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害商标权行为认定

以下是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害商标权行为认定的综合分析,结合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及认定标准展开: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边界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下称“平台”)是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等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其本身不直接参与交易。平台对商标侵权的责任认定需遵循以下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一般承担间接责任,需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主观过错。
  2. ​避风港规则​​:若平台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如删除、屏蔽链接),可免除责任;反之需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二、投诉处理机制中合格通知与声明的认定

(一)商标权人的合格通知要件

商标权人通知平台采取必要措施时,书面通知需包含:

  1. ​权利证明与身份信息​​:商标注册证、权利归属文件及权利人身份证明。
  2. ​精准定位侵权信息​​:被控侵权商品/服务的具体链接、店铺名称等。
  3. ​侵权初步证据​​:如商品对比图、侵权标识使用证据等。
  4. ​真实性保证​​:书面承诺通知内容真实,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无效情形​​:通知缺乏关键信息或证据明显不实,平台可不采取行动。
(二)平台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任边界

平台接到通知后:

  1. ​及时性要求​​:立即转送通知并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措施。
  2. ​措施合理性考量​​:需综合侵权可能性、影响范围、技术条件等因素。例如:
    • 未过滤“高仿”关键词或重复侵权链接,视为措施不足。
    • 技术条件受限时,采取基础措施可免责。
  3. ​连带责任触发​​:若未及时行动导致损害扩大,平台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平台内经营者的声明与反通知

平台内经营者可提交声明抗辩,内容需包括:

  1. ​身份信息与商品定位​​:经营者身份及要求恢复链接的商品信息。
  2. ​不侵权初步证据​​:如商标授权书、合法来源证明等。
  3. ​恶意声明认定​​:包括伪造权利证明、明知侵权仍不撤回声明等情形。
    ​平台义务​​:
  • 将声明转交权利人,并告知其可投诉或起诉;
  • 15日内未收到投诉/起诉通知的,终止措施。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平台构成帮助侵权的,需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以下情形可推定“应当知道”:

  1. ​未履行法定义务​​:
    • 未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 未审核“旗舰店”“品牌店”等店铺的商标权证明。
  2. ​技术措施缺失​​:
    • 未拦截含“高仿”“假货”等字眼的侵权链接;
    • 未过滤被投诉后重复上架的侵权商品。
  3. ​其他重大过失​​:
    • 对明显侵权标识未主动排查(如知名商标被仿冒);
    • 平台内经营者多次侵权,未采取终止服务措施。

​典型案例​​:

  • ​直播平台责任案​​:平台未审核直播间“品牌直销”标识的权利证明,被判“应知”侵权。
  • ​爱库存平台案​​:平台深度参与商品选品定价,被认定为销售者(直接侵权责任)。

四、免责抗辩与责任限制情形

  1. ​销售商免责三要件​​:
    • 不知商品侵权;
    • 商品合法取得(如正规发票);
    • 能说明提供者信息(名称、地址等)。
  2. ​平台不视为“应知”的情形​​:
    • 按商业惯例进货且价格合理;
    • 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并执行。

五、总结:归责原则的适用要点

​责任类型​​认定条件​​法律后果​
​直接侵权责任​平台开展自营业务或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系平台自营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帮助侵权责任​知道或应知侵权未采取措施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
​避风港免责​收到通知后及时删除链接/不知情且无应知情形不承担责任

​实务建议​​:

  • 平台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包括投诉响应流程、关键词过滤技术、定期核验经营者资质。
  • 商标权人投诉时应提供充分证据,避免恶意通知导致反赔风险。

法律依据:《电子商务法》第41-45条;《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