。在NFT第一案中,法院明确认定NFT交易不构成发行行为,理由包括:
- NFT交易不涉及有形载体转移
- 数字环境下的权利用尽可能导致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 网络传播的可重复性特点与发行权用尽原则的前提不符
这一判决确立了数字环境下发行权适用保守态度的司法导向,对未来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六、发行权侵权认定与法律责任
准确认定发行权侵权行为并确定相应责任,是发行权保护的最终保障。
1. 发行权侵权构成要件
发行权侵权需满足以下要件:
- 行为要件:未经许可实施了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行为
- 结果要件:提供了作品原件或特定复制件
- 主观要件:多数情况下不考虑主观状态,但合法来源抗辩等例外情形需考察主观认知
在沈阳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中,法院指出平行进口商品的销售商虽有权销售商品,但超出合理范围使用商标可能构成侵权。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发行权领域:合法获得商品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度行使发行权。
2. 合法来源抗辩制度
合法来源抗辩是发行权侵权诉讼中的重要制度。销售者如能证明其销售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则可能免除赔偿责任。这一制度旨在平衡权利人保护与流通秩序维护。 需要注意的是,合法来源抗辩仅适用于发行权侵权,不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其他权利侵权。同时,抗辩成立需满足严格条件:销售者必须实际审查了复制品的合法来源,并不知晓也不应知晓该复制品系侵权制品。
结语:发行权的未来发展与完善路径
发行权作为著作权法的传统权利,在数字时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未来发行权制度的完善,应着眼于平衡保护与创新,既充分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又促进文化传播和知识共享。 从立法层面,应进一步明确发行权的有形载体要求,厘清其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限。从司法层面,应通过案例指导等方式统一裁判标准,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预期。从执法层面,应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保护策略,既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又为合法流通留有适当空间。 发行权制度的完善,最终服务于著作权法的根本宗旨:鼓励创作促进文化繁荣,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保障公众接触和利用知识的权利,实现多方利益的平衡与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