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SEP)侵权纠纷中停止侵权请求的例外规则
以下结合中国司法实践及国际规则,就标准必要专利(SEP)侵权纠纷中停止侵权请求的例外规则及相关要件进行系统分析:
一、停止侵权请求不予支持的核心要件
1. 标准类型范围
- 明示的推荐性标准:包括国家、行业或地方推荐性标准(如交通运输部《单元式多向变位梳形板桥梁伸缩缝装置》行业标准)。
- 国际组织标准:如3GPP通信标准、ETSI标准,需满足:
- 专利权人按组织章程明示FRAND承诺;
- 标准制定政策符合行业惯例(如ETSI知识产权政策第6.1条要求书面许可承诺)。
注:强制性标准一般不适用此例外,因其涉及公共利益需强制实施(如药品国家标准)。
2. 专利权人违反FRAND义务
违约行为类型 | 司法认定标准 | 案例佐证 |
---|---|---|
故意拖延谈判 | 无正当理由超6个月未回应许可要约 | 诺基亚诉OPPO案中拖延谈判被认定违约 |
歧视性条款 | 对同类被许可人设定差异>20%的费率 | 华为诉IDC案中差别定价被认定歧视 |
捆绑非必要专利 | 强制搭售非标准必要专利(如手机外观设计专利) | 高通反垄断案中捆绑销售被处罚 |
3. 被诉侵权人无过错
- 协商诚意证明:需提供书面要约、响应记录等(如三次以上磋商邮件);
- 无拖延行为:未无故中断谈判或拒绝提供必要经营数据(如销量、产品范围)。
二、“明示”承诺的认定规则
(一)标准组织的明示要求
组织名称 | 明示形式 | 法律效力 |
---|---|---|
ETSI(欧洲) | 书面提交《FRAND声明表》至秘书处 | 可推定构成许可要约 |
3GPP(国际) | 会议公开声明+标准文件附录专利号 | 需结合具体声明内容判断 |
中国通信标协 | 行业标准前言标注专利号及权利人联系方式 | 视为履行明示义务(如伸缩缝装置案) |
(二)行业惯例补充认定
- 默示惯例:若标准组织未规定形式,但行业普遍采用专利披露声明(如IEEE要求标准提案附专利清单),则未声明视为未明示;
- 反例排除:仅内部邮件告知不构成明示(需公开披露)。
三、法律后果:停止侵权的例外与替代责任
1. 停止侵权请求驳回的条件
- 替代责任:即使不停止侵权,被诉侵权人仍需支付合理许可费(费率可参考):
- 可比协议法(参照类似许可费率);
- 专利贡献度法(如通信SEP费率≤产品售价0.5%)。
- 支付方式:提存至法院或第三方账户直至争议解决。
2. 例外情形(仍需停止侵权)
情形 | 法律依据 | 示例 |
---|---|---|
恶意侵权 | 明知专利存在仍拒绝协商(如收到侵权警告后扩产) | 伸缩缝装置案中故意侵权判赔300万 |
公共安全风险 | 侵权产品存在重大缺陷(如劣质抗震桥梁伸缩缝) | 最高法明确公共安全不适用例外 |
四、实务操作指引
1. 专利权人风险规避
- FRAND履行证据固化:
- 保留标准会议签到表、声明回执;
- 许可要约需包含具体费率、计算方式(如OPPO诉诺基亚案)。
- 避免歧视性条款:
- 同类被许可人费率差异≤10%;
- 拒绝许可需书面说明理由(如技术不兼容)。
2. 被诉侵权人抗辩策略
- 协商过程存证:
- 每次谈判录音/纪要由双方签字;
- 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费率报告。
- 反向劫持防范:
- 收到要约后60日内回应;
- 对不合理条款提出反要约(非直接拒绝)。
3. 司法审查趋势
“过错优先”原则:最高法在伸缩缝装置案中确立 “过错方承担不利后果” 的裁判逻辑:
- 专利权人违约 → 不支持停止侵权;
- 被诉侵权人过错 → 全额赔偿+禁令。
五、国际案例对比(FRAND执行差异)
法域 | 核心规则 | 典型案例 | 对中国的启示 |
---|---|---|---|
美国 | 修正假设协商法 (考虑专利技术对标准的贡献度) | 微软诉摩托罗拉案 (按产品组件价值计费) | 避免专利劫持, 许可费排除标准增值部分 |
欧盟 | 竞争法优先 (滥用市场地位可罚营收10%) | 高通反垄断案 (罚9.97亿欧元) | FRAND违约可能触发反垄断责任 |
中国 | 过错责任平衡 (善意协商方获保护) | 华为诉三星案 (驳回禁令支持许可费) | 强化程序正义, 鼓励诚信谈判 |
总结:规则本质与行业影响
- 制度内核:SEP停止侵权的例外本质是 “FRAND承诺对专利排他性的限制” ,旨在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标准垄断地位。
- 行业警示:
- 专利权人:违反FRAND将丧失禁令救济权(如诺基亚欧洲专利被无效);
- 实施者:拖延谈判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伸缩缝装置案赔幅提升30倍)。
- 立法趋势:中国正推动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指南》 出台,拟将“无明显过错”细化为 “三要素审查”(要约合理性、响应及时性、数据真实性)。
实务提示:5G/6G时代下SEP纠纷将更复杂,企业需建立 “专利合规双轨制”:
- 权利人:标准提案同步提交FRAND声明公证;
- 实施者:建立SEP风险评估及快速响应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