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权的控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十一)项及相关司法解释,广播权的控制范围及其与广播组织权的区别可体系化解析如下:
一、广播权控制的三类法定行为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广播权控制以下行为:
- 以无线方式传播作品
- 行为特征:通过无线电波(如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无线信号)首次公开传播作品。
- 典型场景:
- 电台直播音乐作品(如某电台未经许可播放歌曲);
- 电视台首播电视剧(如央视首播电视剧《人世间》)。
- 以无线/有线方式转播广播的作品
- 行为特征:对已被无线广播的作品进行二次传播,包括有线电视转播、网络实时转播等。
- 典型场景:
- 地方台转播央视春晚信号(无论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
- 网络平台对电视台节目进行实时同步直播(如“世界杯”赛事转播)。
- 通过扩音器等工具传播广播的作品
- 行为特征:在公共场所(如商场、餐厅)通过电视、音响等设备公开播放已被广播的作品。
- 典型场景:
- 超市播放电台正在直播的歌曲;
- 酒吧用电视播放电视台的球赛直播。
二、广播权的例外情形:有线直接传播
以有线方式直接传播作品(非转播)不属于广播权控制范围,例如:
- 有线电视台直接播放自制节目(非转播无线信号);
- 酒店通过自建有线系统播放未发表电影。
法律适用调整: - 若传播内容为视听作品(如电影),适用放映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
- 若传播内容为非视听类作品(如音乐、戏剧),适用表演权(机械表演)或著作权法兜底条款(“其他权利”)。
案例佐证:
某酒店通过有线电视前端系统直接播放电影,法院认定侵害放映权而非广播权(宣城电视台案)。
三、广播权与广播组织权的核心区别
对比维度 | 广播权 | 广播组织权 |
---|---|---|
权利性质 | 著作权财产权 | 邻接权(保护传播者权益) |
权利主体 | 作品著作权人(如作者、制片者) | 广播电台、电视台(如央视、地方台) |
保护客体 | 作品本身 | 广播信号(非作品内容) |
控制行为 | 首次广播、转播、公开传播广播作品 | 禁止他人转播、录制、复制其节目信号 |
法律依据 |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 |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 |
典型场景分析:
- 广播权行权:词曲作者授权电台播放其歌曲(需支付报酬);
- 广播组织权行权:央视禁止地方台盗播其“世界杯”赛事信号。
四、实务中的交叉与冲突
- 信号盗播的双重侵权
- 酒店盗播央视加密电视信号:
- 侵害央视的广播组织权(信号盗用);
- 若节目含他人作品(如电影),同时侵害著作权人的广播权。
- 酒店盗播央视加密电视信号:
- 网络直播的定性争议
- 非交互式网络直播(如实时转播体育赛事):纳入广播权控制(2020年修法后明确);
- 交互式点播: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
五、企业合规要点
- 内容传播前需厘清授权链条:
- 无线/有线转播作品 → 取得著作权人广播权许可;
- 使用电视台信号 → 取得广播组织转播权许可。
- 技术措施不得规避:
- 擅自解密加密电视信号(如酒店破解央视3/5/6/8套节目)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总结:广播权规制作品传播的首次无线广播、后续转播及公开传播,而广播组织权保护的是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信号传播利益。二者在实务中常交织出现(如赛事转播),需同步审查权利来源。2020年修法后,广播权已扩张至有线非交互式传播,但直接有线传播作品仍需通过其他权项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