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刷单炒信”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
双11的购物狂欢已经启动,消费者和商家也开始展开一场名为“消费与经营”的博弈。消费者利用小红书用户测评、店铺销量数据等辅助自己的购物决策,以确保每一笔消费都物超所值。商家则通过多元化的推广手段,如自行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帖、付费给运营公司进行大规模推广、与KOL、KOC合作等,提升品牌知名度和产品销量。
市场竞争,各凭本事本无可厚非,但一旦心急想一步登天,开始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进行虚假交易和评价,以提升商品销量、好评率和店铺信誉,便沦为需被法律所规制的“刷单炒信”。
什么是”刷单炒信“
“刷单炒信”通常是指涉及伪造资金往来、物流记录等手段,人为干预商品销量和好评率,从而影响商品或店铺在平台上的检索排名。它不仅扰乱正常的交易秩序,还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机制,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这种行为往往会形成产业链,涉及刷单平台、网店经营者、空包网站、物流公司及刷手等多个行为主体,各环节紧密衔接,对网络市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冲击。
在笔者处理过的众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里,但凡侵权产品涉及线上平台销售,每当笔者以展示的线上销量主张被告的侵权获利进行赔偿时,被告总能“不出意外”地以 “那些数量都是刷单刷出来的”“现在做线上的谁不刷单”“都是刷的,根本没卖几个”等说法进行抗辩,妄想着以此来减轻其侵权责任。经营者的刷单行为能否成为其抗辩事由,在往期文章中已有评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也是评价该些行为引用的法条之一,尤其是第八条第1款,在此不做赘述。
本文要讨论的是针对“刷单炒信”行为的另一关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 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 第2款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在该条款中包含了两个主体:涉及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的“经营者”和接收帮助的“其他经营者”。
即,“其他经营者”通过接受“经营者”的“帮助,进行“刷量”(或其他组织虚假交易的方式)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是这条款成立的要件。
此外,该规定并不是一个完整的请求权基础条款,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请求权基础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从过往案例可见,起诉该类“经营者”的主体多为平台。
“刷单炒信”行为侵犯平台的法益包括平台制度构建、技术检测支持等经营体系以及平台的流量分配机制等。数据的失真会导致平台计算和推送出现偏差,让消费者对平台信任度降低或产生怀疑,进而影响平台的商业利益。
因此,“其他经营者”只要产生了虚假认知,导致了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客观后果,就构成虚假宣传的认定。
“帮助其他经营者”这一行为在该条款中以“组织虚假交易”作为行为方式的例举,明确禁止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
对于“组织虚假交易…等”这一概念,在(2021)京73民终4802号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这样评价:
根据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中对该条的说明,即:“这一款是关于禁止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的规定,既明确禁止目前最突出的经营者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又用‘等’字兜底,为规范今后可能出现的其他帮助情形留出空间”。虽然该说明系针对2017《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说明,而该条规定在现行法中没有变化,故仍然可以认为现行法律中的“等”属于等外等,其重点在于规制帮助虚假宣传的行为,而不是限制具体的行为方式。即,一旦接受帮助的“其他经营者”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则“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的方式则不仅仅限定在“组织虚假交易”,其他形式的帮助情形亦属于本条规定的函射范围。
最后,便是考虑在侵权行为成立的情况下法律责任的承担。除了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赔偿金额也是令维权者尤为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受到损失”。
可以看见这里仅仅就反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行为进行了举证要求,对于第二款却没有进行规定。所以,若以第二款进行起诉,判赔金额的多少,将在援引其他法律条款构成完整的请求权基础条款后,进行损害认定。
在(2021)京73民终4802号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援引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来以上诉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的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开支作为损害认定。
在(2024)粤03民终18906号案件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行为会降低亚马逊商城商品评论、销售数据结果的精准性,损害原告(亚马逊)花费巨大人力物力搭建的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生态,进而导致互联网用户对原告服务的可信度产生负面评价,有损原告商誉,因此判决两被告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同时,法院结合两被告收费标准、侵权持续时间、两被告主观恶意性等因素,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80万元(亚马逊公司起诉索赔100万元)。”(可上下滚动查看)
电商平台的公平竞争是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消费体验的基石。刷单炒信等不正当手段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还触犯了法律法规。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电商领域的法律规范,严厉打击刷单炒信行为,倡导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就首次明确规定了禁止商家“刷单炒信”的行为。市场监管总局也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公布了多起典型案例,揭露了刷单炒信的各种套路,并呼吁公众提高警惕,增强辨别能力,选择正规渠道和可靠商家进行消费,避免受到虚假宣传的影响。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 飞鸟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