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改判!团队代理某大型百货商场第35类核心商标撤销案件获得胜诉

成功案例

近日,知产鲨鱼团队喜获胜诉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团队代理的「某大型百货商场核心商标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决定书,支持我方上诉请求。

该案系本年度团队代理的商标行政案件又一胜诉案例,成功实现二审逆转改判,为委托人保住35类核心商标资产。

 委托人系广东地区一家大型百货商场,其35类核心商标被第三人提起撤三申请,虽提交部分证据,但经撤三答辩、撤三复审及法院一审程序后,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该枚35类核心商标;

委托人在一审败诉、35类核心商标面临即将被撤销、二审上诉举证期限即将届满的情况下,委托团队代理二审,此刻情况已相当危急;

如何在短时间内组织好上诉要点、构建缜密证据体系、论证法律观点,是本案最大难点,也是保住委托人35类核心商标的关键所在。

案件亮点

No.1

35类商标撤三案件败诉率居高不下

35类「替他人推销」是很多企业主很熟悉的服务商标类别,但在商标撤销案件中,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商标使用的认定往往存在争议;

事实上,在所有商标撤三案件中,35类商标撤三案件可能是权利人败诉率最高的案件类型;明明提交了使用证据、在撤三答辩及复审程序中勉强过关,但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惨遭滑铁卢的案例比比皆是;

35类「替他人推销、广告代理」等项目并非万能商标,需要特别重视商标使用证据的留存及固定。

No.2

35类「替他人推销」的内涵与外延

2022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详细解释第35类服务项目(特别是“替他人推销”)的内涵和外延;也即,第35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是为他人而不是为自己从事相关服务行为;

结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看,第35类「替他人推销」实际上是一种“为他人销售商品或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目的是帮助他人提升其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的销量或者需求;该类服务的对象应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不包括通过零售或批发直接向消费者出售商品,以价格的差异获取商业利润的情形;

因此,在此类案件中,虽然都是对外营销销售,但要严格区分「零售、批发」与「替他人推销」两种服务对应的不同证据材料,使用证据务必能够体现权利人通过各种方式「替其他商品/服务主体进行广告宣传、促销、推销」等服务;

相反,「通过零售或者批发等方式直接向消费者出售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销售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以赚取差价的情形,即单纯的商品销售行为」不属于为他人推销服务范畴。

No.3

商超有关「替他人推销」使用证据

的关键要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9.14【“替他人推销”商标使用的认定】,诉争商标注册人为商场、超市等,其能够证明通过提供场地等形式与销售商等进行商业合作,足以认定其为推销商品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可以认定诉争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商标使用;

作为商超的商标权利人,仅提交商标使用状态证据及相关授权书是不够的,必须要在证据中体现「替他人推销」的核心要点;

1、区分商品销售还是推销服务

第35类「替他人推销」的服务对象是其他商业主体(B2B),而非最终消费者(B2C);

第35类「替他人推销」的商业模式系通过为他人推销或提供商业建议、宣传推广等获取相应服务费,而非零售/批发/经销商品赚取差价;核心是「推销服务本身」而非「销售商品」;

鉴于此,提交仅能体现「销售、经销、批发、零售」商品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大概率无法获得法院支持,能够体现「促销、推销、广告、宣传、推广」等服务条款的合同文本才能体现法律意义上的使用。

2、区分场地租赁还是专柜商业活动

商超权利人,一般都会向商场主体租赁专柜或者铺面,但相关证据容易被法院认定为「仅租赁场地」而非「替他人推销」;

因此,需要结合证据共同证明,该等服务并非仅租赁场地或专柜,而是通过陈列商品、策划展览等达到替他人推销、推广的作用,所收取费用也并非单纯租金,而是以提供场地等形式与销售商等进行的商业合作费用。

3、相关证据须体现诉争商标

并落入指定期限

不仅是第35类商标撤三案件,所有撤三案件均需满足:相关证据须体现诉争商标并落入指定期限的两项硬性要求,且证据需直接显示诉争商标用于核定服务项目;

因此,在取证提交证据的过程中,需要特别留意上述要求,以便充分证明诉争商标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服务上已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标性使用。

4、须形成优势完整证据链

在撤三案件特别是第35类商标撤三案件中,不建议采用孤证提交的方式,而是全方面、多角度搜集有利证据,形成优势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权利人在核定商品/服务项目及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且实际取得使用效果。

例如,合同条款需与发票、打款记录、服务成果等履行证据相互印证;商标使用证据需明确体现权利人身份及诉争商标标识等。

代理成果

 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委托人(大型百货公司)在撤三行政程序及一审诉讼阶段提交的多份证据,并在此基础上争取举证期限、深入分析研究、厘清本案焦点、线上线下搜集与核定服务深度关联的精准证据、梳理了委托人与不同知名品牌之间「促销、推广、推销、广告」的合作关系、构建了三级证据体系、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委托人诉争商标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核心服务上的真实合法使用

同时,我方论证认为虽然大部分证据主要指向「替他人推销」,但35类服务中其他服务与「替他人推销」相类似,应当一并维持有效;

最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在采纳团队二审证据的基础上,认定我方于「指定期间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对诉争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达到了实际使用效果,应予维持,并一并维持类似服务;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决定、支持我方上诉请求,为委托人保住了最为核心的商标。

(代理律师:盈科唐向阳、范晓倩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服装企业必看:这些知识产权“坑”,踩一个就可能赔百万

在服装行业,“快时尚”“高频上新”的行业特性,让知识产权风险如影随形。很多企业把重心放在设计、生产和销售上,却忽视了知识产权的布局与防护,往往等到纠纷找上门才追悔莫及。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服装行业典型判例,本文梳理了服装企业最易踩中的6大知识产权风险,帮你提前规避、守住经营成果。(以下简称“《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商标风险:

最易踩雷的“品牌生命线”危机

商标是服装企业的核心标识,从品牌名称、logo到产品吊牌、包装袋,都可能涉及商标风险,常见场景有3类:

“傍名牌”侵权:低成本引流的致命陷阱

为了快速打开市场,有些企业会刻意使用与知名品牌近似的名称、logo,比如把“梦特娇”改成“梦特娇·梅蒸”,模仿知名品牌的花瓣图形商标仅略作修改,这种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在博内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案中,被告因使用近似商标及包装装潢,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更隐蔽的是,将知名品牌名称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再在产品上突出使用,也可能构成侵权。

商标布局滞后:爆款变“侵权款”

很多企业习惯先推出产品抢占市场,再申请商标,却不知服装款式的流行周期极短,若在申请商标前产品已公开销售,可能因“在先使用”丧失显著性,导致商标申请被驳回;更严重的是,若此时被他人抢先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企业反而会陷入侵权困境,要么更换品牌重新推广,要么支付高额许可费。

品类覆盖不全:拓展业务时触礁

有些企业仅在“服装”品类注册了商标,后续拓展配饰(如帽子、围巾)、鞋履、箱包等关联品类时,却发现商标已被他人抢注,要么无法使用原有品牌名,要么面临侵权索赔,错失品牌延伸的机会。

二、外观设计专利风险:

原创设计的“抄袭魔咒”

服装的款式、版型、色彩搭配等原创设计,依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但很多企业存在“重设计、轻专利”的误区,风险集中在两点:

● 先公开后申请:专利成“废纸”  

服装行业时效性极强,一款款式可能只流行一季。有些企业为了赶旺季,先将新款服装公开销售或参加展会,再去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但根据《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需具备“新颖性”,若在申请前已公开,将无法获得授权,即使侥幸授权也可能被宣告无效,原创设计毫无保护可言。

● 抄袭与被抄袭的双重困境  

一方面,原创企业若未及时申请专利,爆款设计极易被同行模仿,维权时因缺乏权利基础难以胜诉;另一方面,有些企业在设计时未做侵权检索,无意间抄袭了他人已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比如某企业的连衣裙版型与他人专利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被判定侵权,不仅要停止销售,还要赔偿巨额损失。

三、版权风险:

图案、文案背后的“隐形陷阱”

服装上的印花图案、刺绣纹样、宣传文案、产品画册等,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这类风险常被企业忽视:

● 图案抄袭:付费素材也可能踩坑  

很多企业为了节省设计成本,直接从网上下载印花图案用于服装生产,或委托设计工作室创作却未明确版权归属。若使用的图案是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即使支付了素材费,未获得版权方许可仍构成侵权。比如美国设计师Tuesday Bassen曾控诉Zara抄袭其原创图案,引发行业广泛关注,Zara最终不得不下架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 实用艺术品认定争议:成衣版权保护的模糊地带  

服装成衣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品,目前法律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若企业的高端定制服装具备独特的艺术审美价值,却未通过版权登记等方式固定权利证据,当遭遇抄袭时,可能因无法证明作品属性而难以获得充分保护。

四、商业秘密风险:

员工离职带飞的“核心资源”

服装企业的客户名单、供应商信息、设计手稿、生产工艺、定价策略等,都属于商业秘密,这类风险主要源于内部管理漏洞:
员工离职泄密,最常见的“致命伤”

设计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离职后,利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谋取利益,是服装行业的高发风险。比如设计师离职后携带原创设计手稿入职竞品企业,直接生产相似产品;销售人员带走核心客户名单,引导客户与新东家合作,这些行为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会给原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从历年案例来看,服装配饰领域因科技含量低、利润高,已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灾区。保密措施缺失,商业秘密“不保密”

有些企业未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设计手稿随意摆放、核心数据未加密、未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即使商业秘密被泄露,也因无法证明“已采取保密措施”,难以获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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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正当竞争风险:

市场竞争中的“灰色地带”

除了上述风险,服装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还可能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陷入纠纷:

● 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混淆消费者的“障眼法”  

模仿知名服装的吊牌设计、包装袋样式、店面装修风格,让消费者误以为是知名品牌的产品,这种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 商业诋毁:恶意竞争的“双刃剑”  

为了抢占市场,有些企业会在宣传中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比如散布“某品牌服装质量不合格”“某品牌设计抄袭”等虚假信息,这种行为不仅侵犯对方的商誉,还可能面临高额赔偿。

六、供应链风险:

上游“埋雷”,下游“背锅”

服装企业的供应链环节也暗藏知识产权风险,很多企业容易忽视:

● 代工厂侵权牵连品牌方  

若代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侵权的面料、辅料(如带有侵权商标的纽扣、拉链),或擅自超量生产并私自销售品牌产品,品牌方可能因“共同侵权”被牵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面料/辅料供应商侵权传导  

采购的面料图案、辅料设计若涉及侵权,生产出的服装成品也会构成侵权,即使企业不知情,也需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已售产品的利润可能被追回,还可能面临赔偿。
避坑指南服装企业知产防护3个关键动作

提前布局:把权利“装进口袋” 

新品设计完成后,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再公开销售;品牌名称、logo尽早在服装、配饰、鞋履等关联品类注册商标;原创图案、文案及时进行版权登记,构建“商标+专利+版权”的立体保护体系。

内部管控:筑牢商业秘密“防火墙” 

与核心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对设计手稿、客户名单等核心资料进行加密管理;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培训。

风险排查:避免“踩坑”与“背锅” 

采购面料、辅料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知识产权权属证明;与代工厂签订规范的合作协议,明确知识产权责任;定期对自身产品、门店宣传进行侵权检索,及时发现并规避风险。知识产权才是服企的“核心竞争力”

在服装行业同质化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原创设计和品牌价值已成为企业立足的关键,而知识产权正是保护原创、捍卫品牌的“利器”。与其事后维权耗费巨资,不如事前布局筑牢防线。

如果你的企业在设计、生产、销售过程中遇到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让专业力量帮你规避风险、守护经营成果。

(本文作者:盈科王南海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泉州律所)

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商标的法律风险与实务应对

摘要:

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核心,在于经营资源的一揽子授权与标准化经营模式的复制推广。其中,商标作为特许经营体系中最核心的经营资源,既是品牌价值的核心载体,更是特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开展的前提与基础。实践中,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诸多纠纷,也均是以特许商标为争议核心。本文立足实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系统梳理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下特许商标存在的各类问题及衍生法律风险,并结合实操办案经验,提出风险防控与应对策略,以为商业特许经营企业搭建合规经营框架提供初步的实务参考与指引。

关键词:特许经营、特许商标、商标合规

一、特许商标引发的风险点梳理

实务中,特许经营企业在商标层面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商标权利瑕疵”与“商标使用不规范”两个维度。结合实践经验,笔者梳理出了以下常见的风险点。

(一)商标权利瑕疵类风险点

第一,特许经营企业在尚未取得商标注册专用权的情况下即开展特许经营。实务中,尽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并没有将未注册商标排除在经营资源范围之外,但以未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资源所引发的法律风险却不容忽视。

第二,虽已取得商标注册证,但被核准授权的商品/服务类别及具体商品项目未完全覆盖或匹配自身的业务范围。实践中,不少企业容易陷入“取得商标注册证即万事大吉”的误区,忽视了商标核准注册的类别及具体商品项目与自身经营业务的对应性。若实际特许经营的商品/服务超出了核定范围,本质上属于使用未注册商标,极易引发相应的法律风险。

第三,商标授权链条存在瑕疵。对于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开展特许经营的情形,部分企业存在未经商标权人合法授权、授权期限届满、授权范围、授权使用方式约定不明,或授权链条中存在无权处分、转授权未经许可等问题,导致特许经营行为丧失合法基础,面临商标权人追责。

第四,注册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即便是已经取得了商标注册证,商标仍有可能因与第三方在先权利(如在先商标权、著作权等)存在冲突,而被第三方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尤其是设计商标图样时“参考”了他人知名商标的情形,即便侥幸获准注册,其权利稳定性也较差,一旦特许商标被宣告无效,整个特许经营体系将面临崩塌风险。

(二)注册商标使用不规范类风险点

实务中,部分企业虽进行了商标注册,但因缺乏专业法律意识与规范管理,仍存在大量不规范使用的情形,成为引发商标法律风险的主要诱因。

第一,实际使用的商标图样与核准注册的图样不一致。实务中,企业在先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在特许经营体系落地时,常因门店装修布局、品牌视觉设计等需求,即调整了商标图样,导致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图样存在明显差异,改变了显著特征,该行为属于不规范使用,易引发风险。

第二,对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使用;改变注册商标组成部分的排列位置;或擅自变更商标构成要素细节等。例如,文字商标注册的图样为左右排列,实际在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时却改为上下排列;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擅自拆分单独使用某一部分;或使用时随意改变商标图样中字母的大小写、字体样式、各组成部分的比例尺寸等,这些使用方式均是与商标法的规定相悖的,极易引发相关法律风险。

第三,违规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宣传。在商业推广、加盟招商等场景中,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宣传。根据法律规定,驰名商标仅仅用于在具体的案件中按需进行认定和使用,不得作为商业宣传用语,违规使用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第四,加盟商超范围使用特许商标。加盟门店未经特许人许可,超出双方约定的使用范围(包括商品/服务类别、使用场景等)使用特许商标,容易导致商标侵权或被行政部门处罚,引发法律风险。

二、商标权利瑕疵和使用不规范可能引发的具体法律风险

实务中,商标权利存在瑕疵或不规范使用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并非仅止步于单一的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而是呈现出多重法律后果叠加的特征。尤其在商业特许经营的连锁运营模式下,其经营布局的整体性、品牌运营的关联性特征,使得一起看似微小的商标纠纷,都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对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正常运营造成颠覆性冲击,甚至产生致命性影响。

(一)民事风险:按照加盟费的倍数承担惩罚性赔偿+退回加盟费

1. 引发商标侵权民事诉讼,承担高额惩罚性赔偿

商标权利存在瑕疵、注册商标使用不规范的情形,极易与第三方在先注册商标权发生冲突,进而构成商标侵权。司法实务中,已有大量特许企业因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存在商标权利瑕疵或商标使用不规范的情形,引发商标民事侵权诉讼。而商业特许经营模式天然具备区域覆盖广、加盟门店数量多的特点,一旦法院认定特许人构成商标侵权,其行为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在此情形下,法院除了将特许企业已收取的加盟费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基数外,还极有可能以此为基准,判令特许企业承担数倍的惩罚性赔偿。例如:

在乐高商标侵权案中,被告上海超峰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即超范围使用原告的“乐高”商标开展特许经营,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以上海超峰公司收取的加盟费2400万元计算侵权获利,并按基数3倍计算惩罚性赔偿后,总赔偿额高达9600万元,全额支持了原告3500万元的诉请。1

在大自然商标侵权案中,被告在其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仍使用特许商标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认定被告的侵权获利包含两部分:一是加盟费收入,二是生产销售侵权地板产品的收入,并且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比例,最终全额支持了原告1500万元的诉请。2

在瑞幸咖啡商标侵权案中,被告在特许经营活动中不规范使用己方注册商标,被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将被告收取的品牌使用费172万元认定为商标侵权违法所得,并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原告500万元的诉请。3

2. 导致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无法履行,加盟商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加盟费并赔偿损失

    司法实践中,商标权利瑕疵或使用不规范往往会直接导致商业特许经营合同陷入履行困境,进而引发加盟商的一系列维权主张。一方面,加盟商与特许人产生纠纷后,常以特许商标未完成注册为由,主张撤销或解除合同。另一方面,若使用特许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加盟商将丧失继续使用该商标开展经营的合法依据,合同目的即随之落空,此时加盟商亦有权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提出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加盟费等特许经营费用,并主张房租、装修费等实际损失的赔偿。

例如,广州市盛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即为典型例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曹某与盛德公司签订《餐饮服务协议》《合作协议书附加条款》等涉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如因‘古茗’商标问题导致曹某‘古茗’奶茶不能正常营业,所有责任由盛德公司承担。曹某的涉案店铺开业经营后,2019年11月25日涉案店铺因‘古茗’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停止使用‘古茗’商标。并且,盛德公司提供的‘古茗’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不包含涉案特许经营协议所涉的‘奶茶’商品。综上,盛德公司已构成违约,并导致涉案合同无法履行;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判决盛德公司返还合同费用45000元、物料款10000元,赔偿租金损失46666元和装修费2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4

需特别注意的是,商业特许经营的连锁化特性,使得商标权利瑕疵或使用不规范问题的影响具有显著放大效应。若单个加盟店因商标纠纷启动维权,极易引发其他加盟店的连锁反应,进而形成集体诉讼。此类集体诉讼通常具有诉讼标的额大、社会影响范围广、案件处理难度高的特点。对特许人而言,不仅需向众多加盟商返还加盟费、赔偿各项损失,更会因品牌声誉严重受损导致整个加盟体系崩塌,后续再行恢复经营的可能性极低。

(二)行政风险

  1. 商标未注册无法完成特许经营备案面临行政处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了法律责任,特许人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若逾期仍未完成备案,将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予以公告。

可见,完成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是特许企业合法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而备案的核心要求之一便是具备“一标两店一年”资质。所谓的“一标”,即是指与特许经营业务范围相匹配的“注册商标”。若特许企业在商标未完成注册的情况下即开展特许经营,必然无法通过备案审核。一旦被投诉(实务中,特许人与加盟商产生纠纷时,加盟商常以此为由向行政部门投诉,并主张退还加盟费,此类案例屡见不鲜),企业将面临上述行政处罚。 

2. 因商标使用不规范引发行政责任

《商标法》对商标使用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违规使用将面临相应行政责任。例如,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标识、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商标局将依法撤销其注册商标。

笔者列举的情形均属于实务中常见的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一旦发生,特许经营体系即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责任。

3. 构成商标侵权而引发行政处罚

《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若违法经营额达5万元以上,可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

无论是特许人存在“商标权利瑕疵”,还是“商标使用不规范”的情形,均可能引发商标侵权纠纷,进而被行政部门查处,承担上述行政处罚责任。

(三)刑事风险

实务中,因特许商标问题引发的刑事风险虽发生率低于民事、行政风险,但后果最为严重,特许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面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此类风险主要源于特许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商标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形。

三、关于特许商标的风险防范策略

就商业特许经营模式而言,特许商标风险的防控核心在于贯穿经营全流程的精细化管理,即事前做好合规布局、事中强化规范管控、事后落实高效维权。从律师实务的角度出发,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供特许企业参考。 

(一)摒弃侥幸心理,强化商标合规意识

商标是特许经营体系的核心经营资源,特许企业需摒弃“重扩张、轻合规”的误区,将商标合规作为体系建设的核心环节。不少特许人在直营店小规模运营阶段,因未引发相关争议,便忽视商标使用的潜在问题,进而在加盟扩张中疏于合规管理。事实上,小规模运营无争议并非商标无瑕疵,而是风险尚未暴露。一旦品牌加盟规模扩大、知名度提升,商标瑕疵会被快速放大,不仅易遭行政机关监管查处,还可能成为竞争对手投诉、权利人维权的切入点。为此,特许人应从商业模式设计之初就重视商标合规,将商标审查作为加盟招商的前置程序。

(二)事前合规布局,开展商标匹配性、稳定性与侵权可能性分析

特许人在开展加盟招商前,委托专业律师开展全面的商标合规审查,是防范商标法律风险、保障特许经营体系合法运营的核心前置举措。律师实务中需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第一,商标匹配性分析。结合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产品线/服务范围,系统梳理需要注册商标的核心类别、关联类别等,确保商标注册类别和具体的项目能够完全覆盖实际经营业务。若已注册的商品/服务类别和具体项目未能完整涵盖特许经营体系的业务范围,或因经营需求对商标图样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启动新的商标注册流程。

第二,商标权利状态核查与分析。核查商标是否已取得《商标注册证》,同时排查商标是否处于异议、无效或撤销等争议程序中,以及核实有效期是否临近届满、是否需办理续展手续等。通过全面核查,确保拟用于特许经营的商标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无任何权利瑕疵或效力争议,为特许经营合作奠定坚实的权利基础。对于使用他人的商标开展特许经营的情形,则核查授权链条是否完整、清晰。

第三,商标权利稳定性及侵权风险预判分析。特许人应与专业律师充分沟通商标的设计理念、创作流程,明确设计过程中是否存在参考第三方元素、借鉴在先作品等情形,排除权利来源隐患。在此基础上,委托律师开展全面的商标近似查询工作,核查是否存在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情形,综合判断商标被宣告无效、撤销的风险,以及开展特许经营可能构成商标侵权的潜在概率,提前制定风险规避预案。

(三)规范商标使用,强化全流程审核与加盟门店巡查

商标使用的规范性是规避行政违法风险、防范侵权纠纷的关键,特许人需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商标使用审核与管控机制,以确保商标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一,事前审核。委托专业律师对特许经营体系内涉及商标使用的各类场景及物料进行全面核查,包括加盟店装修设计图、品牌宣传物料、产品包装、宣传文案、线下标识等,避免出现不规范使用的情形。

第二,事中巡查。建立加盟店商标使用定期巡查机制,组建巡查团队,采用“线下实地核查+线上实时监控”双线并行模式,对加盟店商标使用情况开展常态化巡查。重点排查商标样式篡改、超出约定范围使用、搭配使用不当等问题,实现不规范行为早发现、早预警、早干预。

第三,事后整改。对巡查中发现的不规范使用行为,立即向加盟店发出整改通知,明确整改期限与要求。若加盟商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逾期未达标,或多次出现同类违规行为,特许人可依据特许经营合同相关约定,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切实维护商标权益及品牌形象。

(四)及时、妥善处理商标无效、侵权等法律纠纷

在商标日常运营过程中,如遇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申请等程序,或被提出商标侵权投诉、涉商标侵权诉讼的,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全面开展案件法律分析,依法制定并推进专业应对措施。

(五)构建商标使用证据保全体系,为“撤三”应对和后续维权做足准备

特许经营规模扩张与品牌知名度提升后,商标被模仿的情况屡见不鲜,维权工作随之凸显重要性。而商标使用证据,是商标侵权纠纷中认定商标连续使用事实、证明品牌市场知名度,以及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核心依据。司法实务中,不少特许人因商标使用证据留存不完整、不规范,在商标撤三审查及侵权维权案件中陷入举证被动,最终维权失利。

对此,建议特许人搭建商标使用证据保全体系,对商标在商品包装、门店装修、品牌宣传等经营场景中的实际使用痕迹定期予以完整保全和固化,充分证明商标的合法、持续使用状态。这既能有效规避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法律风险,也能为后续商标侵权维权筑牢扎实的事实基础。

四、结语

在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中,商标是核心经营资源,更是特许经营体系合法、稳定运营的基础。从律师实务视角来看,当前特许经营行业的商标风险,多源于特许人对商标合规的认知不足、布局疏漏与管理失范,而此类风险一旦爆发,不仅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更可能导致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崩塌。

因此,特许人需树立“商标合规为前提,品牌扩张为目标”的经营理念,从商业模式设计阶段便开展商标合规布局,在加盟扩张过程中强化商标使用的规范管理与加盟店的监督,在遭遇商标纠纷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维权。唯有将商标合规贯穿特许经营的全流程,才能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实现品牌价值与经营规模的同步提升。

(本文作者:盈科秘如凯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北京律所)

第35类商标注册对招商加盟业务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摘要:

餐饮、教育等行业主体开展特许经营(招商加盟)业务时,是否需要在第35 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项目注册核心商标是行业关键疑问。司法裁判层面,对特许人发展加盟商过程中商标使用行为是否落入该服务范畴,存在构成相同服务、类似服务及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三种裁判观点。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该服务特指为他人特许经营提供的辅助性服务,不含特许人自身开展特许经营行为。考虑到司法裁判尺度差异及商标抢注、商业架构复杂带来的风险,建议特许人完成核心商标于该类别上的注册布局,筑牢品牌保护防线。

关键词:特许经营、商标布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一、问题的提出

在商标布局上,餐饮行业的核心服务类别可能涉及第29类、第30类,以及第43类,而教育行业的核心服务类别一般为第41类。在实务中,此类主体若计划开展招商加盟(特许经营)业务,是否必要在第35类第3502群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项目上申请注册商标,这一问题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亦是特许人在商标布局中的关键疑问。

二、司法裁判规则梳理

特许人自行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在发展加盟商过程中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落入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范畴,司法机关对此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相关争议至今尚未形成定论。

(一)认定属于“相同”服务的案例

在“卡乐仕”案中,北京市卡乐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是第35类第7396382号“卡乐仕”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包含“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北京卡乐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是第37类“卡乐仕”商标的被许可人,商标核定服务范围为车辆保养和修理、汽车清洗等汽车服务。原告主张,被告以特许经营模式招商加盟的行为,侵犯了其第35类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其裁判核心观点为:被告在网站宣传中使用“卡乐仕汽车生活空间连锁机构”“卡乐仕加盟连锁网”等标识,意在推广自身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明确自身特许经营机构属性,展示加盟优势与级别并招募加盟商,该商标使用行为指向的服务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而非其第37类商标核定的汽车清洗、美容等服务。该案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具体可参考以下论述。

在“钱大妈”案中,原告广州市钱大妈农产品有限公司持有第12922347号“钱大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5类,服务项目涵盖广告宣传、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在里脊肉、油菜等生鲜商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钱大妈”,与原告第8970330号注册商标核定的肉、蔬菜等商品构成相同商品;被告在生鲜超市招商加盟服务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第12922347号注册商标核定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构成相同服务2

在“蜜雪冰城”案中,原告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第35类多件“蜜雪冰城”注册商标,核定服务包含“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被告内蒙古蜜念雪商贸有限公司等主体特许他人使用其经营资源并提供管理服务,法院认定该行为所指向的服务,与原告第35类商标核定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属于相同服务。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3

(二)认定构成“类似”服务的案例

201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0号指导性案例—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中,原告杭州小拇指公司持有第6573882号“小拇指”文字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含“连锁店的经营管理(工商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被告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华商公司在从事汽车维修服务及通过网站开展招商加盟活动的过程中,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通过网站进行招商加盟的商业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属于在与原告第6573882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相类似的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该行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4

(三)认定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的案例

部分司法裁判观点与前述案件截然相反,其核心逻辑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特指为他人的特许经营活动提供的商业管理服务,而非特许人自身开展的特许经营活动。特许经营的本质是特许人将其拥有的注册商标等经营资源,通过合同形式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在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支付特许费用,该行为属于商业模式范畴,与为他人提供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存在本质区别。

以“卡乐仕”案二审判决为例,二审法院认为,卡乐仕服务公司在网站宣传中使用“卡乐仕”标识,是为了展示自身直接从事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属于对其第37类“汽车清洗、汽车美容”核定服务商标的合法使用,而非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商标使用。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予以改判。5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指引和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2月7日发布实施的《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中指出:特许经营相关服务,是指为他人的特许经营行为提供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不包括特许人进行的特许经营行为本身“特许经营”与“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概念不同

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注、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所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是指为上述他人的特许经营提供咨询、调查等辅助性服务,旨在为他人的经营活动提供商业性管理等帮助。具体包括“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四项。从事特许经营相关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他人的特许经营行为提供商业咨询、调查、管理等服务的主体

四、结论与建议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指引,餐厅、教育培训等行业的特许人,在自身业务中使用商标发展加盟商、授权加盟商使用商标的行为,并不属于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使用商标。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有部分法院认定该类行为与第35类核定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裁判尺度的差异给特许人带来了法律风险。

此外,在复杂的商业架构中,若特许人通过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统一开展招商加盟及加盟商管理业务,且在该过程中突出使用商标,则该商标使用行为是否落入第35类服务范畴,更容易引发争议。同时,若核心商标的第35类被他人抢注,抢注人在为第三方提供特许经营的管理服务时使用该商标,可能也会弱化特许人核心商标的显著性与识别性,进而损害特许人的品牌权益。

综上,为有效规避商标侵权风险与品牌混淆风险,笔者建议特许人在开展招商加盟业务时,将核心商标标识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项目上进行布局注册,以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商标保护体系。

(本文作者:盈科秘如凯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北京律所)

国外订单的商标,国内已注册算侵权吗?

“国外客户指定用这个商标,他们在当地有注册,咱们只管生产出口,国内没人管!”

不少外贸企业在承接境外订单时,都听过这样的说法。但福州某鞋企老板陈某最近就因此付出了代价——他按美国客户要求生产带有“四条杠”标识的花园鞋出口,却在报关时被海关查获。经查,该标识与阿迪达斯在国内注册的“三条纹”商标近似,陈某的企业不仅货物被没收,还被处以罚款。

“货是全出口的,客户国外有商标权,怎么就侵犯国内商标了?”陈某的困惑,戳中了外贸行业的常见认知盲区。今天我们就彻底说清:承接国外订单时,商标国内已注册是否构成侵权?如何安全避开这类风险?PART 1 核心原则
商标权有“地域性”,国内注册受专属保护

很多外贸人误以为“商标跟着订单走”,只要客户在国外有商标权,国内生产出口就没问题。但商标权的核心特性是地域性——商标权只能在注册国或地区的法律保护范围内生效,国外的商标注册证,在我国境内不具备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这意味着:即使国外客户在其本国拥有合法商标权,但若该商标(或近似商标)已被国内企业在同类商品上注册,你在国内生产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无论最终是否出口,都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曾明确指出,商标侵权的认定,核心看是否在我国境内构成“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行为,而非仅看商品是否在国内销售。PART 2关键误区
这三种情况,侵权风险最高

外贸企业在承接境外订单时,最容易在以下三种场景中踩雷,需重点警惕:

01. 客户商标与国内注册商标“近似”,刻意规避却露馅

有些国外客户明知核心商标已被国内注册,会故意对商标稍作修改(如增减文字、改变图形细节),宣称是“自有商标”。但司法实践中,商标近似的认定以“相关公众是否易混淆”为标准,而非仅看标识是否完全相同。

上海知产法院曾审理过一起典型案件:美国客户在美注册“PEAK SEASON”商标,却要求国内代工厂在生产的T恤上突出“PEAK”字样,而“PEAK”正是泉州匹克公司在国内注册的驰名商标。法院最终认定,突出使用的“PEAK”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代工厂和国外客户均构成侵权。类似的,福州某企业出口的“四条杠”花园鞋,因与阿迪达斯“三条纹”商标近似,也被海关认定为侵权货物。

02. 认为“全出口就安全”,忽略互联网时代的传播风险

“商品全出口到国外,国内消费者接触不到,怎么会侵权?”这是外贸企业最常见的误区。但在互联网经济下,跨境电商平台早已打破地域壁垒——国内消费者通过亚马逊中国、淘宝全球购等渠道,完全可以搜索并购买到境外销售的商品。

上海知产法院在审理“PEAK”商标案时就明确指出,即便涉案服装全部销往美国,但国外客户是亚马逊平台的供应商,国内消费者通过该平台仍能清晰看到商品上的“PEAK”标识,足以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该标识在国内市场已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这意味着,“全出口”不再是侵权的“免责金牌”。

03. 代加工“被动接单”,未核实国内商标状态

部分代加工企业认为“客户怎么要求就怎么干,责任在客户”,但这种想法完全错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明知或应知他人侵犯商标权仍提供生产、加工、仓储等帮助的,构成帮助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PEAK”商标案中,国内代工厂振宇公司因未对“突出使用PEAK标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被法院认定“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最终需与国外客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提醒代加工企业:被动接单不代表无责,核实商标状态是法定的注意义务。PART 3 风险升级
不仅赔钱,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商标侵权若达到一定规模,会从民事违法升级为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销售侵权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就可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面临刑事处罚。

2024年,杭州海关就曾查获一起出口侵权钻头案,涉案钻头标注“SKF”“DORMER”等商标,初查交易金额仅8万元,但海关通过深挖证据,最终认定货物实际价值达95.57万元,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警示外贸企业:侵权风险绝非“罚款了事”,严重时可能锒铛入狱。PART 4实操指南
承接国外订单,必做的5步风控

面对国外订单的商标需求,外贸企业无需因噎废食,做好以下5步风控,就能安全避险:

01查国内商标

先查“权利归属”再接单:接到订单后,第一时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或“商标查询APP”,查询客户指定商标在国内的注册情况。重点核查:该商标是否已被国内企业注册、注册的商品类别是否与订单商品一致、商标状态是否有效。若查询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已存在,直接拒绝该商标使用要求。

02核国外资质

要求客户提供完整证明:若客户声称在国外拥有商标权,需要求其提供国外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若客户非商标权人),并通过该国外商标主管机构官网核实文件真伪。同时明确:客户需保证其商标在国内不侵犯第三方权利,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03签明确合同

把“商标责任”写进条款:在加工或外贸合同中,必须加入“商标合规条款”,明确约定:“甲方(国外客户)保证所提供的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若因商标问题导致乙方(我方)遭受行政处罚、诉讼或损失,甲方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律师费、赔偿金等)。”

04留完整证据

交易痕迹全存档:将商标查询截图、客户提供的商标资质文件、合同、沟通记录(邮件、微信等)、付款凭证等全部存档,至少留存3年。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能证明我方已尽到注意义务,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05遇海关查扣

积极配合别慌乱:若货物在报关时被海关查获涉嫌侵权,第一时间整理上述证据,主动向海关说明情况。同时联系国外客户,要求其提供商标权属证明,并配合海关调查。若确属侵权,及时退赔争取谅解,避免风险升级。

特别提醒

对于“驰名商标”,我国法律实行“跨类保护”——即便你的商品类别与驰名商标注册类别不完全一致,但若商标近似且可能误导公众,仍可能构成侵权。比如“PEAK”作为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远大于普通商标,这也是上海知产法院作出侵权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外贸订单的利润再高,也不能触碰商标侵权的红线。在“中国制造”走向全球的过程中,“合规”才是企业最稳固的护城河。你在承接国外订单时遇到过哪些商标难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我们为你解答。

本文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仅供参考。

(本文作者:盈科王南海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泉州律所)

商标无效宣告总碰壁?4个关键动作扭转局面

在品牌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中,商标不仅是企业的“脸面”,更是占据市场份额的“武器”。但不少企业会遭遇这样的困境:精心布局的市场,突然冒出近似商标分流客户;甚至自家使用多年的品牌,反被他人抢注并起诉侵权。此时,商标无效宣告就成了“破局关键”——通过法定程序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清除品牌发展障碍。然而,商标无效宣告并非“一申就中”,很多企业因找不准方向、证据不足而屡屡失利。今天,我们就拆解商标无效宣告的核心逻辑,教你如何精准发力,提高成功率。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请求,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程序。其本质是纠正商标注册中的错误,维护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商标无效宣告成功率的核心,在于精准匹配商标法的无效情形,用“强关联证据+严密逻辑”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法定瑕疵

核心前提找准商标无效的“法定靶点”

1、商标无效宣告并非“随意质疑”,必须严格依据《商标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展开。只有锁定争议商标的“法定缺陷”,才能让无效请求有理有据。结合司法实践,以下几类情形是商标无效宣告的高频成功方向,企业需重点关注:

01违反“禁用条款”——商标注册的“底线禁区”

《商标法》明确规定了一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若争议商标属于此类情形,即使已注册,也可被宣告无效。这类无效理由的核心是“商标本身违反公序良俗或公共利益”,举证相对直接,成功率较高。常见情形包括:

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如使用国旗、国徽、国歌等国家标志,或使用“国家免检”“最高级”等绝对化用语(如某餐饮商标注册“中国第一面”,因违反绝对化用语规定被无效);

带有不良社会影响:如商标文字、图形低俗不雅,或违背公序良俗(如某服装商标含侮辱性词汇,被宣告无效);

欺骗性或误导性:商标标志与商品/服务的属性、产地、品质等严重不符,容易误导公众(如在水果上注册“有机认证”商标,但实际产品未获有机认证,可能因具有欺骗性被无效)。

02侵犯“在先权利”——最常见的无效突破口

若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他人已有的合法权利,在先权利人可据此提出无效宣告。这是商标无效宣告中最常用的理由,涵盖范围极广,也是企业维权的核心方向。常见的在先权利包括:

在先商标权:这是最核心的在先权利。若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公众混淆,即可主张无效。例如,甲企业在“白酒”商品上已注册“杏花村”商标,乙企业在“黄酒”商品上注册“杏花村酒”商标,因“白酒”与“黄酒”属于类似商品,“杏花村”为核心识别部分,乙企业的商标易引发混淆,甲企业可请求宣告其无效;

在先字号权:若企业的字号(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使用在先,且具有一定知名度,他人将该字号注册为商标,可能构成对在先字号权的侵犯。例如,“老干妈”作为知名企业字号,若他人在“调味品”上注册“老干妈”商标,即可主张无效;

在先著作权:若商标标志(如图形、文字设计)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如美术作品、书法作品),著作权人可提出无效。例如,某品牌将他人已发表的插画作品作为商标注册,插画作者可凭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

姓名权/肖像权:未经他人许可,将名人或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注册为商标,可能侵犯在先姓名权、肖像权。例如,某企业未经授权将某知名运动员姓名注册为运动装备商标,该运动员可主张无效。

03以“不正当手段”注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无效雷区”

《商标法》禁止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这类情形主要针对“恶意抢注”行为,是打击商标囤积、维护市场公平的重要武器。常见情形包括:

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若他人的未注册商标已在相关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抢注人明知或应知该商标存在,仍抢先注册,可被宣告无效。例如,某小吃店的“李记麻花”在当地经营多年,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同行抢先注册为商标,该小吃店可主张无效;

商标囤积:注册人超出自身经营需求,大量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囤积热门行业商标用于转售,可被认定为“不正当手段”。近年来,商标局加大了对商标囤积的打击力度,此类无效请求的成功率显著提升;

代理人/代表人抢注:商标代理人、代表人未经委托人许可,将委托人的商标抢先注册,属于典型的不正当手段。

04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激活权利的“清理机制”

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撤销该商标(俗称“撤三”),本质上也属于广义的商标无效范畴。这类请求的核心是“证明争议商标三年未使用”,若注册人无法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商标将被撤销。例如,某企业注册“星辰”商标后,因业务调整连续四年未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他人可提出“撤三”请求,若该企业无法举证使用情况,商标将被撤销。关键步骤四步构建高胜率无效策略

2、找准无效靶点后,需要通过科学的操作流程,将理由和证据转化为无效宣告的成功结果。以下四步,是提高成功率的核心环节:

01全面调研,锁定争议商标的“核心缺陷”

在提出无效请求前,必须对争议商标和自身权利进行全面调研,避免盲目出击。

分析争议商标详情:通过商标局官网查询争议商标的注册信息,包括核定商品/服务范围、注册人信息、注册日期、商标状态等,明确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和使用情况;

梳理自身权利基础:明确自己主张的在先权利类型(如在先商标、字号、著作权等),整理权利取得时间、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明等材料,判断权利的稳定性和与争议商标的关联性;

排查注册人背景:了解争议商标注册人的经营范围、关联商标情况,判断其是否存在商标囤积、恶意抢注的惯常行为,为主张“不正当手段”提供支撑。

02精准取证,打造“无懈可击”的证据链

证据是商标无效宣告的“灵魂”,尤其是在主张“在先权利”“恶意抢注”等情形时,高质量的证据直接决定成败。不同无效理由对应的核心证据不同,企业需精准匹配:

主张“在先商标权”:核心证据包括在先商标注册证、在先商标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争议商标与在先商标的近似比对说明等;

主张“在先字号权”:核心证据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证明字号使用时间)、字号知名度证据(如获奖证书、媒体报道、行业排名)、字号与争议商标的关联证明(如消费者对两者的混淆反馈)等;

主张“恶意抢注未注册商标”:核心证据包括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时间证据(如最早的销售记录、门店照片)、知名度证据(如销售额数据、加盟合同、网络口碑)、抢注人明知的证据(如双方曾有合作往来、抢注人曾购买过涉案商品)等;

主张“连续三年不使用”:无需提供自身使用证据,重点是督促注册人举证,若注册人无法提供“在核定商品上的真实、有效使用”证据(如带有商标的商品包装、销售发票、电商平台交易记录),商标将被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证据需真实、合法、与案件直接相关,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注明来源,电子证据(如网络截图、聊天记录)需进行公证,避免因证据形式瑕疵影响效力。

03聚焦核心,撰写“逻辑严密”的无效请求书

无效请求书是商标局了解无效理由和证据的核心文件,其撰写质量直接影响审理倾向。撰写时需把握以下要点:

明确无效理由及法律依据:每个无效理由都需对应《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例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侵犯在先字号权”,避免模糊表述;

建立“证据-理由-商标缺陷”的对应关系:将每一份证据与具体理由、争议商标的缺陷一一绑定,清晰说明“该证据如何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某一法定瑕疵”。例如,主张恶意抢注时,需明确“证据1(销售记录)证明我方商标使用在先,证据2(合作合同)证明抢注人明知我方商标存在,故争议商标构成恶意抢注”;

突出核心争议点:不堆砌理由和证据,聚焦1-2个最有把握的核心理由,用最有力的证据支撑观点。例如,若同时符合“侵犯在先商标权”和“恶意抢注”,应重点围绕证据更充分的理由展开;

语言简洁专业:避免使用情绪化表述,用规范的法律语言和商业术语,清晰传递核心观点,让审查员快速抓住案件重点。

04积极应对,跟进审理全程并补充证据

提交无效请求后并非一劳永逸,需积极跟进审理进程,及时应对商标局的补正要求和注册人的答辩。

关注补正通知:若商标局认为证据不完整或理由不清晰,会发出补正通知,需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完善证据材料,避免因逾期被视为撤回请求;

针对性答辩反驳:若注册人提交答辩意见,需仔细分析其答辩逻辑和证据漏洞,针对性提交反驳意见和补充证据。例如,注册人主张“已使用商标”,若其提供的发票未注明商标或与核定商品无关,可据此反驳证据无效;

参与口头审理:若案件复杂,商标局可能组织口头审理,这是当面陈述观点、回应质疑的重要机会。需提前准备好证据清单、辩论提纲,清晰向审查员说明核心理由和证据效力。避坑指南这些错误正在降低你的成功率

3、除了正向策略,规避常见错误同样关键。以下这些“坑”,企业务必警惕:

混淆“无效”与“撤三”,理由选择错误

不少企业将“无效宣告”与“撤三”混为一谈,若争议商标仅符合“连续三年不使用”,却错误提出“侵犯在先权利”无效请求,会因理由不成立而失败。需根据商标缺陷精准选择请求类型。
证据关联性不足,无法支撑理由

部分企业提交的证据与争议商标无关,例如主张“在先字号权”却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未提供字号使用和知名度证据,无法证明“商标注册侵犯字号权”。证据需紧扣“争议商标缺陷”,形成完整链条。
超过法定期限,丧失请求权利

商标无效宣告存在一定的期限限制:针对“侵犯在先权利”“不正当手段注册”,需在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除外);超过5年再提出,将丧失请求权利。企业需及时发现侵权商标,避免错过时效。
忽视“驰名商标”保护,错失强化理由机会

若自身商标为驰名商标,即使争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也可主张“跨类保护”,请求宣告无效。不少企业忽视这一权利,错失了更高成功率的抗辩机会。

延伸

无效后的“后续动作”

最大化维权效果

01 及时巩固自身权利

若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需尽快注册自身商标,避免“无效后被他人抢注”的情况;若自身商标为未注册商标,应及时提交注册申请,筑牢品牌保护屏障。
02 应对后续法律程序

若注册人对无效决定不服,可能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企业需继续准备证据,积极参与诉讼,维护无效结果的稳定性。
03 建立商标监测机制

定期通过商标监测工具排查近似商标注册情况,及时发现恶意抢注行为,在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异议成功率高于后续无效宣告,且成本更低。

以专业维权护航

让品牌行稳致远

商标无效宣告的成功率,从来不是靠“运气”,而是靠对《商标法》的精准理解、对证据的细致梳理,以及对维权策略的科学规划。从锁定缺陷、精准取证,到撰写请求书、跟进审理,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专业的判断和扎实的操作。

(本文作者:盈科王南海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泉州律所)

警惕 “茶香陷阱”: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茶商如何避雷?

茶香四溢的店铺里

你正忙碌于整理新到的茶叶

这时,一封法院传票打破了往日的平静

上面赫然写着你被诉地理标志商标侵权

瞬间,紧张与疑惑涌上心头

手中的茶叶也仿佛失去了原有的香气

这样的场景,正发生在不少茶叶销售商身上,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的纠纷,如同一朵乌云,笼罩在茶叶行业的上空。 

像西湖龙井、信阳毛尖、武夷山大红袍等这些耳熟能详的茶叶名称,很多都已被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它们不仅代表着茶叶的产地,更象征着独特的品质和深厚的文化底蕴。然而,正是这些具有特殊意义的商标,引发了诸多法律纷争,让不少茶叶销售商陷入困境。

地理标志商标
茶叶行业的特殊标识

01定义与内涵

地理标志商标,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它如同一个独特的身份标签,紧密地将商品与特定地区联系在一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商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这意味着,地理标志商标不仅仅是一个名称,更是品质、信誉和地域特色的象征。

以茶叶为例,其地理标志商标的形成,与产地的自然环境息息相关。土壤的质地、酸碱度,气候的温度、湿度、光照时长以及海拔高度等自然因素,都对茶叶的生长和品质产生着深远影响。比如,高山地区的茶叶,往往因为昼夜温差大,茶叶中的氨基酸等营养成分积累更为丰富,口感更加醇厚,香气也更为浓郁。同时,人文因素如悠久的种植历史、独特的制茶工艺,也赋予了茶叶独特的风味和文化内涵。这些代代相传的技艺,是当地茶农智慧的结晶,也是地理标志商标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02茶叶地理标志商标示例

在茶叶行业,众多地理标志商标熠熠生辉,成为了高品质茶叶的代名词。“西湖龙井”,无疑是其中最为耀眼的明星之一。它产自杭州西湖周边的特定区域,那里山峦起伏,云雾缭绕,土壤肥沃,为茶树的生长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西湖龙井外形扁平光滑,色泽嫩绿光润,香气鲜嫩清高,滋味鲜爽甘醇,素以 “色绿、香郁、味醇、形美” 四绝著称。

“安吉白茶” 也是备受瞩目的茶叶地理标志商标。它原产于浙江省安吉县,虽名为白茶,实则为绿茶。安吉独特的自然环境,尤其是白叶1号茶树在特定环境下的白化现象,造就了安吉白茶独特的品质。其外形挺直略扁,形如兰蕙,色泽翠绿,白毫显露;滋味鲜爽回甘,香气清高持久。安吉白茶凭借其独特的品质和品牌影响力,畅销国内外市场,成为安吉县的支柱产业之一,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和茶农的增收。

这些知名的茶叶地理标志商标,不仅代表着高品质的茶叶,还蕴含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它们是当地自然与人文的完美融合,是经过数百年甚至上千年的传承和发展形成的宝贵财富。这些商标的背后,是无数茶农的辛勤付出,是传统制茶工艺的坚守与传承,也是当地政府和行业协会对品牌保护和推广的不懈努力。它们在市场上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吸引着众多消费者的关注和喜爱,成为了茶叶行业的标杆和典范。

被诉侵权
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01侵权认定标准

当茶叶销售商被诉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时,法院的判定有着严格的标准和依据。一般来说,会从多个关键要素进行考量。

首先,商品来源的混淆是重要判断点。以 “西湖龙井” 为例,如果销售商所售茶叶并非来自杭州西湖特定产区,却在包装、宣传上使用 “西湖龙井” 标识,极有可能误导消费者认为该茶叶源自西湖产区,从而构成侵权。在实际案例中,某销售商从外地购进普通绿茶,却贴上 “西湖龙井” 的标签进行售卖。消费者基于对 “西湖龙井” 地理标志的信任购买,收到后却发现茶叶品质与正宗西湖龙井相差甚远。这种行为就导致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侵犯了 “西湖龙井” 地理标志商标的权益。

其次,茶叶品质是否符合特定标准也不容忽视。地理标志商标所代表的茶叶,往往具有特定的品质特征,这是由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共同决定的。比如 “安吉白茶”,其氨基酸含量较高,滋味鲜爽,外形挺直略扁,色泽翠绿。若销售商销售的茶叶不具备这些品质特征,却标注 “安吉白茶”,即便产地信息未明确误导,也可能因品质不符而被认定为侵权。曾经有商家销售的茶叶,外观和口感都与正宗安吉白茶差异明显,经检测,其氨基酸含量等关键指标也远低于安吉白茶的标准,尽管商家声称茶叶来自安吉,但最终仍被判定侵权。

再者,商标的使用方式和程度也会影响侵权判定。如果销售商在宣传中突出使用地理标志商标,如在广告海报、线上店铺标题中显著标注 “洞庭碧螺春”,而实际销售的茶叶并非产自苏州洞庭山,这种过度且不当的使用方式,更容易被认定为侵权。相反,如果只是在描述茶叶特点时顺带提及相关地理名称,且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可能不构成侵权。例如,销售商在介绍一款茶叶时提到 “具有类似武夷岩茶的醇厚口感”,但明确表明该茶叶并非武夷岩茶,这种正常的描述性使用通常不会被判定为侵权。

02法律责任后果

一旦茶叶销售商被认定为地理标志商标侵权,将面临一系列严肃的法律责任。

停止侵权是首要责任。销售商必须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下架所有带有侵权标识的茶叶及相关包装,停止使用侵权的宣传用语和广告材料。这是为了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防止对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造成进一步的损害。比如,在某起侵权案件中,法院判决销售商停止销售侵犯 “黄山毛峰” 地理标志商标的茶叶,销售商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库存的侵权茶叶全部下架,并销毁带有侵权标识的包装。

赔偿损失也是重要的法律责任。赔偿数额通常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因侵权导致权利人销售量减少、利润降低等;也包括间接损失,如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像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公证费等。若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则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计算赔偿数额。在某些情况下,侵权人因大量销售侵权茶叶获取了高额利润,即便权利人难以准确证明自身实际损失,法院也可依据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判定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都难以确定,法院会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除了民事责任,侵权销售商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同时,还会根据违法经营额的情况处以罚款。若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可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一些严重的侵权案件中,销售商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会受到行政处罚,其经营活动将受到严重影响,商业信誉也会大打折扣。

更为严重的是,若侵权行为构成犯罪,销售商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未经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销售明知是假冒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的,都可能触犯刑法,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等刑罚。这不仅会给销售商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还会对其个人和家庭造成深远的影响。

应对策略
积极行动化解危机

01停止侵权行为

一旦收到被诉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的通知,务必第一时间停止使用涉嫌侵权的标识。这是最为关键且紧迫的一步,继续使用只会让侵权行为持续恶化,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及时止损,不仅能减少可能面临的赔偿金额,还能展现出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为后续的协商或应诉奠定良好基础。比如,当销售商得知自己销售的茶叶包装上使用的 “正山小种” 标识被诉侵权后,应立即停止销售带有该标识的茶叶,下架所有相关产品,避免因继续销售而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02研究商标信息

仔细研究对方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信息,是制定应对策略的重要依据。要全面了解其注册范围,明确该商标所涵盖的商品类别、产地范围等具体内容;同时,关注商标的有效期,确认其是否仍在有效保护期内。通过深入研究这些信息,销售商有可能找到应对的突破口。例如,若发现对方商标的注册范围与自己所售茶叶的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或者商标有效期已过且未及时续展,这都可能成为有力的抗辩理由。销售商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方网站,在商标综合查询模块中输入商标名称、注册号等信息进行详细查询,获取准确的商标注册信息。

03自查善意使用

销售商应认真自查是否存在善意使用的情况。若能证明自己在使用相关标识时,是基于善意且不知道该标识为侵权标识,这在法律上可能会被予以考虑,从而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比如,销售商从正规供应商处采购茶叶,供应商声称茶叶符合地理标志商标的相关标准,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文件,销售商基于对供应商的信任而使用了相关标识,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善意使用。为了证明善意使用,销售商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如采购合同、进货发票、供应商的资质证明、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以说明自己使用标识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04协商与和解

如果经过评估,认为侵权情节较轻,与原告进行协商和解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协商过程中,要保持坦诚和理性,积极与对方沟通,表达解决问题的诚意;可以就停止侵权行为、支付赔偿金等事宜进行协商。在确定赔偿金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销售规模、获利情况,以及对方的实际损失等,参考市场上类似侵权案例的赔偿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赔偿方案。例如,若销售商销售侵权茶叶的时间较短,销售量较小,且获利不多,可以根据这些情况,与对方协商一个相对合理的赔偿金额,争取达成和解协议,避免进入漫长而复杂的诉讼程序。

05积极应诉准备

若双方无法达成和解,销售商就需要积极准备应诉。首先,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是至关重要的。律师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能够为销售商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制定合理的应诉策略。其次,要全力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茶叶的进货渠道证明,以证明茶叶来源合法;使用标识的历史记录,若存在先使用的情况,可作为抗辩依据;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证明所售茶叶的品质符合相关标准等。同时,密切关注诉讼进程,按照法院的要求准时提交相关材料和答辩意见,积极参与庭审,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预防之道
规范经营避免再陷纠纷

01加强知识学习

作为茶叶销售商,深入学习地理标志商标知识是避免侵权的关键一步。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提升自己的知识产权素养,参加专业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许多培训机构会定期举办知识产权相关的讲座和培训,邀请业内专家解读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销售商可以从中获取专业的知识和实用的应对技巧。还可以关注权威的知识产权资讯平台,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等,这些平台会及时发布地理标志商标的政策动态、注册信息和维权案例,有助于销售商随时了解行业最新情况,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02审查进货渠道

严格审查茶叶的进货渠道,是确保茶叶来源合法合规的重要举措。销售商在选择供应商时,务必要求对方提供齐全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茶叶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等。这些证明文件能够有效证明供应商的合法经营资格和产品质量的可靠性。同时,要仔细查看茶叶的产地证明,确保茶叶确实来自其所声称的产地。对于声称具有地理标志商标的茶叶,更要严格把关,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的授权使用证明。可以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对供应商的信誉、产品质量、供货稳定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选择优质的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从源头上降低侵权风险。

03规范标识使用

正确、规范地使用茶叶标识,不仅能避免误导消费者,也是避免侵权纠纷的重要环节。销售商要严格按照茶叶的实际情况标注产地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在使用地理标志商标时,必须获得合法的授权,并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使用规范进行使用。若销售的茶叶并非来自特定的地理标志产区,绝对不能在包装、宣传中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或与之相似、容易引起混淆的标识。在设计茶叶包装和宣传材料时,要避免使用模糊、误导性的语言描述茶叶的产地和品质。比如,不能使用 “类似西湖龙井的口感” 等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表述。可以寻求专业的设计和法律意见,确保标识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自身的合法经营权益。

破局前行
茶叶销售商的新征程

在茶叶销售的道路上,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诉讼或许是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风雨,但它并非无法逾越的鸿沟。通过积极有效的应对策略,如及时停止侵权行为、深入研究商标信息、自查善意使用情况、尝试协商和解以及积极应诉准备等,销售商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化解这场危机。

而在未来的经营中,预防之道更是关键。加强地理标志商标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知识产权素养;严格审查进货渠道,确保茶叶来源合法合规;规范标识使用,避免误导消费者和引发侵权纠纷。只有这样,销售商才能在茶叶市场中稳健前行,避免再次陷入类似的法律困境。

茶叶销售,是一场关于品质与信誉的旅程。每一片茶叶都承载着茶农的辛勤汗水和茶文化的深厚底蕴,每一次销售都是与消费者的一次心灵沟通。让我们以法律为盾,以诚信为剑,在合法合规的道路上,继续书写茶叶销售的美好篇章,让茶香飘满四方,让茶叶生意蒸蒸日上。

(本文作者:盈科王南海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泉州律所)

用了他人商标字样就是侵权?别踩这些认知误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保护商标权的本质,是防止“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误认为与商标权人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判断使用他人商标字样是否侵权,不能只看“是否使用”,更要聚焦“使用场景”、“使用目的”、“是否引发混淆”这三个核心维度。下面,我们从“侵权情形”和“合法情形”两大方向逐一解析,帮你建立清晰的判断标准。

一常见的侵权情形

若使用他人商标字样的目的是“借助他人商标的知名度吸引流量、误导消费者”,或直接用于“标识自身商品/服务来源”,就极易构成商标侵权。常见的侵权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01 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直接“搭便车”的典型侵权

这是最直接的侵权形式,指将他人商标字样(或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字样)用于自己的商品、包装、宣传材料上,作为区分自身商品/服务来源的标识。这种使用方式会直接导致消费者混淆,属于《商标法》明确禁止的侵权行为。

例如,某奶茶店在门店招牌、杯身包装上使用“喜茶Pro”字样,与知名品牌“喜茶”的商标近似,且用于相同的餐饮服务,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是“喜茶”的连锁门店,这种情况就构成商标侵权;再如,某服装网店在商品标题和详情页突出使用“优衣库同款”,但商品并非优衣库授权生产,且在宣传中刻意弱化自身品牌,强化“优衣库”标识,也可能因误导消费者构成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对商标字样进行轻微修改(如增减偏旁、改变字体),只要核心识别部分与他人商标一致,且容易引发混淆,仍可能构成侵权。例如,将“耐克”改为“耐克服饰”,若用于运动服装销售,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02 恶意“蹭流量”:非标识使用但引发混淆

有些企业不将他人商标作为自身标识使用,但会在宣传推广中恶意突出他人商标字样,目的是借助他人商标的知名度吸引关注,间接误导消费者认为两者存在关联。这种“蹭流量”的行为,同样可能构成侵权。

常见场景包括:电商平台商品标题中堆砌知名商标关键词(如“华为小米同款充电器”,但商品与华为、小米无任何关联);直播带货时反复提及知名品牌名称,却销售自身杂牌商品;在广告中以“比XX品牌更划算”为噱头,但刻意放大“XX品牌”字样,弱化自身产品信息。这些行为虽未将他人商标作为自身标识,但通过突出使用引发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仍可能触犯《商标法》。
03 商标性使用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情形

对于已注册的商标,法律保护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而对于未注册但已达到“驰名”程度的商标,法律会给予更广泛的保护——即使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字样,若可能误导公众或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益,也可能构成侵权。

例如,“老干妈”作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调味品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若某企业在化妆品上使用“老干妈”字样作为商标,虽然商品类别不同,但“老干妈”的驰名度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猎奇式”关联,损害其品牌形象,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
04 伪造“授权假象”:暗示与商标权人存在关联

若在使用他人商标字样时,通过标注“授权”“合作”“联名”等字样,或使用与商标权人相似的视觉设计,刻意营造“获得授权”的假象,即使商品本身与他人商标核定范围不同,也可能构成侵权,甚至涉及不正当竞争。

例如,某数码配件商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苹果配件合作伙伴”字样,并突出“苹果”商标,但若未获得苹果公司的正式授权,这种行为就属于伪造授权假象,会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是苹果官方认可的配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二常见的合法使用情形

商标权并非“绝对垄断权”,《商标法》在保护商标权的同时,也允许基于“合理使用”、“说明性使用”等目的使用他人商标字样,只要不引发混淆,就不构成侵权。以下是常见的合法使用情形:

01 说明性使用:为客观说明商品信息而使用

若使用他人商标字样是为了“客观说明自身商品的属性、用途、原料、合作方等信息”,且未突出使用、未引发混淆,则属于合法的说明性使用。这种使用方式的核心是“服务于信息传递,而非借助他人商标吸引流量”。

例如,某打印机厂商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本打印机兼容惠普HP-12A型号墨盒”,此处使用“惠普”商标是为了明确说明打印机的兼容配件信息,属于客观说明,不构成侵权;再如,某装修公司在案例展示中提及“本案使用马可波罗瓷砖进行地面铺设”,使用“马可波罗”商标是为了说明装修材料的来源,只要未突出标注且信息真实,就属于合法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说明性使用需遵循“必要性原则”,即仅需使用必要的商标字样,无需放大、加粗或重复标注,避免过度突出引发混淆。
02 指示性使用:为提供服务而合理指示

指示性使用常见于服务行业,指为了向消费者明确服务内容或服务对象,而合理使用他人商标字样。例如,电脑维修店在招牌上标注“苹果电脑维修”“华为手机售后”,此处使用“苹果”、“华为”商标是为了明确服务的对象,便于有需求的消费者识别,属于合法的指示性使用,只要未谎称获得品牌官方授权,就不构成侵权。

但需注意,指示性使用不能超出合理范围。例如,维修店若在宣传中刻意强调“官方授权维修”,却未获得授权,则从合法指示变为侵权;若仅客观标注服务对象,且服务内容真实,就属于合法范畴。
03 新闻报道与评论:为公共利益而客观使用

新闻媒体、行业评论机构在报道新闻事件、发表行业评论时,为客观提及相关品牌,使用他人商标字样,属于合法使用。这种使用方式的核心是“服务于公共传播或行业交流,不具有商业推广目的”。

例如,科技媒体撰写《华为Mate 60 Pro上市,国产芯片技术实现突破》的报道,文中使用“华为”商标是为了客观报道新闻主体,属于合法使用;行业分析师发布《从星巴克看连锁咖啡行业的发展趋势》的评论文章,提及“星巴克”商标是为了作为案例分析,不构成侵权。
04 商标权用尽后的合法使用:经授权流通后的使用

“商标权用尽”原则是指,经商标权人许可合法生产的商品,在首次销售后,后续的转售、使用过程中,相关主体使用该商标字样标注商品来源,不构成侵权。这一原则旨在保障商品的正常流通。

例如,某超市从苹果授权经销商处采购苹果手机后,在货架标签上标注“苹果iPhone 15”进行销售,此处使用“苹果”商标是为了标注商品来源,属于商标权用尽后的合法使用;再如,二手交易平台上的卖家在商品标题中使用“正品LV包转让”,只要商品是合法渠道获得的正品,使用商标字样进行说明就不构成侵权。
05 非商业性使用:无商业目的的合理使用

非商业性使用如学术研究、教学演示、个人分享等,在无商业推广目的的前提下,合理使用他人商标字样,不构成侵权。例如,高校教师在课堂上以“耐克的品牌营销策略”为案例进行分析,使用“耐克”商标属于教学用途;个人在社交平台分享“我使用小米手机的体验”,提及“小米”商标属于个人分享,均不构成侵权。

三实操建议:安全使用他人商标字样的3个核心原则

在实际运营中,若不确定使用他人商标字样是否合法,可遵循以下3个原则,降低侵权风险:01明确使用目的:区分“商业引流”与“信息传递”

首先问自己:使用他人商标字样的核心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借助他人品牌知名度吸引消费者,还是为了客观传递商品/服务信息?若目的是前者,大概率存在侵权风险;若目的是后者,且符合客观、必要的要求,则更可能合法。02控制使用方式:“低调”且“必要”

合法使用他人商标字样的关键是“不突出、不放大”。在排版上,避免将他人商标字样用加粗、放大、特殊颜色等方式突出显示,使其字体、颜色与其他说明文字保持一致;在内容上,仅使用必要的商标字样,不重复标注、不添加额外修饰(如“最佳”、“首选”等),避免引发混淆。03留存合法依据:确保信息真实且可追溯

若因说明商品属性、服务对象等需要使用他人商标字样,需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可信,必要时留存合法依据,如配件兼容证明、材料采购合同、服务合作协议等。若涉及品牌对比,需保证内容客观公正,不进行虚假宣传或诋毁。

此外,若使用他人商标字样的场景较为复杂(如跨界合作宣传、电商标题优化等),建议提前咨询商标律师,或向商标权人发出书面咨询函,避免因认知偏差导致侵权。商标使用的边界,是“尊重权利”与“合理表达”的平衡

商标的本质是“区分来源”,而非“文字垄断”。使用他人商标字样是否侵权,核心不在于“是否使用”,而在于“如何使用”。企业在运营中,既要尊重他人的商标权,避免恶意“搭便车”、“蹭流量”;也要明确自身的合法使用边界,不必因“怕侵权”而不敢进行正常的信息传递。

若你正面临商标使用的困惑——无论是想在宣传中提及他人品牌,还是发现自身商标被他人不当使用,都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的商标合规建议,帮你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规避法律风险。

(本文作者:盈科王南海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泉州律所)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商标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知办函保字〔2025〕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违法违规使用商标行为的管理,引导全社会尊重和正确行使商标专用权,促进公平竞争,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作目标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着力引导全社会合理规范使用商标,不断加大对商标违法违规使用行为的监管和治理力度,严格规制通过商标实施虚假描述等欺骗误导公众的行为,坚决维护正当有序的商标使用秩序,有力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积极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助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重点关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使用带有欺骗性等禁用的未注册商标。重点关注使用含“专供”“特供”“极品”“国”等内容的未注册商标,导致公众对商品的供应渠道或者品质产生误认的行为;使用含“富硒”“有机”“零添加”“100%”等内容的未注册商标,且所标示商品的实际属性与该内容不符,导致公众对商品的主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的行为;使用含地名、年份或者“手工”“手打”等内容的未注册商标,导致公众对商品的产地、生产时间、生产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的行为。

(二)欺骗性使用注册商标。重点关注将注册商标与商品名称、广告宣传用语、商品包装装潢等搭配使用,导致公众对商品品质、产地、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的行为;自行改变注册事项导致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者为攀附他人商标而自行改变的行为。

(三)冒充注册商标使用。重点关注在带有欺骗性的未注册商标上标注注册标记或者标明注册商标的行为。

(四)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注册商标。重点关注烟草领域,特别是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

(五)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重点关注将有认定记录的“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

(六)违规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重点关注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品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品质要求的行为。

(七)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代理。重点关注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恶意“撤三”等损害商标权人利益的行为。

工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分工协作机制,完善违法违规使用商标行为的举报受理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加强联动,形成合力。

(二)开展重点摸排。要加强日常监管和舆情监测,重点关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等领域,及时发现利用商标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违法线索和不当行为,加大商标使用管理和执法指导力度。

(三)及时处置线索。要将违法违规使用商标行为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等方面的违法线索,及时通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依法依规查处,跨区域案件线索可以层报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四)加强合规引导。要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促使其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摒弃投机心理,做到诚信经营;在商标保护、运用等相关政策中,强化商标合规使用要求,正向引导企业合规使用商标。

(五)强化综合治理。要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倡导商标代理机构主动向申请人传导正确申请和使用商标的理念;加强信用监管,对各类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主体,依法依规做好失信惩戒工作。

(六)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大商标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在商标使用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和正确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良好氛围。

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加强商标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综合研判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工作统筹协作,构建合法合规使用商标的良好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5年11月17日

保留原商标但“改动”正品的法律风险分析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商业经营模式不断创新。其中,经营者在保留原商标的基础上对其所购正品进行“改动”后再次销售,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市场行为。此类“改动”主要包括对商品包装的变更和对商品本身进行的改变。那么,此类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商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能否援引商标“权利用尽”原则作为合法抗辩?本文拟从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基本法理出发,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该类经营模式所涉法律风险展开分析,并为相关经营者提出合规建议。

一、商标“权利用尽”原则概述

(一)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定义

关于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在我国商标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业已成为共识。根据法学理论,商标“权利用尽”原则是指商品一旦被商标专用权人或经其授权的主体第一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无权再禁止他人使用或转售该商品。商标“权利用尽”制度的设立旨在协调商标权人专用权和买受人物权之间的冲突,促进商品的自由流通,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与高效。

(二)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构成要件

目前,关于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构成要件尚无统一界定。有观点认为,在被控侵权商品为正品的情况下,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商标标志没有发生变化;二是商品本身的条件没有发生变化。还有观点认为,商标“权利用尽”原则适用的构成要件为:1. 产品来自于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2.使用商标的行为方式符合市场的通常认知或商业惯例;3.使用、宣传该商标的主体主观上不存在恶意;4.未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前者看似禁止任何形式的改动,易导致理解上的歧义;后者虽然实际上覆盖了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抗辩要求,但相对宏观和抽象。笔者结合前述定义、观点及司法判例,从反面总结不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典型情形如下:
1.产品不来源于或无法证明来源于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主体;

2.对商标的使用超出合理必要范围;

3.对原商标进行更改,影响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4.改动原商品以至于影响商标品质保障、商誉承载功能。

二、保留原商标但改动原商品不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类型化分析

司法实践中,经营者使用、转售正品所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频发,争议较大,尤以前述第四种情形为典型——即保留原商标但“改动”原商品以至于影响商标品质保障、商誉承载功能。故笔者将通过具体案例,对该种情形下为何不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进行类型化分析。

(一)损害权利商标品质保障、商誉承载功能的分装、更换包装等行为

1.“不二家案”:虽然钱某分装、销售的三种规格的涉案产品中的糖果本身系来源于不二家公司,且其使用的三种规格的外包装上也附着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从相关公众的角度来看,并未产生商品来源混淆的直接后果,但是商品的外包装除了发挥保护与盛载商品的基本功能外,还发挥着美化商品、宣传商品、提升商品价值等重要功能,而钱某未经不二家公司许可擅自将不二家公司的商品分装到不同包装盒,且该些包装盒与不二家公司对包装盒的要求有明显差异,因此,钱某的分装行为不仅不能达到美化商品、提升商品价值的作用,反而会降低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所指向的商品信誉,从而损害涉案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构成商标侵权。

2.“克鲁勃案”:被告信裕公司在不具备灌装环境和条件、不保证包装罐符合润滑油灌装要求的情况下,将大罐的克鲁勃正品润滑油分装成小罐的克鲁勃润滑油,其完全不能保证润滑油应当达到的洁净程度,不能保持润滑油原有的品质,使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认可度和信赖度降低,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原告的品牌声誉。因被告无法做到真空分装,故在分装中或多或少有杂质进入润滑油,一定程度上影响油的品质。说明涉案分装行为确无法保证分装润滑油的品质,且实际已经对润滑油的品质产生了影响。

3.“几维鸟案”:本案中,被告某某公司3虽然合法取得了原告供应的葡萄,却更换了包装,混入其他非来源于原告的葡萄,影响了原告对其商品品质的控制权,其行为不符合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前提,故不予采纳该项辩称。

(二)对商品根本性改变的“再制造”行为

“刷机案”:被告的“刷机”行为构成对涉案产品的实质性改变,被告通过技术手段更改产品存储芯片的系统参数,使之成为制式不同的另一款产品。经被告“刷机”后的涉案产品虽然物理形态没有变化,但内部参数和品质方面都已发生了改变,此时“刷机”产品的转售将影响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使得原告无法对该产品进行追踪和管理,亦使得消费者无法获得原告提供的售后服务,导致公众对该商品的评价降低,进而影响商标权利人即原告的商誉,造成原告商标利益上的损害。

(三)实质性改变原商品品质且未告知消费者的改装、翻新等行为

1.“喷码机改装案”:杜高公司改装E50喷码机的墨路系统,是喷码机产品正常运行的重要部件,该改装行为实质性改变了商品的原有品质,在对消费者选择产生显著影响的同时,对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杜高公司在出售经过实质性改变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涉案商标且未通过明显方式告知消费者改装的情况,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

2.“翻新机案”:江某某销售翻新机,仍标注案涉注册商标,但品质、性能等已与某某出厂的全新产品存在差异,商标权人对翻新的配件品质已无法管控。且江某某在销售翻新机时未向消费者准确告知翻新机的情况,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翻新过的商品,产生的对该品牌商品的认知后果仍将由原商标权人负担,因此,该种行为已构成对案涉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三、合规建议

综上所述,经营者在保留原商标的同时对商品进行分装、改装、翻新等“改动”行为,虽未必一律构成侵权,但仍面临较高的法律风险。为最大限度防控风险,建议经营者做到以下几点:

1.对商品的改动应控制在合理必要范围内,避免影响原商标识别来源的功能;

2.确保改动行为不损害商标所承载的品质保障及商誉承载功能;

3.在商品本身及销售页面等显著位置明确告知消费者“改动”情况,如分装、改装、翻新等具体信息,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妥善保留商品合法来源凭证,防范来源不明导致的侵权风险。

注释及参考文献

1.蔡伟、马玉荣,《翻新再售涉及的商标侵权问题分析》,载于“知识产权那点事”微信公众号,2025-08-07,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nLPPOB4kHKTAX0vFdsSL2g

2.陶钧,《商标”权利用尽”适用的构成要件及相应限制》,载于“知产库”微信公众号,2015-08-26,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JS466_rf3Jb3pbf7qCH66w

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知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

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6507号民事判决书

5.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6民初11926号民事判决书

6.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84798号民事判决书

7.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241号民事判决书

8.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25民终124号民事判决书

(本文作者:盈科徐露露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