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中“违法所得”的计算规则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成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关键依据。违法所得计算不仅涉及侵权人的获利认定,还关系到法律惩戒效果与当事人利益平衡。本文将深入探讨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司法认定标准及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一、违法所得的法律定位与计算原则
违法所得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其计算遵循填平原则与惩罚性原则的双重逻辑。
法律依据与适用顺序
根据《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遵循法定顺序:优先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方可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违法所得确定。 这一顺序体现了填平原则的基础地位,即以弥补权利人损失为首要目标。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往往难以举证,使得违法所得计算成为更常用的赔偿确定方式。
利润概念的层次区分
违法所得计算需区分不同的利润概念:
-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其他收益+投资净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净敞口套期净收益+资产处置净收益
 - 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相应的销售成本
 - 毛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在侵权案件中,一般侵权人适用营业利润计算,而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则适用销售利润计算,后者通常高于前者,体现了对恶性侵权行为的惩戒。
二、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
违法所得的计算遵循公式化与个案化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案件类型适用不同计算方法。
1. 基本计算公式
违法所得的基本计算公式为:侵权赔偿数额=侵权产品销售总额×合理利润率×技术贡献率。 这一公式包含三个关键要素:
- 侵权产品销售总额: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价
 - 合理利润率:根据侵权人实际利润率或行业平均利润率确定
 - 技术贡献率:涉案知识产权对产品利润的贡献比例
 
在“雅玉公司诉金禾公司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法院采用了“批发价单价扣除生产成本后剩余的利润”来计算违法所得数额。
2. 不同侵权类型的计算差异
生产类侵权违法所得计算
生产类侵权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对于广告费用、物流费用、包装费用等生产经营成本支出,因与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利益没有直接关联,不予扣除。
销售类侵权违法所得计算
销售类侵权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对于“邮费”的计算需区别对待:买家支付邮费的,运输费用可扣除;卖家“包邮”的,该费用视为营销策略,不予扣除。
服务类侵权违法所得计算
服务商标完全依附于经营行为,如果服务系明码标价且没有相应使用商品的,应以全部收入为违法所得。对既有使用商品商标又有服务商标的,“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表: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所得计算方式
| 侵权类型 | 计算基础 | 成本扣除范围 | 特殊规则 | 
|---|---|---|---|
| 生产类侵权 | 产品销售收入 | 原材料购进价款 | 生产经营成本不予扣除 | 
| 销售类侵权 | 销售收入 | 所售商品购进价款 | 营销类费用不予扣除 | 
| 服务类侵权 | 服务全部收入 | 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 | 单纯服务以全额计算 | 
| 网络侵权 | 会员充值、广告收入等 | 全额认定,犯罪工具投入不予扣除 | 租用服务器等投入不予扣除 | 
三、特殊情形下的违法所得计算
在特定情况下,违法所得计算适用特殊规则,体现法律对特定侵权行为的惩戒态度。
1. 恶意侵权的违法所得计算
对于存在明显侵权恶意、侵权后果严重的情形,可以直接依据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营业收入计算违法所得,不予扣除成本。 在司法实践中,四种特殊情形下适用全额认定不予扣除的规则:
- 生产销售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
 - 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
 - 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
 - 信息网络领域的侵犯著作权犯罪
 
这些情形下,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法律给予更严厉的惩戒,违法所得计算更为严格。
2. 以侵权为业的违法所得计算
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其销售利润计算违法所得。 认定“以侵权为业”需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判断:
- 客观方面:侵权行为系其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要利润来源
 - 主观方面:行为人包括企业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等,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而仍予实施
 
在侵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有除被诉侵权产品外的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时,可认定其完全以侵权为业。
3. 技术贡献率的考量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需考虑知识产权贡献率因素,即涉案知识产权对产品利润的贡献比例。 同一侵权产品同时侵犯数个知识产权的,法院应当区分涉案知识产权对产品的整体利润的贡献率,合理扣减其他权利以及生产要素等产生的利润。技术贡献率应当根据其在侵权产品中所起作用进行确定。 在“雅玉公司案”中,法院采纳《玉米育种成果收益分配指导意见》中关于组配者的收益比例,认定“YA8201”在被诉侵权种子中的贡献率为30%。
四、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
违法所得的计算与证明涉及复杂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直接关系到计算结果的公正性。
1. 举证责任分配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然而,考虑到证据往往由侵权人掌握,司法解释规定了举证妨碍制度。 当权利人已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相关证据;侵权人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2. 证明标准
违法所得的计算可采用推定方式。在侵权人未提供或对权利人提供的证据未提交任何反证的情况下,由于侵权人相比权利人节约了研发成本,具有更高的毛利率,在无法查明侵权人毛利率的情况下,按照权利人的毛利率进行计算具有一定合理性。 当事人对违法所得数额争议较大,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主张或被告抗辩,且被告不属于举证妨碍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对相关的账簿、资料进行鉴定。
五、与其他计算方式的关系
违法所得计算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其他计算方式存在衔接与互补关系。
1. 与实际损失计算的关系
违法所得计算与实际损失计算具有替代性。当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违法所得成为替代计算依据。 在特定情况下,两种计算方法可能产生交叉适用。如在“雅玉公司案”中,原告主张按侵权产品销售量与权利人产品单位利润的乘积计算实际损失,而法院则按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额。
2. 与法定赔偿的关系
当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时,法院可适用法定赔偿,在法定限额内酌定赔偿数额。 当事人对违法所得数额争议较大,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主张或被告抗辩,且被告不属于举证妨碍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对相关的账簿、资料进行鉴定。如仍无法确定,则可转向法定赔偿。
六、实践中的挑战与发展趋势
违法所得计算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挑战,同时呈现明确化与精细化的发展趋势。
1. 计算标准的统一性挑战
当前,违法所得计算面临标准不统一的挑战。不同法院对成本扣除范围、利润率确定、技术贡献率评估等存在差异。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案例指导等方式促进计算标准的统一。在“雅玉公司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对类案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2. 新型侵权形态的挑战
随着技术的发展,新型侵权形态不断涌现,对违法所得计算提出新挑战。网络环境下的侵权复制品数量、点击量、会员数量等如何转化为违法所得,成为司法实践的新课题。 对于信息网络领域的侵犯著作权犯罪,通过会员充值、广告收入产生的违法所得,应全额认定。其中,租用服务器、购买服务器等犯罪工具上的投入不予扣除。
3. 精细化与合理化的平衡
违法所得计算呈现精细化与合理化并存的发展趋势。一方面,计算方法日趋精细,考虑因素更加全面;另一方面,法院也注重计算的合理性,避免过度惩罚。 未来,随着司法实践的积累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违法所得计算将更加科学合理,既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又维护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结语
违法所得计算是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和知识产权保护效果。当前,我国已形成以填平原则为基础、以举证妨碍为补充、以恶意侵权惩戒为特例的违法所得计算体系。 未来,随着技术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深入,违法所得计算将面临新的挑战。立法机关需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司法机关应通过案例指导促进裁判标准统一,当事人则需增强证据意识,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 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准确把握违法所得计算规则,既有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唯有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才能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