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映权的控制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及司法实践,放映权控制的行为范围、侵权认定标准及例外情形分析如下:
一、放映权的法定定义与核心特征
-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放映权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 核心特征
- 公开性:面向不特定公众(如影院观众、酒店住客轮换使用),个人或家庭内部放映不侵权。
- 技术依赖性:需借助放映设备(如投影仪、智能电视、幻灯机)实现作品再现。
- 行为独立性:与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列,单独构成侵权客体。
- 无营利要求:无论有偿(如影院售票)或无偿(如公益放映),未经许可即侵权。
二、放映权控制的具体行为范围
1. 典型侵权场景
- 影院放映:商业影院播放电影。
- 公共场所放映:酒店客房、民宿、咖啡厅通过投影仪或电视播放电影吸引顾客。
- 技术设备公开再现:KTV点播MTV、培训机构播放教学影片。
- 来源合法性不影响定性:即使影片来自正版网站(如腾讯视频),但公开放映仍需单独授权(如民宿用正版APP投屏仍侵权)。
2. 例外情形(不侵害放映权)
- 私人使用:家庭或封闭亲友圈内播放。
- 合理使用:课堂教学、科研演示等非营利目的。
- 其他权利覆盖:
- 通过互联网交互式点播(属信息网络传播权);
- 广播电台/电视台无线传播(属广播权)。
三、侵害放映权的司法认定要件
要件 | 认定标准 | 案例参考 |
---|---|---|
未经许可 | 未取得著作权人直接授权或未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如音集协)付费 | 南阳某酒店案(内置侵权APP播放影片) |
公开再现 | 向不特定公众传播,如酒店客房轮换住客观看 | 武汉上百家酒店被诉侵权案 |
技术设备使用 | 投影仪、智能电视、VOD点播系统等终端设备 | KTV点播MTV侵权案 |
作品类型符合 | 仅限美术、摄影、视听作品(不含文字、音乐等) | 民宿播放电影《东溪突击》案 |
争议焦点:“公开性”的扩张解释
- 封闭空间(如酒店客房)是否属“公开场合”?
司法倾向:消费者轮换使用构成不特定公众,视为公开(如咖啡厅包厢点播案)。 - 设备提供者责任边界:
- 主动预装侵权应用或宣传“免费观影”→ 构成共同侵权;
- 仅提供网络接入或硬件设备→ 可能免责(技术中立原则)。
四、与邻近权利的区别(避免混淆)
权利类型 | 控制行为 | 典型场景 | 与放映权区别 |
---|---|---|---|
放映权 | 终端设备公开再现作品 | 影院、酒店投影仪播放电影 | 空间限制:同一场所同步接收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交互式传播(用户自选时间地点获取作品) | 视频平台点播、下载电影 | 交互性:用户自主控制播放 |
表演权(机械表演) | 通过设备播放录音录像(无画面) | 商场播放背景音乐 | 客体不同:仅限音频作品 |
例:KTV通过局域网点播MTV
- 本地播放 → 侵害放映权;
- 若用户可自选时间播放 → 同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五、法律责任与赔偿标准
- 民事责任
-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含合理开支如公证费、律师费)。
- 赔偿计算方式:
- 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如酒店因观影服务增收);
- 参照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如KTV按5元/天/包房计赔);
- 法定赔偿:500元–500万元(考量作品知名度、侵权规模)。
- 行政与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5万元);
- 刑事门槛: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3万元或传播≥500部作品可入罪。
- 批量诉讼的限制
- 对同一取证行为拆分起诉 → 法院可能仅支持单次赔偿(南阳中院案例)。
六、市场主体合规建议
- 内容使用者(酒店、影院等)
- 合作正版平台(如腾讯视频企业版),保留授权协议;
- 删除“免费观影”宣传,避免引导消费;
- 定期排查设备预装应用,下架未授权片源。
- 著作权人
- 分级授权:针对酒店、KTV等场景设计许可费标准;
- 技术防护:添加水印、限制单点播放权限。
- 争议解决策略
- 针对“碰瓷式维权”(如批量起诉小商户):
- 举证作品市场价值低、维权方恶意牟利 → 降低判赔额。
- 针对“碰瓷式维权”(如批量起诉小商户):
总结:放映权侵权的核心在于未经许可+技术设备公开再现视听类作品。新业态(如影吧民宿)需重点关注内容来源合法性,避免因“设备中立”误判风险;司法实践已通过“公开性”扩张解释强化终端责任,但亦对权利滥用(如批量诉讼)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