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技术抗辩构成要件及适用规则

现有技术抗辩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核心抗辩制度,其法律定位、构成要件及适用规则如下:

​一、法律定位与制度价值​

  1. ​立法目的​
    • ​减少诉累​​:允许被诉侵权人直接以现有技术抗辩免责,避免冗长的专利无效程序(尤其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未经实质审查的情况下)。
    • ​保障技术自由​​:确保公众自由使用申请日前已公开的技术,防止专利权人垄断公有领域技术。
  2. ​抗辩性质​
    • ​实体抗辩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抗辩,需在诉讼中被动行使。
    • ​个案效力​​:仅对当前案件有效,不具普适性(如A案抗辩成立不影响B案需重新举证)。

​二、抗辩成立的构成要件​

(一) ​​技术特征对比标准​

现有技术抗辩成立需满足以下任一技术比对条件:

  1. ​完全相同​
    •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全部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完全相同。
  2. ​无实质性差异​
    • ​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如螺栓替换螺钉、化学等效物替换等简单替换。
    • ​等同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手段实现相同功能效果,且置换无需创造性劳动。
  3. ​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
    • ​组合限制​​:
      • 仅限“一项现有技术 + 本领域公知常识”(如标准算法、通用部件);
      • 排除多项现有技术的复杂组合。

​示例​​:在​​泡制装置专利案​​中,弹簧弹珠结构置换弹片突起结构,因属弹性元件惯用置换,抗辩成立。

(二) ​​现有技术的范围与排除情形​

​类别​​是否可用于抗辩​​示例/说明​
​公有领域技术​过期专利、公开出版物技术(如教科书内容)
​他人有效专利技术​ 受限需获专利权人许可,否则可能构成对他人专利的侵权
​享受新颖性宽限期的技术​展会首次展出6个月内技术(依《专利法》第24条)
​非法公开的技术​违反保密协议披露的技术(如员工泄密)

(三) ​​时间与公开性要求​

  • ​时间基准​​:以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含优先权日)​​ 为界,此前公开方为有效。
  • ​公开方式​​:
    • ​出版物公开​​:学术论文、专利文献、网络公开视频(如优酷视频早于申请日)。
    • ​使用公开​​:销售、展览、公开演示(需使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获知状态)。
    • ​排除情形​​:运输、仓储等封闭环节不构成公开。

​三、裁判规则与举证责任​

(一) ​​司法裁判流程​

  1. ​先决性审查​
    • 法院优先审查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则直接终结侵权认定,无需分析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2. ​对比方法​
    • ​单独对比​​:仅允许与​​一份现有技术​​比对,禁止组合多份现有技术。
    • ​技术特征对应性​​:仅比对“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特征”,无关特征不予考虑。

(二) ​​举证责任分配​

  • ​被诉侵权人责任​​:
    1. 提供现有技术载体(如出版物原文、销售合同、公证视频);
    2. 证明公开时间早于申请日。
  • ​权利人反驳​​:
    • 质疑技术载体真实性;
    • 证明技术非法公开或处于宽限期(如展会证明)。

(三) ​​禁止不诚信抗辩​

  • 被诉侵权人自身违法公开(如违反保密协议)或恶意窃取技术后主张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法瑞纳公司违反合同保密义务公开技术,最高法认定其不得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四、实务操作指引​

1. ​​被诉侵权人应对策略​

  • ​证据收集重点​​:
    • 出版物:提供版权页、公开收录证明(如ISBN号、网页快照);
    • 使用公开:公证购买记录、展会照片、用户证言。
  • ​避免组合抗辩​​:选择最接近的一份现有技术,避免依赖多份技术组合。

2. ​​权利人风险防控​

  • ​专利申请前​​:
    • 避免提前公开(如展会前申请专利);
    • 签订保密协议约束合作方。
  • ​诉讼中反击​​:
    • 质疑现有技术载体真实性(如视频上传时间篡改);
    • 证明技术来源非法。

3. ​​司法审查趋势​

  • ​“无实质性差异”的扩张解释​​:北京高院等允许“现有技术+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接近有限创造性标准。
  • ​诚信原则优先​​:最高法明确排除非法公开技术的抗辩资格,强化民法诚信原则适用。

​总结:抗辩成立的核心逻辑​

现有技术抗辩的本质是 ​​“技术自由优先于专利垄断”​​ ,其适用需严格满足:

​技术比对合规性​​(单独对比+无实质差异) + ​​现有技术合法性​​(来源合法+公开有效) + ​​诚信行权​​(无违法披露行为)。

​典型案例指引​​:

  • ​弹簧弹珠置换弹片案​​:惯用手段置换构成无实质差异,抗辩成立。
  • ​共享遛娃车泄密案​​:违约披露技术不得用于抗辩,全额赔偿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