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实务案例,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可分为以下四类,每类均包含具体行为模式及法律依据:
一、直接商标使用类侵权
- 相同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
- 行为: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志。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案例:假冒“茅台”白酒销售,直接复制商标标识。
- 相同/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导致混淆
- 行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足以使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或关联关系。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细化“混淆”标准(包括误认来源或误认存在许可、加盟关系)。
- 关键要素:需综合考量商标近似度、商品关联性、商标知名度、消费者注意力等。
二、商品流通与标识制作类侵权
- 销售侵权商品
- 行为:销售明知或应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免责例外:销售商能证明商品合法取得、说明提供者且无主观恶意时,可免赔偿责任(但仍需停止销售)。
- 伪造、销售侵权商标标识
- 行为: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如标签、包装)。
- 法律后果: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
- 案例:伪造“今世缘”酒类商标标识,被判刑并处罚金。
- 反向假冒(更换商标后销售)
- 行为:移除权利人商标后贴上自有商标重新销售。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
三、商业标识滥用与网络侵权
- 将商标作为商品名称、装潢或企业字号使用
- 行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近似文字用于商品名称、装潢,或将之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误导公众。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纳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
- 处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 域名侵权
- 行为:注册与他人商标相同/近似的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商品交易,导致公众误认。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
- 帮助侵权
- 行为:为侵权提供仓储、运输、网络平台等便利条件(如电商平台明知售假未制止)。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
- 平台责任:经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需承担连带责任。
四、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类侵权
- 跨类冒用驰名商标
- 行为:在不相同/不类似商品上复制、模仿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权利人利益。
- 法律依据: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驰名商标需经法定程序认定。
- 保护要件:商标驰名性+跨类使用导致混淆/淡化。
实务争议与例外情形
- 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事由
- 正当使用:
- 描述性使用(如说明商品产地、原料);
- 三维标志因技术效果或商品性质使用。
- 在先使用:他人在商标申请前已使用相同/近似标志并有一定影响,可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
- 权利耗尽:合法购买正品后转售不侵权。
- 正当使用:
- 地理标志侵权的特殊性
- 正当使用:商品真实产自特定地域时,生产者可正当使用地理标志(如“阳山”水蜜桃)。
- 侵权边界:非产地商品冒用地理标志构成侵权(如非阳山镇桃子使用“阳山”商标)。
总结与法律适用要点
侵权类型 | 核心行为 | 法律依据 |
---|---|---|
直接使用 | 相同/近似商标用于相同/类似商品导致混淆 | 《商标法》第57条第1-2项 |
商品流通 | 销售侵权商品、伪造标识、反向假冒 | 《商标法》第57条第3-5项 |
商业标识滥用 | 商标用作商品名称/装潢/字号、域名侵权、帮助侵权 | 《商标法》第57条第6-7项+司法解释 |
驰名商标保护 | 跨类使用导致混淆或淡化 | 司法解释第1条第2项 |
实务提示:
- 权利人应对跨类使用驰名商标、网络平台帮助侵权等新型侵权重点取证;
- 侵权人可主张描述性使用、在先使用等抗辩,但需举证符合法定条件。
- 判断是否侵权需结合商标使用性质(是否识别来源)、混淆可能性(综合因素评估)及主观过错(如平台明知)。
典型案例指引:
- 反向假冒:擅自更换“LV”商标后转售高价包袋,构成侵权;
- 地理标志滥用:非阳山产桃子使用“阳山”商标,被判赔偿;
- 字号侵权:餐饮店突出使用“海底捞”字号,误导公众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