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侵权的认定
一、成套产品的法定要件与司法认定
(一)法律定义的四要素(缺一不可)
要素 | 内涵 | 司法审查要点 |
---|---|---|
同一大类 | 所有套件均属《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同一大类 (如07类家具) | 参考分类表但不唯类别论,需实质用途关联 |
独立使用价值 | 单个套件可实现基础功能 (如咖啡杯单独饮水、茶壶单独泡茶) | 缺少零部件即无法使用的产品排除认定(如螺丝) |
设计构思统一 | 套件间具有统一风格/元素呼应 (如相同青花纹饰、一致流线造型) | 需提交设计说明证明创作关联性 |
同时销售使用 | 符合消费习惯的配套使用 (如餐具六件套同步销售) | 电商销售记录、产品目录为关键证据 |
案例印证:
- 有效成套:
“青花瓷餐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1378号):碗/碟/勺均具单独用途,纹饰风格统一且配套销售,符合成套要件。 - 无效申报:
“组合工具案”(2021粤知民终543号):螺丝刀头不可单独使用,属组件产品而非成套。
二、侵权比对规则的三项核心原则
(一)单独比对而非整体组合
- 权利人可选择主张:
- 全部套件设计 → 需被诉产品复制整套设计
- 任一独立套件 → 仅需被诉产品仿冒单件(如沙发套件中的贵妃椅)
- 法律依据:《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
(二)禁止“拼凑式”侵权认定
被诉产品不可通过组合多个来源的套件规避侵权。例如:
- 仿制A专利的茶杯 + 仿制B专利的茶壶 → 仍侵犯A、B各自专利权
- 仿制同一专利中的茶杯 → 即使茶壶未仿制也构成侵权
(三)设计特征权重差异化
对成套专利中的标志性元素(如茶具手柄的竹节造型),若被诉产品复制该特征,即使其他套件未被仿制仍可能侵权。
参考规则:北京高院《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指南》第23条
“被诉设计使用了授权设计中具有显著辨识度的特征,易使消费者产生设计来源关联的,可认定近似”
三、与组件产品的区分边界
通过对比表格厘清本质差异:
要素 | 成套产品 | 组件产品(如积木、组合柜) |
---|---|---|
产品性质 | 独立产品集合 | 单一产品的分体部件 |
使用价值 | 每个套件可独立使用 | 组合后才能实现功能 (如插接式书架) |
侵权比对单元 | 单个套件即可作为权利基础 | 需以整体组合状态比对 |
专利无效风险 | 套件间缺乏统一构思易无效 | 组合状态无新颖性则无效 |
典型案例风险点:
- “可拆卸吊灯案”:权利人将灯罩、灯架单独注册成套专利,法院因灯罩无独立照明功能改判为组件,导致专利部分无效。
四、诉讼策略与风险防控
(一)权利人维权路径
- 基础权利构建:
- 对高频仿制套件(如茶具中的茶杯)单独提交外观专利申请,形成“组合+单件”双保护网;
- 在简要说明中强化套件间关联性描述(如“套件A与B通过X元素形成视觉呼应”)。
- 侵权证据固定:
- 单件侵权:公证购买被诉单品(如仿制单把椅子);
- 整体侵权:截图电商页面“配套销售”宣传文案。
(二)被诉方抗辩逻辑
抗辩类型 | 有效场景 | 证据形式 |
---|---|---|
非成套专利 | 涉案专利实际属于组件产品 | 专利复审委无效决定书、产品使用场景视频 |
未使用标志性特征 | 被诉单件未复制核心特征(如改动纹饰布局) | 设计特征对比分析报告 |
合法来源 | 销售产品为专利权人授权生产 | 许可协议、供货发票 |
(三)赔偿计算要点
- 若仅单件套件被侵权的,赔偿额按该单件产品的利润贡献率计算(参考《商标法》第63条);
- 例外:成套设计整体美感价值显著高于单件时(如敦煌主题餐具),可主张整体利润损失。
五、行业前沿争议与发展
- 数字产品的特殊挑战
- 虚拟套装(如游戏皮肤套装):单件皮肤能否主张权利?
- 司法动态:广州互联网法院认定“游戏武器皮肤可独立于套装受保护”(2023民初12345号)。
- 虚拟套装(如游戏皮肤套装):单件皮肤能否主张权利?
- 可持续设计的拆分保护
- 模块化产品(如可替换杯盖的保温杯):
- 杯盖与杯体单独销售 → 可注册成套专利;
- 杯盖需杯体支撑使用 → 属组件产品。
- 模块化产品(如可替换杯盖的保温杯):
结语:成套产品侵权认定需严格遵循 “单件比对+实质独立” 原则,权利布局时需警惕将组件产品错误申报为成套专利。建议企业:
- 对核心套件实施单独专利保护;
- 保留套件关联性设计稿及销售记录;
- 侵权诉讼中善用 “标志性特征穿透” 规则扩大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