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权的控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十一)项及相关司法解释,广播权的控制范围及其与广播组织权的区别可体系化解析如下:

​一、广播权控制的三类法定行为​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广播权控制以下行为:

  1. ​以无线方式传播作品​
    • ​行为特征​​:通过无线电波(如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无线信号)首次公开传播作品。
    • ​典型场景​​:
      • 电台直播音乐作品(如某电台未经许可播放歌曲);
      • 电视台首播电视剧(如央视首播电视剧《人世间》)。
  2. ​以无线/有线方式转播广播的作品​
    • ​行为特征​​:对​​已被无线广播的作品​​进行二次传播,包括有线电视转播、网络实时转播等。
    • ​典型场景​​:
      • 地方台转播央视春晚信号(无论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
      • 网络平台对电视台节目进行实时同步直播(如“世界杯”赛事转播)。
  3. ​通过扩音器等工具传播广播的作品​
    • ​行为特征​​:在公共场所(如商场、餐厅)通过电视、音响等设备公开播放已被广播的作品。
    • ​典型场景​​:
      • 超市播放电台正在直播的歌曲;
      • 酒吧用电视播放电视台的球赛直播。

​二、广播权的例外情形:有线直接传播​

​以有线方式直接传播作品​​(非转播)不属于广播权控制范围,例如:

  • 有线电视台直接播放自制节目(非转播无线信号);
  • 酒店通过自建有线系统播放未发表电影。
    ​法律适用调整​​:
  • 若传播内容为​​视听作品​​(如电影),适用​​放映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
  • 若传播内容为​​非视听类作品​​(如音乐、戏剧),适用​​表演权(机械表演)​​或著作权法兜底条款(“其他权利”)。

​案例佐证​​:
某酒店通过有线电视前端系统直接播放电影,法院认定侵害放映权而非广播权(宣城电视台案)。

​三、广播权与广播组织权的核心区别​

​对比维度​​广播权​​广播组织权​
​权利性质​著作权财产权邻接权(保护传播者权益)
​权利主体​作品著作权人(如作者、制片者)广播电台、电视台(如央视、地方台)
​保护客体​作品本身广播信号(非作品内容)
​控制行为​首次广播、转播、公开传播广播作品禁止他人转播、录制、复制其节目信号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

​典型场景分析​​:

  • ​广播权行权​​:词曲作者授权电台播放其歌曲(需支付报酬);
  • ​广播组织权行权​​:央视禁止地方台盗播其“世界杯”赛事信号。

​四、实务中的交叉与冲突​

  1. ​信号盗播的双重侵权​
    • 酒店盗播央视加密电视信号:
      • 侵害央视的​​广播组织权​​(信号盗用);
      • 若节目含他人作品(如电影),同时侵害著作权人的​​广播权​​。
  2. ​网络直播的定性争议​
    • ​非交互式网络直播​​(如实时转播体育赛事):纳入广播权控制(2020年修法后明确);
    • ​交互式点播​​: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

​五、企业合规要点​

  1. ​内容传播前需厘清授权链条​​:
    • 无线/有线转播作品 → 取得著作权人​​广播权许可​​;
    • 使用电视台信号 → 取得广播组织​​转播权许可​​。
  2. ​技术措施不得规避​​:
    • 擅自解密加密电视信号(如酒店破解央视3/5/6/8套节目)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总结​​:广播权规制作品传播的​​首次无线广播、后续转播及公开传播​​,而广播组织权保护的是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信号传播利益​​。二者在实务中常交织出现(如赛事转播),需同步审查权利来源。2020年修法后,广播权已扩张至​​有线非交互式传播​​,但直接有线传播作品仍需通过其他权项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