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D义务的双边属性与过错分析框架​

以下基于中国司法实践及标准必要专利(SEP)相关裁判规则,就“专利权人与被诉侵权人双方均存在过错时停止侵权请求的认定规则”进行系统分析,结合典型案例提炼裁判逻辑与操作指引:

​一、FRAND义务的双边属性与过错分析框架​

1. ​​法律定位:双边善意谈判义务​

FRAND承诺的本质是​​专利权人与实施者共同承担的诚信谈判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均可能导致法律责任:

  • ​专利权人义务​​:及时提供专利清单、合理报价、响应技术质疑;
  • ​实施者义务​​:积极回应通知、提供销量数据、提出反要约。

蒋华胜法官指出,FRAND原则应被界定为“双边善意谈判义务”,双方均需以促成许可为目标履行程序正义。

2. ​​过错并存时的司法分析路径​

法院采用“​​过错定责-主次划分-禁令权衡​​”三步分析法:

  • ​步骤1​​:分别认定双方过错行为(见下文“被诉侵权人过错情形”);
  • ​步骤2​​:确定导致谈判破裂的​​主要责任方​​(如故意拖延、虚假报价);
  • ​步骤3​​:根据责任主次决定是否支持禁令(主责方丧失法律保护)。

​二、被诉侵权人“明显过错”的法定情形与司法认定​

(一)​​消极应对通知与许可条件​

​过错行为​​司法认定标准​​典型案例​
​未及时回应侵权通知​收到书面通知后≥3个月未答复(合理时间通常为30-60日)徐某案:被诉方收函后6个月未回应,构成过错
​未对许可条件提出实质反馈​仅拒绝报价但不提反要约,或反要约明显低于行业标准(如低于可比协议50%)电脑贸易公司案:策略性反报价无销量数据支持,视为恶意

(二)​​阻碍协商进程​

  • ​拖延/拒绝参与谈判​​:
    • 无正当理由取消会议≥3次,或要求延期超6个月(如HMD Global案);
    • 拒绝签署保密协议导致技术细节无法披露。
  • ​主张不合理条件​​:
    • 要求免费许可、捆绑无关专利交叉许可;
    • 索要核心商业秘密(如源代码)作为谈判前提。

​三、过错定责规则与禁令裁判逻辑​

1. ​​责任主次划分的量化标准​

​责任类型​​典型场景​​法律后果​
​被诉侵权人主责​收到合理报价后12个月内未达成协议且未提可行反要约支持专利权人禁令请求
​专利权人主责​未提供权利要求对照表,且报价超行业FRAND费率200%驳回禁令,按市场价判赔许可费
​同等过错​双方均多次拖延(如专利权人迟延响应≥6个月,实施者拒绝披露销量)不支持禁令,按过错比例分担赔偿额

​案例说明​​:

  • ​HMD Global案​​(被诉方主责):→ 拖延谈判24个月,仅提1次反报价;→ 法院支持附条件禁令(2个月内达成许可否则禁售)。
  • ​西电捷通诉索尼案​​(专利权人主责):→ 拒绝提供专利权利要求对照表;→ 法院驳回停止侵权请求,按芯片价值0.5%判赔。

2. ​​禁令豁免的例外情形​

即使被诉侵权人存在过错,若停止侵权将​​损害重大公共利益​​,仍可豁免禁令:

  • ​公共安全​​:涉及消防、医疗设备(如呼吸机标准必要专利);
  • ​国家基础设施​​:通信基站、电力系统核心专利。

​四、实务操作指引​

1. ​​权利人的风险规避策略​

  • ​固化善意证据​​:
    • 使用公证邮件发送侵权通知与许可要约;
    • 报价需附​​可比协议​​(如历史许可合同脱密版)及​​技术说明​​(专利-标准对照表)。
  • ​避免触发自身过错​​:
    • 回应反要约时间≤60日;
    • 许可费计算需排除标准附加价值(仅基于技术贡献)。

2. ​​被诉侵权人的抗辩要点​

  • ​积极行动留痕​​:
    • 收到通知后30日内书面回应,要求补充技术细节;
    • 提出反要约时附​​第三方评估报告​​(如行业FRAND费率分析)。
  • ​阻击专利权人过错​​:
    • 举证其​​捆绑非SEP​​(如外观设计专利);
    • 证明其​​隐瞒专利失效信息​​。

3. ​​司法裁判趋势​

​“过错过罚、主责担禁”​​ 成为核心逻辑:

  • 最高法在电脑贸易公司案中强调,​​程序诚信​​比许可费数额更重要,恶意拖延方即使最终提付合理费用仍可能被禁售;
  • 福州中院首创 ​​“附条件禁令”​​ :暂缓执行禁令2个月,强制双方回归谈判(VoiceAge EVS案)。

​总结:双边过错下的裁判规则体系​

  1. ​过错清单法定化​​:被诉侵权人5类行为可直接推定过错(如拖延≥6个月即属“明显过错”);
  2. ​责任按主次分配​​:主责方丧失禁令豁免资格,次要过错方承担比例责任;
  3. ​救济措施精细化​​:
    • 禁令支持与否取决于​​过错主责方归属​​;
    • 赔偿额需扣除​​双方过错抵消部分​​。

​典型案例指引​​:

​案件​​双方过错表现​​裁判结果​
​HMD Global案​被诉方拖延24个月 + 专利权人报价合理支持附条件禁令
​徐某诉河北某公司案​被诉方收函不回应 + 专利权人免费许可关联公司判令停止侵权+赔偿300万(被诉方主责)
​西电捷通诉索尼案​专利权人拒交对照表 + 被诉方积极反报价驳回禁令,按0.5%费率判赔(专利权人主责)

​提示​​:在双边过错场景下,​​程序合规性​​已成为比实体许可条件更关键的胜负手,企业需通过“全程留痕、快速响应、专业反报价”构建善意证据链。

FRAND义务的举证责任

以下结合中国司法实践及法律法规,就标准必要专利(SEP)中专利权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许可义务的举证责任、违反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系统梳理裁判规则如下:

​一、FRAND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1. ​​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

专利权人需主动证明其履行FRAND义务,具体证据包括:

  • ​向标准化组织提交的声明文件​​:如ETSI的FRAND声明表、3GPP专利披露文件等,需载明许可范围及条件。
  • ​标准化组织的专利政策​​:如《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第十五条,证明组织要求FRAND承诺。
  • ​公开许可承诺​​:如官网声明、行业公告中明确的许可费率计算方式(如“按产品售价0.5%计费”)。

​示例​​:最高法在齐鲁制药案中指出,药品标准必要专利若无明示FRAND承诺,则不适用该原则。

2. ​​举证不足的后果​

若专利权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据,法院可能推定其未履行FRAND义务,进而否定其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二、“故意违反FRAND义务”的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可认定专利权人故意违反FRAND义务:

​情形​​核心要件及案例​​依据​
​未书面通知侵权​未列明侵权范围、具体方式(如未提供专利对照表)
​未提供专利信息或许可条件​被诉方表达许可意向后,未按商业习惯提供专利清单、许可费率依据
​未设定合理答复期限​要求被诉方48小时内回应复杂许可条款(行业惯例为≥30天)
​无理由中断协商​拖延谈判超6个月未回应(如诺基亚诉OPPO案)
​主张明显不合理条件​捆绑非必要专利、索要免费反向许可、要求许可费超行业标准200%
​其他明显过错​隐瞒专利失效信息、伪造研发投入数据

​注​​:深圳立法听证会强调,专利权人需主动说明“专利与标准的对应关系”,否则被诉方无法实质性回应。

​三、停止侵权禁令的豁免条件​

若同时满足以下要件,法院一般不支持专利权人停止侵权的请求:

  1. ​双方均无过错​
    • 专利权人无故意违反FRAND义务的行为;
    • 被诉侵权人善意协商(如及时回应要约、提供销售数据)。
  2. ​被诉方提供担保​
    • 按主张许可费提存至法院,或提供等额担保(如银行保函)。
  3. ​公共利益考量​
    • 涉及公共健康(如药品)、通信基础设施等,停止侵权可能损害公共利益。

​典型案例​​:最高法在(2017)民申4107号裁定中强调,药品标准必要专利未明示FRAND承诺时,不适用禁令豁免。

​四、FRAND许可费确定的司法规则​

1. ​​计算原则​

  • ​可比协议优先​​:参照历史许可费或类似技术许可费(如华为对三星的既往费率)。
  • ​贡献度调整​​:剔除标准增值部分,按技术实际价值占比计算(如通信SEP占比≤产品售价0.5%)。

2. ​​禁止不合理因素​

  • ​研发投入排除​​:深圳立法听证会明确反对将“专利权人对标准的研发投入”纳入费率考量(因与专利价值无必然关联)。
  • ​反向许可限制​​:不得强制要求免费反向许可或交叉许可。

​五、实务操作指引​

​主体​​关键动作​​风险提示​
​专利权人​1. 标准化组织备案FRAND声明;
2. 许可要约列明专利对照表、费率计算逻辑
未提供专利对照表 → 可能被认定“故意违反义务”
​被诉侵权人​1. 收到侵权通知后30日内回应;
2. 对不合理条款提出书面反要约;
3. 争议时提存担保金
无正当理由拖延谈判 → 丧失禁令豁免资格
​法院​重点审查:
1. 许可条件是否排除研发投入;
2. 担保金是否覆盖争议许可费
滥用担保机制可能助长侵权

​总结:裁判规则核心逻辑​

  1. ​FRAND义务是“双向诚信”义务​​:
    • 专利权人需 ​​“主动披露+合理要约”​​;
    • 被诉方需 ​​“及时回应+善意协商”​​。
  2. ​禁令豁免=无过错+足额担保​​:
    • 任一过错方均可能导致禁令支持。
  3. ​许可费计算锚定技术价值​​:
    • 排除标准溢价、研发成本等非技术因素。

​警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故意违反FRAND义务可能触发反垄断处罚(如处上年度销售额1%-10%罚款)。

标准必要专利(SEP)侵权纠纷中停止侵权请求的例外规则

以下结合中国司法实践及国际规则,就标准必要专利(SEP)侵权纠纷中停止侵权请求的例外规则及相关要件进行系统分析:

一、停止侵权请求不予支持的核心要件

1. ​​标准类型范围​

  • ​明示的推荐性标准​​:包括国家、行业或地方推荐性标准(如交通运输部《单元式多向变位梳形板桥梁伸缩缝装置》行业标准)。
  • ​国际组织标准​​:如3GPP通信标准、ETSI标准,需满足:
    • 专利权人按组织章程明示FRAND承诺;
    • 标准制定政策符合行业惯例(如ETSI知识产权政策第6.1条要求书面许可承诺)。

​注​​:强制性标准一般不适用此例外,因其涉及公共利益需强制实施(如药品国家标准)。

2. ​​专利权人违反FRAND义务​

​违约行为类型​​司法认定标准​​案例佐证​
​故意拖延谈判​无正当理由超6个月未回应许可要约诺基亚诉OPPO案中拖延谈判被认定违约
​歧视性条款​对同类被许可人设定差异>20%的费率华为诉IDC案中差别定价被认定歧视
​捆绑非必要专利​强制搭售非标准必要专利(如手机外观设计专利)高通反垄断案中捆绑销售被处罚

3. ​​被诉侵权人无过错​

  • ​协商诚意证明​​:需提供书面要约、响应记录等(如三次以上磋商邮件);
  • ​无拖延行为​​:未无故中断谈判或拒绝提供必要经营数据(如销量、产品范围)。

二、“明示”承诺的认定规则

(一)​​标准组织的明示要求​

​组织名称​​明示形式​​法律效力​
​ETSI(欧洲)​书面提交《FRAND声明表》至秘书处可推定构成许可要约
​3GPP(国际)​会议公开声明+标准文件附录专利号需结合具体声明内容判断
​中国通信标协​行业标准前言标注专利号及权利人联系方式视为履行明示义务(如伸缩缝装置案)

(二)​​行业惯例补充认定​

  • ​默示惯例​​:若标准组织未规定形式,但行业普遍采用专利披露声明(如IEEE要求标准提案附专利清单),则未声明视为未明示;
  • ​反例排除​​:仅内部邮件告知不构成明示(需公开披露)。

三、法律后果:停止侵权的例外与替代责任

1. ​​停止侵权请求驳回的条件​

  • ​替代责任​​:即使不停止侵权,被诉侵权人仍需支付合理许可费(费率可参考):
    • 可比协议法(参照类似许可费率);
    • 专利贡献度法(如通信SEP费率≤产品售价0.5%)。
  • ​支付方式​​:提存至法院或第三方账户直至争议解决。

2. ​​例外情形(仍需停止侵权)​

​情形​​法律依据​​示例​
​恶意侵权​明知专利存在仍拒绝协商(如收到侵权警告后扩产)伸缩缝装置案中故意侵权判赔300万
​公共安全风险​侵权产品存在重大缺陷(如劣质抗震桥梁伸缩缝)最高法明确公共安全不适用例外

四、实务操作指引

1. ​​专利权人风险规避​

  • ​FRAND履行证据固化​​:
    • 保留标准会议签到表、声明回执;
    • 许可要约需包含具体费率、计算方式(如OPPO诉诺基亚案)。
  • ​避免歧视性条款​​:
    • 同类被许可人费率差异≤10%;
    • 拒绝许可需书面说明理由(如技术不兼容)。

2. ​​被诉侵权人抗辩策略​

  • ​协商过程存证​​:
    • 每次谈判录音/纪要由双方签字;
    • 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费率报告。
  • ​反向劫持防范​​:
    • 收到要约后60日内回应;
    • 对不合理条款提出反要约(非直接拒绝)。

3. ​​司法审查趋势​

​“过错优先”原则​​:最高法在伸缩缝装置案中确立 ​​“过错方承担不利后果”​​ 的裁判逻辑:

  • 专利权人违约 → 不支持停止侵权;
  • 被诉侵权人过错 → 全额赔偿+禁令。

五、国际案例对比(FRAND执行差异)

​法域​​核心规则​​典型案例​​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修正假设协商法
(考虑专利技术对标准的贡献度)
微软诉摩托罗拉案
(按产品组件价值计费)
避免专利劫持,
许可费排除标准增值部分
​欧盟​竞争法优先
(滥用市场地位可罚营收10%)
高通反垄断案
(罚9.97亿欧元)
FRAND违约可能触发反垄断责任
​中国​过错责任平衡
(善意协商方获保护)
华为诉三星案
(驳回禁令支持许可费)
强化程序正义,
鼓励诚信谈判

总结:规则本质与行业影响

  1. ​制度内核​​:SEP停止侵权的例外本质是 ​​“FRAND承诺对专利排他性的限制”​​ ,旨在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标准垄断地位。
  2. ​行业警示​​:
    • ​专利权人​​:违反FRAND将丧失禁令救济权(如诺基亚欧洲专利被无效);
    • ​实施者​​:拖延谈判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伸缩缝装置案赔幅提升30倍)。
  3. ​立法趋势​​:中国正推动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指南》​​ 出台,拟将“无明显过错”细化为 ​​“三要素审查”​​(要约合理性、响应及时性、数据真实性)。

​实务提示​​:5G/6G时代下SEP纠纷将更复杂,企业需建立 ​​“专利合规双轨制”​​:

  • 权利人:标准提案同步提交FRAND声明公证;
  • 实施者:建立SEP风险评估及快速响应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