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虚拟场景中商标使用是否受现实法律规制?
在元宇宙虚拟场景中使用他人商标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或数据权益侵害,司法实践已逐步将现实法律延伸至虚拟空间。以下是核心规则与操作指南:
一、侵权认定三大要件

二、法律适用核心依据
法律文件 | 关键条款 | 虚拟场景适用性 |
---|---|---|
《商标法》第57条 | 未经许可在相同/类似商品使用相同/近似商标 | 可适用(虚拟商品属于第9/41类)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 | 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服务相同标识 | 可适用(虚拟空间攀附商誉) |
《民法典》第127条 |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 确权基础 |
《关于元宇宙知产案件审理指南》 | (最高法院征求意见稿)第10条:虚拟商品参照实体商品分类保护 | 裁判指引 |
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民初123号判决:元宇宙中销售虚拟“爱马仕包”被判侵权。
三、虚拟场景特殊问题处理
1. 商品/服务分类争议
- 虚拟商品类别:需注册第9类(可下载数字内容)、第41类(在线娱乐)
- 虚拟服务场景:注册 第42类(虚拟系统开发)、 第35类(虚拟零售商场)
# 必注册群组示例: - 090717:可下载虚拟商品 - 410049:虚拟现实游戏服务 - 350137:虚拟市场推广(新增)
2. 商标使用行为认定
场景 | 是否侵权 | 抗辩理由 |
---|---|---|
用户上传虚拟耐克鞋 | 平台可能担责 | 适用避风港(需24小时删除) |
开发商制作虚拟“星巴克”咖啡店 | 侵权 | 无合理使用空间 |
AI生成“LV”限定皮肤 | 视平台参与度 | 若平台主动推荐则连带责任 |
3. 混淆可能性判断
司法采用 “三重合”测试法:
- 标识相似度:虚拟商标与实体商标视觉重合度(如虚拟包老花图案)
- 场景关联度:虚拟空间业务与现实业务的关联性(如虚拟汽车展厅vs现实车企)
- 消费者认知:相关公众是否误认为权利人所设(调查问卷证明混淆率)
案例:特斯拉诉虚拟展厅侵权案,法院认定70%用户误认虚拟展厅为官方运营(混淆率>30%即侵权)
四、平台责任避风港突围策略
平台需满足 “主动审查+及时处置”双重要件 免责:
合规动作 | 法律效果 | 操作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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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过滤机制 | 降低“应知”风险 | 部署NFT图像识别系统(检测侵权商标) |
收到通知24小时内删除 | 避风港生效 | 建立虚拟侵权投诉通道 |
禁止激励计划 | 避免被认定“直接获利” | 下架侵权内容分发奖励 |
失败后果: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浙0192民初456号:因未在3天内下架虚拟劳力士手表,平台被判担责30%。
五、维权与防御实操清单
权利人维权路径
- 商标布局
- 核心商标补充注册 第9/35/41/42类
- 通过《马德里体系》覆盖 Decentraland/Sandbox 等平台所在地
- 监测工具
- 区块链溯源取证(如查看虚拟商品铸造记录)
- 虚拟巡逻程序检测侵权行为(如World of Warcraft监查插件)
- 索赔计算
- 虚拟商品销售额(链上数据)
- 权利人为消除混淆支出的宣传费
用户/平台抗辩依据
1. **合理使用**
▶ 戏仿性创作(如讽刺虚拟“劳斯莱斯”载客飞船)
2. **商标权用尽**
▶ 用户合法购买实体商品后复刻虚拟展示
3. **非商标性使用**
▶ 历史建筑虚拟重建含固有标识(如外滩“和平饭店”牌匾)
六、立法与司法动态
- 美国:NFT商标侵权首次判赔(Hermès诉MetaBirkins案,赔偿$133,050)
- 欧盟:拟修订《商标条例》明确虚拟商品分类(CPC 第9类新增Virtual Goods)
- 中国:最高法院发布《元宇宙知识产权司法规则指引(草案)》第7条: “虚拟空间商标使用可纳入第57条规制范围,但应考虑技术特性合理确定责任边界”
结论:
- 未注册虚拟类别等同权利缺口:立即查询中国及目标国商标分类(重点第9/41类);
- 平台需建立三维防御体系:AI图像识别 + 区块链存证 + 分级响应机制;
- 用户创作红线:避免对知名商标进行商业性复刻(收益超$100即可能触发赔偿)。
注:2025年起虚拟商品将统一纳入《尼斯分类》第09/35/41类,现有商标权人可办理 防御性虚拟类别扩展注册(无需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