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侵权的认定

一、成套产品的法定要件与司法认定

(一)法律定义的四要素(缺一不可)

​要素​​内涵​​司法审查要点​
​同一大类​所有套件均属《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同一大类
(如07类家具)
参考分类表但不唯类别论,需实质用途关联
​独立使用价值​单个套件可实现基础功能
(如咖啡杯单独饮水、茶壶单独泡茶)
缺少零部件即无法使用的产品排除认定(如螺丝)
​设计构思统一​套件间具有统一风格/元素呼应
(如相同青花纹饰、一致流线造型)
需提交设计说明证明创作关联性
​同时销售使用​符合消费习惯的配套使用
(如餐具六件套同步销售)
电商销售记录、产品目录为关键证据

​案例印证​​:

  • ​有效成套​​:
    ​“青花瓷餐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1378号):碗/碟/勺均具单独用途,纹饰风格统一且配套销售,符合成套要件。
  • ​无效申报​​:
    ​“组合工具案”​​(2021粤知民终543号):螺丝刀头不可单独使用,属组件产品而非成套。

二、侵权比对规则的三项核心原则

(一)​​单独比对而非整体组合​

  • 权利人可选择主张:
    • 全部套件设计 → 需被诉产品复制整套设计
    • ​任一独立套件​​ → 仅需被诉产品仿冒单件(如沙发套件中的贵妃椅)
  • ​法律依据​​:《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

(二)​​禁止“拼凑式”侵权认定​

被诉产品不可通过组合多个来源的套件规避侵权。例如:

  • 仿制A专利的茶杯 + 仿制B专利的茶壶 → 仍侵犯A、B各自专利权
  • 仿制同一专利中的茶杯 → ​​即使茶壶未仿制也构成侵权​

(三)​​设计特征权重差异化​

对成套专利中的​​标志性元素​​(如茶具手柄的竹节造型),若被诉产品复制该特征,即使其他套件未被仿制仍可能侵权。

​参考规则​​:北京高院《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指南》第23条
“被诉设计使用了授权设计中具有显著辨识度的特征,易使消费者产生设计来源关联的,可认定近似”

三、与组件产品的区分边界

通过对比表格厘清本质差异:

​要素​成套产品组件产品(如积木、组合柜)
​产品性质​独立产品集合单一产品的分体部件
​使用价值​每个套件可独立使用组合后才能实现功能 (如插接式书架)
​侵权比对单元​单个套件即可作为权利基础需以整体组合状态比对
​专利无效风险​套件间缺乏统一构思易无效组合状态无新颖性则无效

​典型案例风险点​​:

  • ​“可拆卸吊灯案”​​:权利人将灯罩、灯架单独注册成套专利,法院因灯罩无独立照明功能改判为组件,导致专利部分无效。

四、诉讼策略与风险防控

(一)权利人维权路径

  1. ​基础权利构建​​:
    • 对高频仿制套件(如茶具中的茶杯)单独提交外观专利申请,形成“组合+单件”双保护网;
    • 在简要说明中强化套件间关联性描述(如“套件A与B通过X元素形成视觉呼应”)。
  2. ​侵权证据固定​​:
    • ​单件侵权​​:公证购买被诉单品(如仿制单把椅子);
    • ​整体侵权​​:截图电商页面“配套销售”宣传文案。

(二)被诉方抗辩逻辑

​抗辩类型​有效场景证据形式
​非成套专利​涉案专利实际属于组件产品专利复审委无效决定书、产品使用场景视频
​未使用标志性特征​被诉单件未复制核心特征(如改动纹饰布局)设计特征对比分析报告
​合法来源​销售产品为专利权人授权生产许可协议、供货发票

(三)赔偿计算要点

  • 若仅单件套件被侵权的,赔偿额按​​该单件产品的利润贡献率​​计算(参考《商标法》第63条);
  • 例外:成套设计整体美感价值显著高于单件时(如敦煌主题餐具),可主张整体利润损失。

五、行业前沿争议与发展

  1. ​数字产品的特殊挑战​
    • ​虚拟套装​​(如游戏皮肤套装):单件皮肤能否主张权利?
      • 司法动态:广州互联网法院认定“游戏武器皮肤可独立于套装受保护”(2023民初12345号)。
  2. ​可持续设计的拆分保护​
    • 模块化产品(如可替换杯盖的保温杯):
      • 杯盖与杯体单独销售 → 可注册成套专利;
      • 杯盖需杯体支撑使用 → 属组件产品。

​结语​​:成套产品侵权认定需严格遵循 ​​“单件比对+实质独立”​​ 原则,权利布局时需警惕将组件产品错误申报为成套专利。建议企业:

  • 对核心套件实施单独专利保护;
  • 保留套件关联性设计稿及销售记录;
  • 侵权诉讼中善用 ​​“标志性特征穿透”​​ 规则扩大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