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D义务的举证责任
以下结合中国司法实践及法律法规,就标准必要专利(SEP)中专利权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许可义务的举证责任、违反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系统梳理裁判规则如下:
一、FRAND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1. 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
专利权人需主动证明其履行FRAND义务,具体证据包括:
- 向标准化组织提交的声明文件:如ETSI的FRAND声明表、3GPP专利披露文件等,需载明许可范围及条件。
- 标准化组织的专利政策:如《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第十五条,证明组织要求FRAND承诺。
- 公开许可承诺:如官网声明、行业公告中明确的许可费率计算方式(如“按产品售价0.5%计费”)。
示例:最高法在齐鲁制药案中指出,药品标准必要专利若无明示FRAND承诺,则不适用该原则。
2. 举证不足的后果
若专利权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据,法院可能推定其未履行FRAND义务,进而否定其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二、“故意违反FRAND义务”的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可认定专利权人故意违反FRAND义务:
情形 | 核心要件及案例 | 依据 |
---|---|---|
未书面通知侵权 | 未列明侵权范围、具体方式(如未提供专利对照表) | |
未提供专利信息或许可条件 | 被诉方表达许可意向后,未按商业习惯提供专利清单、许可费率依据 | |
未设定合理答复期限 | 要求被诉方48小时内回应复杂许可条款(行业惯例为≥30天) | |
无理由中断协商 | 拖延谈判超6个月未回应(如诺基亚诉OPPO案) | |
主张明显不合理条件 | 捆绑非必要专利、索要免费反向许可、要求许可费超行业标准200% | |
其他明显过错 | 隐瞒专利失效信息、伪造研发投入数据 |
注:深圳立法听证会强调,专利权人需主动说明“专利与标准的对应关系”,否则被诉方无法实质性回应。
三、停止侵权禁令的豁免条件
若同时满足以下要件,法院一般不支持专利权人停止侵权的请求:
- 双方均无过错
- 专利权人无故意违反FRAND义务的行为;
- 被诉侵权人善意协商(如及时回应要约、提供销售数据)。
- 被诉方提供担保
- 按主张许可费提存至法院,或提供等额担保(如银行保函)。
- 公共利益考量
- 涉及公共健康(如药品)、通信基础设施等,停止侵权可能损害公共利益。
典型案例:最高法在(2017)民申4107号裁定中强调,药品标准必要专利未明示FRAND承诺时,不适用禁令豁免。
四、FRAND许可费确定的司法规则
1. 计算原则
- 可比协议优先:参照历史许可费或类似技术许可费(如华为对三星的既往费率)。
- 贡献度调整:剔除标准增值部分,按技术实际价值占比计算(如通信SEP占比≤产品售价0.5%)。
2. 禁止不合理因素
- 研发投入排除:深圳立法听证会明确反对将“专利权人对标准的研发投入”纳入费率考量(因与专利价值无必然关联)。
- 反向许可限制:不得强制要求免费反向许可或交叉许可。
五、实务操作指引
主体 | 关键动作 | 风险提示 |
---|---|---|
专利权人 | 1. 标准化组织备案FRAND声明; 2. 许可要约列明专利对照表、费率计算逻辑 | 未提供专利对照表 → 可能被认定“故意违反义务” |
被诉侵权人 | 1. 收到侵权通知后30日内回应; 2. 对不合理条款提出书面反要约; 3. 争议时提存担保金 | 无正当理由拖延谈判 → 丧失禁令豁免资格 |
法院 | 重点审查: 1. 许可条件是否排除研发投入; 2. 担保金是否覆盖争议许可费 | 滥用担保机制可能助长侵权 |
总结:裁判规则核心逻辑
- FRAND义务是“双向诚信”义务:
- 专利权人需 “主动披露+合理要约”;
- 被诉方需 “及时回应+善意协商”。
- 禁令豁免=无过错+足额担保:
- 任一过错方均可能导致禁令支持。
- 许可费计算锚定技术价值:
- 排除标准溢价、研发成本等非技术因素。
警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故意违反FRAND义务可能触发反垄断处罚(如处上年度销售额1%-10%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