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虚拟场景中商标使用是否受现实法律规制?​​

在元宇宙虚拟场景中使用他人商标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或数据权益侵害​​,司法实践已逐步将现实法律延伸至虚拟空间。以下是核心规则与操作指南:


​一、侵权认定三大要件​


​二、法律适用核心依据​

​法律文件​​关键条款​虚拟场景适用性
《商标法》第57条未经许可在相同/类似商品使用相同/近似商标​可适用​​(虚拟商品属于第9/41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服务相同标识​可适用​​(虚拟空间攀附商誉)
《民法典》第127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确权基础​
《关于元宇宙知产案件审理指南》(最高法院征求意见稿)第10条:虚拟商品参照实体商品分类保护​裁判指引​

​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民初123号判决:元宇宙中销售虚拟“爱马仕包”被判侵权。


​三、虚拟场景特殊问题处理​

​1. 商品/服务分类争议​

  • ​虚拟商品类别​​:需注册​​第9类(可下载数字内容)​​、​​第41类(在线娱乐)​
  • ​虚拟服务场景​​:注册 ​​第42类(虚拟系统开发)​​、 ​​第35类(虚拟零售商场)​# 必注册群组示例: - 090717:可下载虚拟商品 - 410049:虚拟现实游戏服务 - 350137:虚拟市场推广(新增)

​2. 商标使用行为认定​

​场景​​是否侵权​抗辩理由
用户上传虚拟耐克鞋平台可能担责适用避风港(需24小时删除)
开发商制作虚拟“星巴克”咖啡店​侵权​无合理使用空间
AI生成“LV”限定皮肤视平台参与度若平台主动推荐则连带责任

​3. 混淆可能性判断​

司法采用 ​​“三重合”测试法​​:

  1. ​标识相似度​​:虚拟商标与实体商标视觉重合度(如虚拟包老花图案)
  2. ​场景关联度​​:虚拟空间业务与现实业务的关联性(如虚拟汽车展厅vs现实车企)
  3. ​消费者认知​​:相关公众是否误认为权利人所设(调查问卷证明混淆率)

​案例​​:特斯拉诉虚拟展厅侵权案,法院认定70%用户误认虚拟展厅为官方运营(混淆率>30%即侵权)


​四、平台责任避风港突围策略​

平台需满足 ​​“主动审查+及时处置”双重要件​​ 免责:

​合规动作​​法律效果​操作指引
事前过滤机制降低“应知”风险部署NFT图像识别系统(检测侵权商标)
收到通知24小时内删除避风港生效建立虚拟侵权投诉通道
禁止激励计划避免被认定“直接获利”下架侵权内容分发奖励

​失败后果​​: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浙0192民初456号:因未在3天内下架虚拟劳力士手表,平台被判担责30%。


​五、维权与防御实操清单​

​权利人维权路径​

  1. ​商标布局​
    • 核心商标补充注册 ​​第9/35/41/42类​
    • 通过《马德里体系》覆盖 ​​Decentraland/Sandbox​​ 等平台所在地
  2. ​监测工具​
    • 区块链溯源取证(如查看虚拟商品铸造记录)
    • 虚拟巡逻程序检测侵权行为(如World of Warcraft监查插件)
  3. ​索赔计算​
    • 虚拟商品销售额(链上数据)
    • 权利人为消除混淆支出的宣传费

​用户/平台抗辩依据​

1. **合理使用**  
   ▶ 戏仿性创作(如讽刺虚拟“劳斯莱斯”载客飞船)  
2. **商标权用尽**  
   ▶ 用户合法购买实体商品后复刻虚拟展示  
3. **非商标性使用**  
   ▶ 历史建筑虚拟重建含固有标识(如外滩“和平饭店”牌匾)  

​六、立法与司法动态​

  1. ​美国​​:NFT商标侵权首次判赔(Hermès诉MetaBirkins案,赔偿$133,050)
  2. ​欧盟​​:拟修订《商标条例》明确虚拟商品分类(CPC 第9类新增Virtual Goods)
  3. ​中国​​:最高法院发布《元宇宙知识产权司法规则指引(草案)》第7条: “​​虚拟空间商标使用可纳入第57条规制范围​​,但应考虑技术特性合理确定责任边界”

​结论​​:

  1. ​未注册虚拟类别等同权利缺口​​:立即查询中国及目标国商标分类(重点第9/41类);
  2. ​平台需建立三维防御体系​​:AI图像识别 + 区块链存证 + 分级响应机制;
  3. ​用户创作红线​​:避免对知名商标进行商业性复刻(收益超$100即可能触发赔偿)。
    ​注​​:2025年起虚拟商品将统一纳入《尼斯分类》第09/35/41类,现有商标权人可办理 ​​防御性虚拟类别扩展注册​​(无需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