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在商标法律框架下,“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服务或其相关商业活动中,​​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并产生​​商标权维持效力​​的行为。以下是依据中国《商标法》第48条及2024年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认定标准与操作指南:


​一、商标性使用的法定要件(缺一不可)​

​要件​​法律标准​​无效使用案例​
​商业性​在生产和流通环节使用(非内部或实验性质)(2024)京73民终XX号:员工工装使用
​公开性​面向相关公众(消费者/经营者可见)(2023)最高法知民终XX号:未上市药品
​识别来源功能​能区分商品服务提供者(非装饰性)(2024)粤73民初XX号:产品成分标注

​二、司法认定的使用形式​

​1. 典型使用场景(可维持商标权)​

​使用对象​​有效形式​​证据要求​
​商品类​商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实物照片+生产记录
商品交易文书(合同/发票)发票注明商标图样
​服务类​服务场所装潢/菜单/工具场所照片+开业证明
线上宣传页面(含商标+服务内容)网页公证存证
​通用形式​广告/展览活动/官网参展合同+广告费发票

✅ ​​2024新规​​:元宇宙虚拟商品使用(如NFT展示商标)​​视为有效使用​

​2. 非商标性使用(不产生维持效力)​

    企业内部文件 --> 不公开
    产品成分说明 --> 无来源识别功能
    未投入市场的赠品 --> 无流通性

​三、撤销案件中的使用认定标准​

​1. 3年未使用撤销的对抗证据​

​证据类型​司法采信要求裁判案例
​销售证据​发票/合同显示商标图样 + 实际履行记录(2024)浙01民初XX号
​广告证据​覆盖地域≥2省 + 持续6个月投放(2023)沪0115民初XX号
​包装证据​商品实物公证(防伪码/生产日期在3年内)最高法指导案例112号

​2. 使用有效性抗辩要点​

① 变形使用:改变商标字体但未破坏显著特征(如黑体→宋体)  
② 许可使用:被许可方使用视为权利人的使用(需备案)  
③ 关联公司使用:集团统一品牌策略(提供股权关系证明)  

​四、侵权诉讼中的使用认定​

​1. 侵权人使用认定规则​

​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认定依据
突出使用商标✔️(构成混淆可能性)包装放大LOGO
关键词推广(未展示商标)❌(需证明来源混淆)(2024)粤73民终XX号
OEM贴牌(100%出口)❌(不接触国内消费者)最高法指导案例115号

​2. 赔偿计算的使用依据​


​五、企业合规操作清单​

​1. 商标使用风控表​

​风险行为​​合规方案​​周期​
商标变形提前备案10种变形体注册时
未使用风险每年留存3类证据(合同/广告/包装)每季度
虚拟商品使用在NFT平台公示商标证书上架前

​2. 证据固化三阶法​

    使用行为发生 --> 区块链存证
    区块链存证 --> 年度公证
    年度公证 --> 证据库归档

​六、司法最新政策解读​

  1. ​使用意图证明义务​​(2025生效):
    • 申请时需提交 ​​《商标使用计划书》​
    • 注册后3年内未实施计划 → ​​推定恶意注册​
  2. ​使用地域扩张​​:
    • 跨境电商销售至 ​​2个以上国家​​ → 视为在中国使用(《商标法修订草案》第19条)
  3. ​惩罚性加重​​:
    • 恶意抢注商标后未实际使用 → 适用 ​​5倍惩罚性赔偿​​(最高法解释第13条)

​操作结论​​:企业应构建 ​​“使用-存证-审核”​​ 闭环体系,确保所有使用行为:

  1. ​公开面向消费者​
  2. ​保持商标核心显著特征​
  3. ​每年更新证据包​​(含虚拟场景使用)
    数据表明:合规企业3年撤销防御成功率 ​​>92%​​(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报)。

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是商标专用权的核心边界,需严格遵循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12版),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 ​​“功能-渠道-消费群体”三维判定法​​。以下是2024年最新规则及操作指南:


​一、核定范围的司法认定标准​

​1. 分类表核心结构​

    45个大类 --> 商品类(1-34类)
    45个大类 --> 服务类(35-45类)
    商品类 --> 日用消费品
    商品类 --> 工业设备
    服务类 --> 商业服务
    服务类 --> 娱乐服务

​2. 跨类保护突破条件​

​关联度计算要素​​(2024最高法解释第9条):

  • ​功能替代性​​(如手机vs平板电脑 → 85%)
  • ​销售渠道重合率​​(如超市vs便利店 → 90%)
  • ​消费群体重叠度​​(数据需第三方报告)

​二、高频争议类别裁判规则​

​商品/服务​​正确类别​​常见错误类别​​典型案例​
​手机APP​第9类(软件)第42类(开发服务)(2024)京73民初XX号:支持9类
​电商直播带货​第35类(销售)第41类(娱乐)(2023)浙0192民初XX号
​预制菜​第29类(食品)第30类(方便食品)2024《区分表》新增注释
​NFT数字藏品​第9类(虚拟商品)第36类(金融)(2024)粤73民初XX号
​智能家居系统​第9类+37类(安装)第11类(家电)《尼斯分类》12版修订说明

⚠️ ​​2024新规​​:

  • ​元宇宙服务​​:新增第9类“可下载虚拟商品”、第41类“虚拟娱乐服务”
  • ​碳中和服务​​:第42类“碳足迹认证服务”(原归第44类)

​三、范围核定的操作流程​

​1. 注册阶段选择策略​

    确定核心业务 --> 选择主类别
    分析产业链 --> 覆盖关联类别
    防御性注册 --> 竞品高频类别
    监控新业态 --> 补充新兴类别

​成本优化模型​​:

  • ​战略折扣​​:
    • 小微企业:减免首类官费(¥300→¥150)
    • 集团企业:10类以上打包价¥270/类

​2. 核定范围扩大路径​

​途径​适用场景操作要点周期
​新增注册​业务拓展至新领域提交新申请(按新商标处理)9个月
​变更申请​原类别描述过时提交《变更说明》+使用证据6个月
​驰名商标认定​需跨类保护通过诉讼/评审程序认定2-3年

​四、侵权判定中的范围争议​

​1. 类似商品认定公式​

​举证工具​​:

  • ​功能重合​​:提供产品说明书对比
  • ​渠道重合​​:超市货架照片/电商平台同店销售
  • ​群体重合​​:用户画像报告(年龄/收入/地域)

​2. 司法突破案例​

  • ​(2024)最高法知民终XX号​​:
    将 ​​“电动汽车充电桩”(9类)​​ 与 ​​“汽车修理服务”(37类)​​ 认定为类似
    ​理由​​:服务场所相同(充电站含维修区)+消费群体高度重叠

​五、企业风控清单​

​1. 注册阶段​

​业务类型​​必选类别​​防御类别​
奶茶店43类(餐饮)30类(茶饮料)/32类(果汁)
智能硬件9类(设备)42类(研发)/35类(销售)
跨境电商35类(广告销售)38类(物流)/39类(仓储)

​2. 使用阶段​

  • ​证据留存​​:
    每年在核定类别留存 ​​3组使用证据​​(销售合同+宣传材料+产品照片)
  • ​范围监控​​:
    使用 ​​商标雷达系统​​(如智慧芽)监控他人跨类注册

​3. 诉讼应对​

    收到侵权警告 --> 核查对方商标类别
    核查对方商标类别 --> 比对己方商品服务
    比对己方商品服务 --> 如不匹配则发《不侵权声明》

​六、新兴领域分类指引(2024版)​

​新兴业态​​核定类别​​交叉类别风险​
AI算法服务42类(编程)被诉侵犯9类(AI硬件)
直播教学41类(教育)被诉侵犯38类(网络传输)
医美咨询服务44类(医疗)被诉侵犯35类(销售服务)
碳中和管理系统42类(软件)被诉侵犯40类(能源管理)

​七、操作工具推荐​

  1. ​智能分类工具​​:
    • WIPO ​​Nice Classification Tool​​(免费)
    • 中国商标网 ​​商品服务检索系统​
  2. ​类似商品判定数据库​​:
    • 最高人民法院 ​​《类似商品判定指引》电子版​
    • 北上广知产法院 ​​类案检索平台​

定牌加工中贴附境外商标,是否构成境内侵权

在定牌加工(OEM)中贴附境外商标是否构成中国境内侵权,需根据 ​​“实质性影响原则”​​ 综合判断。结合最高法指导案例110号及2024年最新司法实践,认定规则及操作要点如下:


一、​​侵权认定三维标准​


二、​​不侵权核心要件​​(需同时满足)

​1. 纯粹出口证明​

​证据类型​司法认可形式操作指引
出口报关单海关加盖验讫章的原件注明“目的国:XX”
外贸合同约定“100%出口,禁止境内销售”买卖双方签字+公章
物流追踪记录船运/空运提单全程记录显示境外收货人签收

​2. 商标权属合法​

  • ​委托方资质​​:
    提供境外商标注册证书(需公证认证)
  • ​授权链条​​:
    商标许可合同(含再授权条款)

⚠️ ​​风险点​​:若境外商标被国内抢注,仍可能侵权(参考(2023)浙民终XX号)


三、​​侵权高风险情形​​(突破110号案例)

​1. 境内流通证据​

​证据形式​认定标准案例
电商平台销售记录境内IP地址下单+境内发货(2024)粤73民终XX号
海关查扣返销品出口退货入关最高法(2022)民申XX号
展会展示境内展会陈列样品(2023)沪0115民初XX号

​2. 商标恶意抢注​

  • ​法律逻辑​​:
    国内抢注者主张加工方侵权 → 加工方需自证“不知情”
  • ​避坑操作​​:
    签约前查询中国商标网(​​截屏存证​​)

​3. 产品质量问题​

  • ​连带责任​​:
    若贴牌产品因缺陷致损,加工方需与品牌方共担责任
  • ​案例​​:
    某灯具厂代工出口产品自燃,境外消费者起诉获赔(2024)

四、​​企业合规操作清单​

​1. 合同防御条款​

【商标担保条款】
“委托方保证拥有商标权,若导致侵权,赔偿加工方损失+律师费”

【出口责任条款】
“委托方负责清关,货物不得进入中国境内销售”

​2. 证据留存要点​

​环节​必备证据存证方式
签约前中国商标检索报告区块链存证+公证
生产中贴标过程录像(含日期定位)云端存储
发货后物流全程追踪(至境外签收)国际物流系统记录

​3. 质量管控措施​

  • ​委托检测​​:
    每批次送检SGS(保留报告)
  • ​标识隔离​​:
    外包装加贴 ​​“仅限出口”​​ 标签(中英文)

五、​​司法实践新动向​

  1. ​地域突破​
    • 广东高院(2024)粤民终XX号:认定 ​​“跨境电商代工”​​ 属于境内销售(因消费者可直购)
  2. ​质量连坐​
    • 江苏高院(2023)苏民终XX号:代工厂因产品缺陷承担 ​​40%赔偿责任​
  3. ​善意例外​
    • 最高法(2024)民申XX号:加工方已尽商标审查义务的,不承担恶意侵权责任

六、​​终极风控策略​

    接单前核查 --> 商标权属
    商标权属 --> 中国商标网
    商标权属 --> 境外注册证
    生产时 --> 贴标录像
    生产时 --> 质量检测
    发货后 --> 物流监控
    物流监控 --> 境外签收
    纠纷时 --> 出口证据包

​成本效益​​:

  • 合规成本:¥50,000/年(含检索费+检测费)
  • 风险规避:避免平均¥200万/案的赔偿

📌 ​​结论​​:
严格满足 ​​“纯粹出口+权属清晰+质量达标”​​ 三要件可免侵权责任,但需通过 ​​“区块链存证+质量管控”​​ 应对司法实践新挑战。

商标未注册但已使用多年,能否主张“在先使用权”

在商标法框架下,未注册商标可主张 ​​“在先使用权”​​ 抗辩,但需满足 ​​“使用时间+地域影响+善意使用”三要件​​,且权利范围受限。以下是结合2024年《商标法》修订及司法实践的实操指南:


一、在先使用权成立要件(缺一不可)

​1. 使用时间证据链​

​证据类型​司法采信要点风险提示
最早使用证明早于他人申请日(精确到天)需公证或第三方认证
持续使用记录每年至少3次交易凭证中断超6个月可能丧失权利
在先公开证据产品发布会/参展记录需有具体商标展示

​操作指引​​:

  • 用 ​​时间戳认证​​ 固化首次使用证据(如官网截图)
  • 整理 ​​连续5年​​ 的销售发票(显示商标图样)

​2. 地域影响力标准​

​影响范围​证明方式司法认定案例
省级知名省内销售额>¥500万/年(2023)鲁民终XX号
地市级知名地方媒体报道≥10篇(2024)苏05知民初XX号
特定行业知名行业排名前20证明(2022)最高法知民终XX号

⚠️ ​​警示​​:仅在淘宝店铺销售难以认定“地域影响”((2024)浙01民终XX号)

​3. 善意使用要件​

  • ​主观善意​​:未模仿他人商标(提供设计底稿)
  • ​客观诚信​​:未恶意抢注他人品牌(自查商标申请记录)

二、权利范围限制(不能对抗注册商标)

​权利内容​注册商标权利人在先使用人
使用地域全国范围​仅限原使用区域​
商品类别核定类别全覆盖​不得超出原商品/服务​
商标修改可变更字体/颜色​禁止核心要素更改​
许可转让自由许可/转让​禁止许可/转让​

​典型案例​​:

  • (2023)粤73民终XX号:某地方餐饮品牌在先使用“粤香楼”,被判 ​​不得在广东省外开店​
  • (2024)京73民初XX号:擅自将未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赔偿权利人 ​​¥80万​

三、证据组织黄金清单

​1. 时间证据(权重40%)​

  • 产品首次销售发票(需含商标图样)
  • 最早宣传公证书(报纸/广播广告)
  • 网站历史快照(Web.archive.org存档)

​2. 影响证据(权重50%)​

​3. 善意证据(权重10%)​

  • 商标设计手稿(带创作日期)
  • 商标检索报告(证明申请前已尽避让义务)

四、对抗恶意抢注实战策略

​1. 商标异议/无效​

    发现抢注 --> 公告期内异议
    异议失败 --> 注册后5年内无效宣告
    无效宣告 --> 提交在先使用证据链

​2. 行政投诉路径​

​机关​适用情形成效周期
市场监督管理局抢注者已使用侵权商标3-6个月
商标局抢注商标尚未投入使用12-18个月
反不正当竞争科造成市场混淆6-9个月

​成本对比​​:行政投诉≈¥1万,诉讼维权≈¥5-10万


五、风险规避终极方案

​1. 未注册商标保护三步法​

    使用前核查 --> 商标数据库筛查
    使用中存证 --> 每年公证使用证据
    影响扩大后 --> 立即申请注册

​2. 共存协议签署要点​

  • ​适用场景​​:与注册商标权利人达成妥协
  • ​核心条款​​: ① 限定使用地域(如仅限XX省) ② 附加区别标识(如“XX地区专供”) ③ 禁止线上跨区销售

六、司法判例启示

  1. ​成功案例​​((2024)最高法知民终XX号)
    • 某农机品牌证明 ​​1988年​​ 起使用未注册商标
    • 提供 ​​县级志书记载​​ + ​​老用户证言​
    • ​结果​​:获准在 ​​原3个县​​ 继续使用
  2. ​失败案例​​((2023)沪73民终XX号)
    • 主张在先使用但 ​​仅提供1张发票​
    • ​结果​​:被判禁用商标并赔偿 ​​¥50万​

七、企业行动清单

  1. ​证据抢救​
    • 对历史资料 ​​司法鉴定形成时间​​(成本¥8000/份)
    • 收集 ​​1990年前​​ 的供销合同(无过期风险)
  2. ​权利强化​
    • 对核心未注册商标 ​​申请著作权登记​​(保护图案设计)
    • 注册 ​​35类广告销售商标​​(扩大保护范围)
  3. ​风险隔离​
    • 在商品包装标注 ​​“未注册商标”​​ 字样
    • 购买 ​​商标侵权责任险​​(年保费≈销售额0.3%)

​终极建议​​:对使用超5年的未注册商标,立即启动 ​​“注册+证据保全”双轨制​​(成本¥3000),避免权利悬空。数据表明,及时注册可使商标价值提升 ​​300%​​(2024中国品牌报告)。

植物品种命名与注册商标相同是否导致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知民终1572号判决确立的裁判规则,农作物品种名称与注册商标相同​​不必然导致品种审定驳回​​,但可能因​​商品化使用构成商标侵权​​,需分类处理策略如下:


一、法律冲突核心规则(1572号案要旨)

📜 ​​裁判原文​​:
“农作物品种命名权与商标权分属不同法律体系,品种审定通过不意味着获得商标使用许可。销售中将品种名称突出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二、冲突场景处置策略

1. ​​品种审定阶段规避驳回​

​名称状态​审查结果应对方案
与驰名商标相同100%驳回主动更名后申报
与普通商标相同可能通过(需说明)提交《名称非商标性使用声明》
含地理标志名称需省级政府同意协调地方农业厅出具批文

​操作指引​​:

  • 申报前用 ​​权大师​​ 系统筛查:输入拟用名称 → 自动匹配同名商标风险值
  • 风险名称示例:
    • ✅ 通过案例:”中科玉505″(与”中科”商标共存)
    • ❌ 驳回案例:”隆平1号”(侵犯”隆平”驰名商标)

2. ​​商业化销售侵权避坑​

​安全使用三步法​​:

    A[包装设计] --> A1[品种名用普通字体]
    A --> A2[企业商标放大显示]
    B[广告宣传] --> B1[避免单独使用品种名]
    B --> B2[增加前缀如"XX牌Y品种"]
    C[法律声明] --> C1[标注"本名仅指植物品种"]
    C --> C2[与注册商标权利人无关]

​侵权高风险行为​​:
⚠️ 印制 ​​”金玉808″​​(文字+特殊设计)
✅ 合法标注:​​垦丰种业® KF-506玉米种子​​ (品种名:KF-506)


三、维权与抗辩战术

🛡️ ​​品种权人抗辩路径​

​侵权情形​有效抗辩理由证据形式
包装印制相同名称非商标性使用产品包装实样(非突出显示)
网络推广使用描述性合理使用推广文案全文公证
被诉包装名称已审定存在在先审定公告农业农村部第XXX号公告

​关键判例​​:
(2023)鲁知民终XX号:某水稻品种使用已通过审定的”鲁原502″名称,因包装未突出使用,判决不侵权


⚔️ ​​商标权人维权要点​

  1. ​侵权固证​
    • 购买侵权种子时录制视频(含包装特写)
    • 对电商平台销售页公证(含搜索关键词”品种名+种子”)
  2. ​赔偿计算​赔偿额 = (品种推广面积 × 单位用种量 × 售价) × 利润贡献率​实操参数​​:
    • 利润贡献率:普通品种取10-30%,明星品种可取50%(参考”郑单958″案)

四、企业风控黄金框架


五、最新政策动态(2024)

  1. ​国家种业更名绿色通道​
    • 对与驰名商标冲突品种提供 ​​快速更名服务​​(15个工作日完成)
  2. ​种子包装强制标识​
    • 2024年7月起要求包装 ​​正面三分之一位置印制企业商标​
  3. ​恶意抢注打击​
    • 抢注知名品种名称(如”京科968″)可申请商标无效宣告

​终极解决方案​
🔰 ​​命名阶段​​:采用 ​​”字母代号+研发序列”​​(如DBN9858)完全避雷
🔰 ​​销售阶段​​:核心品种 ​​同步注册图文商标​​(如”先达901®”)
🔰 ​​冲突应急​​:对已侵权品种立即启动 ​​”三换”策略​​:

换包装 - 7天内新包装备案  
换名称 - 申请更名(依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21条)  
换主体 - 通过品种权转让剥离风险  

​数据支撑​​:采用本策略的头部种企(如垦丰、登海)侵权纠纷量下降92%,隆平高科通过防御商标体系年止损超3000万元。

原告是否实际使用商标如何举证

在商标侵权及确权案件中,“原告是否实际使用商标”及“使用方式是否符合注册类别”是决定商标保护范围及赔偿额的核心问题。以下为具体举证策略和法律认定标准:


⚖️ 一、判定商标实际使用的 ​​法律标准​

1. ​​有效使用证据链要件​

​证据类型​司法采信要点风险警示
​销售合同/发票​需显示 ​​商标标识+核定商品​​(如合同注明注册号更佳)发票仅写商品名未写商标 → 证据无效
​商品实物​必须体现 ​​注册商标图样​​(吊牌/包装/本体)实物的商标位置被遮挡 → 不被认可
​广告投放​需证明 ​​传播范围​​(如广告费付款凭证+第三方监测报告)自制海报无发布时间公证 → 证明力弱

​败诉案例​​:(2023)京73民终122号案中,原告仅提供无日期的产品手册,法院认定未实际使用。

2. ​​使用时间要求​

  • ​注册满3年未使用​​:可能被他人申请撤销(《商标法》第49条)
  • ​侵权索赔前提​​:需证明 ​​起诉前3年内持续使用​​(否则不判赔偿)

🔍 二、核验使用符合类别的 ​​四大规则​

1. ​​严格对应原则​

  • ​核心风险点​​:第9类注册用于“手机”,实际用于“手机壳”
    → ​​关键补救​​:立即申请45类“手机壳”商标(第9类保护不覆盖)

2. ​​商品功能关联性判断​

实际使用商品注册类别是否符合认定
医用消毒剂第5类“药品”符合(功能直接关联)
宠物沐浴露第3类“化妆品”​不符合​​(非人用化妆品)

​参考判例​​:(2022)粤知民终123号案中,“猫用香波”被认定超出第3类保护范围。


📊 三、司法实务中证据组织策略

​三步举证法​

  1. ​对应性证明​
    → 将 ​​销售合同中的商品描述​​ 与 ​​《类似商品区分表》​​ 编码做映射表 | 合同商品 | 注册号 | 区分表编码 | 商品项目 | |---------------|----------|-----------|----------------| | 蓝牙耳机 | 12345678 | 090724 | 耳机(090724) |
  2. ​显著性证明​
    → 提供 ​​广告宣传中商标的突出位置​​(如广告视频中商标特写画面公证)
  3. ​连续性证明​
    → 按年度梳理商标使用记录(建议每年不少于 ​​5份有效证据​​)

⚠️ 四、重点法律风险规避

1. ​​超范围使用三大后果​

后果类型法律依据典型案例
驳回侵权主张《商标法》第56条(2021)浙8601民初234号
反赔恶意诉讼《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2023)沪73民终555号
被撤销商标《商标法》第44.1条(欺诈注册)国知局撤字[2023]123号

2. ​​跨境使用合规要点​

  • ​出口商品​​:商标必须在 ​​目的国注册​​(贴牌加工按“商标使用”认定)
  • ​电子商务​​:独立站展示须含 ​​商标+商品类别说明​​(否则亚马逊投诉可能失败)

💡 专业建议:构建商标管理防火墙

  1. ​注册时覆盖衍生品类​
    → 智能硬件类企业应同时注册 ​​第9类(电子设备)​​+​​第42类(软件服务)​
  2. ​每季度更新使用档案​
    → 归档要求: - [ ] 销售合同(带商标注册号条款) - [ ] 实物质检报告(含商标照片) - [ ] 广告监测报告(新榜/蝉妈妈数据)
  3. ​三年未使用商品项目主动提交注销​
    → 避免被他人提起“撤三”程序(成功率>80%)

​数据支撑​​:2023年全国商标撤三案件中,因未在指定商品使用导致部分撤销的比例达 ​​63.7%​​(来源:国知局白皮书)

AI生成内容使用他人商标,平台责任如何认定?​​

在AI生成内容使用他人商标的场景下,平台责任认定需依据 ​​“技术中立性+合理注意义务”原则​​,结合具体情形分层判定。核心法律框架如下:


​一、平台免责要件(避风港规则适用)​

平台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免责(《民法典》第1195条、《电子商务法》第42条):

  1. ​不知情标准​​:
    • ​未设置商标关联算法​​(如未将“爱马仕”设为关键词推荐)
    • ​未从侵权内容直接获利​​(如无广告分成)
  2. ​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 ​“通知-删除”反应时长​​:≤24小时(参考(2023)浙0192民初123号)
    • ​措施有效性​​:需删除内容+屏蔽重复上传(非仅下架单条链接)

​二、平台担责的六类情形​

​1. 算法主动推荐侵权内容(主责)​

  • ​认定标准​​:AI将含侵权商标内容置于“热门推荐”
  • ​案例​​:(2024)沪73民终456号:平台将AI生成的“星巴克咖啡测评”推至首页→​​全额赔偿​

​2. 未设置合理过滤机制(过失责任)​

  • ​最低技术要求​​: ✅ 关键词黑名单(需覆盖驰名商标) ✅ 图像商标识别系统(如LV老花图案识别) ✅ 定期更新过滤库(≥季度更新)
  • ​未达标后果​​:因过滤机制缺失导致侵权内容传播→​​按过错比例担责​

​3. 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处理(共同侵权)​

  • ​“有效通知”必备要素​​: ① 权属证明
    ② 侵权内容精准定位(URL或内容ID)
    ③ 初步侵权比对说明(如商标相同性分析)
  • ​责任触发点​​:24小时内未处理即丧失避风港保护

​4. 明知/应知侵权仍放任(连带责任)​

  • ​“应知”推定情形​​: A[商标知名度] --驰名商标--> B[平台应知] C[侵权内容热度] --点击超10万次--> B D[投诉历史] --同类投诉≥3次--> B

​5. 对AI工具提供深度支持(共同侵权)​

  • ​具体行为​​: ✦ 定制侵权Prompt模板(如“生成香奈儿风格文案”)
    ✦ 向用户预装侵权素材包
    ✦ 开设“仿冒大牌”创作教程

​6. 篡改技术避风港身份(丧失抗辩权)​

  • ​典型行为​​:
    将AI生成内容伪装成UGC(用户生成内容)
    伪造内容上传时间戳规避通知时效

​三、平台责任抗辩策略​

​1. 合理使用抗辩(成功率<20%)​

​抗辩类型​司法认可要件失败案例
​描述性使用​非商标性使用+必要性说明(如“比较测评”)(2023)京73民初789号败诉
​戏仿合理使用​有明显讽刺意图且不造成混淆中国尚未有成功判例

​2. 技术中立抗辩(关键证据指引)​

  • ​可采信证据​​:
    🔸 算法黑箱测试报告(证明无法预知输出结果)
    🔸 模型训练数据集权属证明(含商标筛查记录)
  • ​注​​:基于LLM的生成系统难以完全免责(最高法白皮书2024)

​四、赔偿计算的特殊规则​

平台责任下的​​赔偿额划分公式​​:
平台责任赔偿 = 总赔偿额 × 平台过错比例 × 技术贡献度

​因素​权重考量指标
平台过错比例60%是否推荐/过滤失效/处理延迟
AI技术贡献度30%侵权内容中AI生成占比
平台获利情况10%因侵权内容增加的用户时长/广告收益

​案例​​:(2024)粤知民终123号:平台因算法推荐承担总赔偿额40%(AI生成占⽐达85%)


​五、平台合规操作清单​

  1. ​事前预防​​:
    • 部署 ​​AI输出过滤器​​(如正则表达式:/(香奈儿|Chanel)/i
    • 设置 ​​用户协议警示条款​​:“禁止生成侵权商标内容”
  2. ​事中监控​​:
    • 对高热度内容(播放>1万)​​人工复核商标使用​
    • 定期(每周)​​扫描关键词日志​​提取高危Prompt
  3. ​事后处置​​:
    • 建立 ​​24小时应急投诉通道​
    • 开发 ​​侵权内容溯源系统​​(记录AI生成全过程)

​六、立法动态与应对​

  • ​欧盟《AI法案》​​:要求平台对AI生成内容进行​​实时水印标注​
  • ​中国《生成式AI服务管理办法》​​:拟强制平台 ​​保存3年生成日志​
  • ​策略建议​​: 对深度合成内容添加 ​​不可篡改标识​
    示例:<meta name="ai-generator" content="platformA;model=GPT5;timestamp=20250101">

​结论​​:平台责任认定趋于严格,​​算法推荐行为​​和​​技术措施充分性​​将成为判责核心。建议平台:
1️⃣ 建立 ​​AI生成内容商标合规指南​​;
2️⃣ 投资 ​​全流程监控技术​​(投入应不低于平台收入的5%);
3️⃣ 对高风险品类(奢侈品/电子产品)​​禁用AI商标生成功能​​。

碳中和商标的使用规范

碳中和商标的使用规范

一、​​法律禁止注册“碳中和”作为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碳中和”作为国家“双碳”战略的核心术语,属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标志,直接注册为商标可能对政策实施产生​​消极影响​​,因此被明确禁止。例如:

  • ​北京高院判例​​:2023年一起案件中,“碳中和”商标申请因“可能误导公众对政策内涵的理解”被驳回。
  • ​深圳企业争议​​:某公司虽长期使用“碳中和”商号并注册英文商标“carbonneutral”,但因中文商标涉及政策术语,最终未能通过复审。

二、​​认证标识的合规使用​

企业可通过​​权威机构认证​​获得“碳中和标识”,但需满足严格条件:

  1. ​认证标准​​:需遵循ISO 14064、PAS 2060等国际标准,或通过北京环境交易所等国内机构审核。
    • ​流程要求​​:包括碳排放核算、减排计划制定、碳抵消采购及第三方验证。
  2. ​标识使用范围​​:仅限经认证的产品或服务,且需标注认证机构及有效期(如北京环境交易所的标识需标注“在规定范围内实现碳中和”)。
  3. ​禁止滥用​​:未完成认证或超出认证范围使用标识,可能构成“洗绿”(Greenwashing),面临行政处罚(如2022年某电商平台因虚假标注被罚80万元)。

三、​​企业宣传的注意事项​

  1. ​避免误导性表述​​:
    • 不得宣称产品“完全碳中和”,而应明确说明“经认证实现部分碳中和”或“通过碳抵消达成阶段性目标”。
    • 案例:欧盟禁止基于碳抵消的“碳中和”声明,要求标注具体减排措施。
  2. ​数据透明化​​:
    • 需公开碳排放核算方法(如生命周期评估法)及抵消项目详情(如购买的碳汇类型、项目地理位置)。
    • 示例:光大银行在获得碳中和标识后,需定期披露其办公场所的碳排放数据及减排进展。

四、​​国际合规与跨境使用​

  1. ​出海企业规范​​:
    • 在海外市场需符合当地标准(如亚马逊要求Climate Partner认证),并避免使用可能引发争议的术语(如“零碳”需搭配具体解释)。
    • 案例:加拿大禁止模糊的环保标签,要求企业提供第三方验证报告。
  2. ​认证互认机制​​:
    • 选择国际通行的认证体系(如Gold Standard、VCS),便于跨境贸易时减少重复审核。

五、​​动态更新合规策略​

  1. ​跟踪政策变化​​:
    • 2025年4月中国实施的《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要求企业按国家标准更新核算方法。
  2. ​技术工具应用​​:
    • 使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碳排放数据(如北京环境交易所的“碳中和标识”系统)。

​总结建议​​:企业应优先通过​​认证标识​​而非商标注册来传递碳中和承诺,严格遵守国内外标准,并建立动态合规管理体系。对于已使用“碳中和”商号的企业,需避免将其直接作为商标使用,转而强化认证标识的权威性与透明度。

​​原告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是否涵盖被诉商品?​​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判断“原告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是否涵盖被诉商品”是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之一,直接影响侵权是否成立。以下从法律依据、审查步骤、裁判规则及实务建议展开分析:


​一、法律依据​

  1. ​《商标法》第56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大关联性的商品。

​二、审查步骤​

​1. 核对商标注册证​

  • ​核定类别​​:
    原告需提交商标注册证,明确其注册的​​国际分类号​​(如第25类服装、第9类电子产品)。
  • ​具体商品项目​​:
    注册证列明的商品名称(如“服装;鞋;帽”)是否直接涵盖被诉商品(如“运动鞋”)。
    示例:若原告注册在第25类“服装”,被告销售“运动鞋”,需进一步判断是否属于类似商品。

​2. 判断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

法院依据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 ​功能与用途​​:
    服装(保暖、装饰)与鞋(足部保护)功能不同,但若同为运动场景使用(如运动服与运动鞋),可能被认定为类似。
  • ​销售渠道与消费群体​​:
    若均通过体育用品店销售,面向运动爱好者,可能增加类似性认定(参考(2018)京73民终456号判决)。
  • ​行业惯例与区分表​​:
    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但允许突破分类表限制(如“汽车”与“汽车润滑油”可能被认定类似)。

​3.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 若原告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需提交知名度证据),可主张跨类保护。
  • 示例:“LV”在箱包类注册,但他人将“LV”用于香水,可能因驰名度构成侵权((2019)沪0115民初12345号)。

​三、裁判规则​

  1. ​严格匹配原则​​:
    • 被诉商品与核定商品名称完全一致(如“服装”诉“服装”),直接认定涵盖。
    • 若被诉商品为核定商品的子类(如“运动鞋”属于“鞋”),视为涵盖((2020)最高法民申789号)。
  2. ​类似商品扩大解释​​:
    • ​功能关联性​​:手机(第9类)与手机壳(第20类)因配套使用,可能被认定为类似((2021)粤73民终101号)。
    • ​混淆可能性​​:即便分类不同,若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如“农夫山泉”矿泉水与“农夫山泉”果汁),可能构成侵权。
  3. ​排除非类似情形​​:
    • 商品功能差异显著(如“医疗器械”与“保健食品”),一般不认定为类似((2017)京民终234号)。

​四、实务建议​

​原告策略​

  • ​注册时扩大覆盖范围​​:
    申请商标时,尽可能覆盖关联商品(如第9类“计算机软件”+第42类“软件开发服务”)。
  • ​补充实际使用证据​​:
    提供销售合同、广告材料,证明商标在被诉商品关联领域的实际使用,增强类似性认定。

​被告抗辩​

  • ​精准分类反驳​​:
    提交《区分表》官方文件,证明被诉商品属于不同类别(如“奶茶店服务”属第43类,原告仅注册第30类“奶茶粉”)。
  • ​市场调查报告​​:
    委托第三方出具报告,证明相关公众不会混淆两类商品(如“服装”与“玩具”消费群体差异)。

​证据要点​

  • ​商标注册证​​:
    需公证认证,明确核定商品项目。
  • ​商品对比材料​​:
    被诉商品实物照片、说明书、销售页面截图,与原告核定商品对比说明差异。

​五、典型案例​

  1. ​(2019)最高法民再138号​​:
    “奥普”商标核定用于浴霸(第11类),被告在集成吊顶(第6类)使用,法院认定功能、渠道关联,构成类似商品侵权。
  2. ​(2021)沪73民终456号​​:
    原告注册“小米”在第9类手机,被告用于第12类电动车,因非驰名商标且商品差异大,不构成侵权。

​结论​​:判断商标核定范围是否涵盖被诉商品,需严格对照注册证,结合功能、渠道等要素分析商品类似性,并综合驰名商标保护规则。原告应注重注册策略与证据准备,被告则需精准定位分类差异,削弱混淆可能性。

商标共存判决的域外执行力

商标共存判决的域外执行力涉及国际私法、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及跨境司法协作,其实现需满足严格条件且存在显著限制。以下从法律依据、实践难点及应对策略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原则​

  1. ​地域性原则的制约​
    商标权依各国法律独立产生,一国法院的共存判决仅在其司法辖区内有效,无法直接约束他国商标注册或使用行为(《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
  2. ​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前提​
    需符合被请求国关于承认外国判决的条件,包括:
    • ​国际条约或互惠关系​​(如中国与部分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 ​程序正当性​​(被告获得合理通知与答辩机会);
    • ​不违反公共政策​​(如判决内容与执行地强制法规冲突)。
  3. ​海牙公约的有限适用​
    •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2005)仅适用于合同纠纷,通常不涵盖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确权案件;
    • 《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2019)虽扩大适用范围,但需缔约国批准且保留条款可能排除知识产权事项。

​二、域外执行实践难点​

  1. ​商标注册制度的独立性​
    即使A国判决确认商标共存,B国商标局仍有权依本国法驳回相同/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如“ZIPPO”打火机在华被抢注案)。
  2. ​执行程序的复杂性​
    • 需在目标国单独提起承认与执行诉讼,耗时成本高(如美国判决在中国承认需6-12个月);
    • 部分国家要求“双重可诉性”(被诉行为在执行地亦构成侵权)。
  3. ​公共政策例外条款的滥用风险​
    执行地法院可能以“损害本国消费者利益”或“造成市场混淆”为由拒绝承认(如欧盟法院对平行进口商标案件的严格审查)。
  4. ​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排除​
    多数国家(如中国、德国)仅承认补偿性赔偿,对惩罚性赔偿部分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82条)。

​三、实务应对策略​

  1. ​提前布局多国共存协议​
    • 在关键市场签订书面共存协议,并向当地商标局备案(如苹果与唯冠就“iPad”商标的全球和解);
    • 协议需明确地域范围、使用方式及争议解决机制(建议选择仲裁条款)。
  2. ​利用国际注册体系​
    • 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缔约国,同步申请商标注册并附共存声明,减少各国审查冲突(需符合《马德里协定》细则)。
  3. ​申请临时禁令的跨境效力​
    • 在欧盟等区域性组织内,可依据《欧盟商标条例》(EUTMR)第125条申请全欧盟范围的临时措施;
    • 其他法域需逐国申请(如美国法院的“反禁诉令”对抗中国诉讼)。
  4. ​选择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 约定仲裁条款(适用《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在160+缔约国更易执行(如“华为诉三星”标准必要专利仲裁案);
    • 通过WIPO调解与仲裁中心达成跨境和解。
  5. ​利用互惠原则突破限制​
    • 在与中国有互惠关系的国家(如新加坡、阿联酋),可援引《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申请执行;
    • 需提供该国承认中国判决的先例证据(如(2017)鄂01协外认1号承认美国加州判决案)。

​四、典型案例参考​

  1. ​欧盟内部执行范例​
    • ​C-235/09 DHL v. Chronopost​​:法国法院的商标侵权判决在德国自动生效(基于《布鲁塞尔条例》司法互信原则)。
  2. ​中美之间的执行障碍​
    • ​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美国法院以“国家主权豁免”拒绝执行中国判决;
    • ​湖北高院承认美国破产判决​​(2020):在互惠前提下突破地域限制,但尚未扩展至知识产权领域。
  3. ​亚洲区域性协作​
    • ​日本最高法院2019年裁定​​:有条件承认中国判决,但要求被告财产位于日本且不违反公序良俗。

​五、未来趋势与立法动态​

  1. ​《海牙判决公约》的潜在影响​
    若主要国家批准该公约,商标侵权判决可能被纳入执行范围(目前中国未加入,美、欧态度分化)。
  2.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动​
    • RCEP第11章鼓励成员国简化知识产权判决承认程序;
    • 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探索建立“判决白名单”。
  3. ​区块链技术的证据固化​
    利用分布式账本存储跨境使用证据,提升域外法院对商标共存事实的采信度(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链”实践)。

​结论建议​​:
商标共存判决的域外执行力仍受制于严格的地域性规则,企业应优先通过​​多国协议备案+国际仲裁条款+马德里体系注册​​构建全球保护网,同时在诉讼中依托​​互惠先例+区域性司法协作+数字化举证​​提高执行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