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认定
以下基于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就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认定标准、方法及争议问题展开分析,并结合典型案例说明实务操作要点:
一、法律框架与核心原则
- “用途”的核心地位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产品用途是认定种类相同或相近的唯一法定标准。即使产品名称、分类号不同,只要用途相同或部分重叠,即可能被认定为相近种类。
- 功能与用途的区分:功能是产品的作用机制(如“保温”),用途是产品的应用场景(如“盛装热饮”)。若功能相同但用途不同(如保温杯与保温箱),则不必然构成相近种类。
- 参考因素的辅助作用
认定用途时需综合四项参考因素:- 简要说明:专利权人声明的用途具有最高效力(如“餐具用贴纸”用途为装饰餐具);
-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洛迦诺分类):仅作参考,因分类粗粒度可能导致无关产品归入同类(如“梳妆用品”类包含冲牙器和手持镜);
- 功能与使用场景:如“蓝牙音响灯”兼具照明和播放功能,与普通台灯用途部分重叠;
- 销售与实际使用:消费者是否将两类产品关联使用(如手机与配套手机壳)。
二、实务认定中的动态因素
- 多用途产品的弹性认定
- 若产品有多个用途,只要任一用途相同,即属相近种类。
- 案例印证:
- 工艺品(凤梨拼盘)案:果冻产品兼具食用和装饰用途,与装饰类专利构成相近种类;
- 换气扇与空调扇案:二者在“净化空气”用途上重叠,属于相近种类。
- 关联性产品的扩张解释
当产品存在功能协同或消费场景关联时,可能突破传统用途分类:- 功能互补性:如手机壳与手机,虽类别不同但因保护功能协同被关联;
- 消费场景绑定:笔记本电脑与配套鼠标常作为整体销售,易被消费者视为关联产品;
- 设计元素共通:同一品牌的运动鞋与服装因设计风格一致可能被关联。
- 零部件与整体产品的特殊规则
- 专用部件:如自行车车架与自行车,因不可替代性属于相近种类;
- 通用部件:如电动机与剃须刀,因可适配多类产品而不必然相近。
三、典型案例中的司法适用逻辑
案例名称 | 争议焦点 | 认定逻辑 | 结果 |
---|---|---|---|
餐具用贴纸(柠檬)案 | 贴纸(装饰用途) vs 玻璃杯(容器用途) | 贴纸可独立销售,玻璃杯图案不可分离;二者用途无重叠。 | 非相近种类 |
工艺品(凤梨拼盘)案 | 果冻(食用) vs 装饰工艺品(装饰) | 果冻实际被用作贡品/摆设,与专利装饰用途部分重叠。 | 相近种类 |
手机壳关联性案 | 手机壳 vs 手机外观设计 | 手机壳设计模仿手机独特元素,功能互补且消费者认知关联。 | 可能构成相近种类 |
四、注意事项与争议前沿
- 《国际分类表》的局限性
分类表仅为管理工具,不可作为直接依据。例如28-03类同时包含冲牙器和手持镜,但二者用途迥异。 - 新兴产品的认定挑战
- 复合功能产品(如带音响的台灯):需分析主要用途是否重叠,而非仅对比单一功能;
- 数字化产品:GUI(图形用户界面)以载体设备确定种类(如车载GUI归属汽车仪表类)。
- 地域性与消费习惯的影响
产品销售渠道、地区文化可能影响用途认定(如祭祀用品在特定地区兼具装饰功能)。
五、实务建议
- 专利申请阶段
- 在简要说明中明确限定用途,避免模糊表述;
- 对多用途产品,声明主要用途并申请多分类号。
- 侵权诉讼阶段
- 收集证据证明实际使用场景(如电商页面展示、消费者评价);
- 对关联性产品,提交市场调研数据证明消费认知关联。
- 抗辩策略
- 若产品用途不同,重点论证功能与使用场景分离(如装饰贴纸 vs 容器);
- 援引分类表差异或行业标准佐证用途区分。
结论:认定“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本质是以用途为核心、动态结合市场实际的功能性判断。司法实践正逐步接纳关联性标准,但需防范因关联性扩张导致保护范围泛化。企业需在专利布局时前瞻性定义用途,诉讼中依托多维证据构建逻辑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