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实际使用认定
根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实践,商标的实际使用认定需综合考量使用意图、行为表现及客观限制等因素。以下结合法律规范和典型案例,系统梳理商标实际使用的认定标准及证据要求:
一、使用主体的认定:不限于商标权人自行使用
- 自行使用与许可使用
商标权人自行在生产、销售、广告等环节使用商标,或通过商标许可合同授权他人使用(需在合同中明确许可范围、期限及质量监督条款),均视为有效使用。
案例佐证:在“北窗NORTH WINDOW”商标案中,湖南某公司授权佛山公司使用商标,并通过平台账号宣传,法院认定该许可使用行为构成有效使用。 - 其他不违背意志的使用
包括经销商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商标、代工厂贴牌生产等,只要符合商标权人的管控意图,即可视为有效使用。
二、实际使用与注册商标的差异容忍:显著特征未改变
- 细微差别的认定标准
- 形式变化:仅调整字体、大小写、繁简体、文字排列顺序(如“北窗NORTH WINDOW”改为“NORTH WINDOW北窗”)等,不影响显著特征的,视为有效使用。
- 实质改变:若改变商标核心要素(如添加图形、删减文字导致含义变化),则可能被认定为新商标,不视为对原注册商标的使用。
- 行业惯例的考量
使用方式需符合行业特点。例如在“北窗”案中,法院认为将商标刻印于金属配件横截面属行业惯常展示方式,不改变商标本质功能。
三、象征性使用的排除: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以下情形不构成有效使用:
- 权利声明行为:仅发布商标注册公告、转让或许可声明,但无实际商品或服务投入市场。
- 零散使用:偶发性、小规模使用(如仅在展会上短暂展示),无法证明持续投入市场。
- 规避性使用:为应对“撤三”程序突击制作证据(如补签虚假销售合同),法院可能以“非善意使用”否定其效力。
法律依据:北京市高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明确“象征性使用不予支持”。
四、未使用的正当理由:主观意图与客观障碍
商标权人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方可豁免:
- 真实使用意图:
- 提供商标使用计划书、广告投放合同、生产线筹备记录等,证明已为使用做必要准备。
- 客观障碍事由:
- 政策限制:如药品商标因审批流程未完结无法上市。
- 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疫情等导致生产中断。
- 其他合理事由:如商标侵权诉讼未决期间暂停使用。
注意:仅声称“市场环境不利”或“资金不足”等主观理由通常不被采纳。
五、有效使用证据的核心要素
根据商标使用场景,证据需满足以下要求:
证据类型 | 有效要件 | 无效风险 |
---|---|---|
商品附着证据 | 商标清晰标注于商品/包装,并体现生产日期、批号(如带日期标签的实物照片) | 无时间信息、PS修改痕迹 |
销售合同/发票 | 明确标注商标名称、商品型号、交易时间及金额(如2023年销售合同注明“郑星牌电缆”) | 仅列商品名称未提商标 |
广告宣传证据 | 媒体投放记录(如电视广告视频)、展会照片、网站截图,需显示商标及发布时间 | 无时间戳、无法验证的自制宣传页 |
许可使用证据 | 书面许可合同+被许可方实际使用证据(如经销商销售记录) | 仅有许可合同无实际使用 |
典型案例:赛诺菲案中,企业虽在药品包装使用“赛诺菲”字样,但因未标注®标志且与药品商品名混用,部分证据未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总结:商标实际使用的司法认定标准
- 核心原则:以是否发挥来源识别功能为本质标准,形式差异不影响实质认定。
- 关键证据:形成时间明确、使用场景真实、关联商标与商品的三位一体证据链。
- 风险规避:避免“突击使用”,建议企业建立商标使用档案,定期保存带时间戳的生产、销售、宣传记录。
商标的实际使用制度旨在清除“僵尸商标”,推动商标回归市场本质。商标权人应通过持续、公开、善意的使用行为,确保权利稳固并发挥商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