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映权的控制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及司法实践,放映权控制的行为范围、侵权认定标准及例外情形分析如下:

​一、放映权的法定定义与核心特征​

  1.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放映权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2. ​核心特征​
    • ​公开性​​:面向不特定公众(如影院观众、酒店住客轮换使用),个人或家庭内部放映不侵权。
    • ​技术依赖性​​:需借助放映设备(如投影仪、智能电视、幻灯机)实现作品再现。
    • ​行为独立性​​:与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列,单独构成侵权客体。
    • ​无营利要求​​:无论有偿(如影院售票)或无偿(如公益放映),未经许可即侵权。

​二、放映权控制的具体行为范围​

1. ​​典型侵权场景​

  • ​影院放映​​:商业影院播放电影。
  • ​公共场所放映​​:酒店客房、民宿、咖啡厅通过投影仪或电视播放电影吸引顾客。
  • ​技术设备公开再现​​:KTV点播MTV、培训机构播放教学影片。
  • ​来源合法性不影响定性​​:即使影片来自正版网站(如腾讯视频),但公开放映仍需单独授权(如民宿用正版APP投屏仍侵权)。

2. ​​例外情形(不侵害放映权)​

  • ​私人使用​​:家庭或封闭亲友圈内播放。
  • ​合理使用​​:课堂教学、科研演示等非营利目的。
  • ​其他权利覆盖​​:
    • 通过互联网交互式点播(属信息网络传播权);
    • 广播电台/电视台无线传播(属广播权)。

​三、侵害放映权的司法认定要件​

​要件​​认定标准​​案例参考​
​未经许可​未取得著作权人直接授权或未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如音集协)付费南阳某酒店案(内置侵权APP播放影片)
​公开再现​向不特定公众传播,如酒店客房轮换住客观看武汉上百家酒店被诉侵权案
​技术设备使用​投影仪、智能电视、VOD点播系统等终端设备KTV点播MTV侵权案
​作品类型符合​仅限美术、摄影、视听作品(不含文字、音乐等)民宿播放电影《东溪突击》案

争议焦点:​​“公开性”的扩张解释​

  • 封闭空间(如酒店客房)是否属“公开场合”?
    ​司法倾向​​:消费者轮换使用构成不特定公众,视为公开(如咖啡厅包厢点播案)。
  • ​设备提供者责任边界​​:
    • 主动预装侵权应用或宣传“免费观影”→ 构成共同侵权;
    • 仅提供网络接入或硬件设备→ 可能免责(技术中立原则)。

​四、与邻近权利的区别(避免混淆)​

​权利类型​​控制行为​​典型场景​​与放映权区别​
​放映权​终端设备公开再现作品影院、酒店投影仪播放电影空间限制:同一场所同步接收
​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式传播(用户自选时间地点获取作品)视频平台点播、下载电影交互性:用户自主控制播放
​表演权(机械表演)​通过设备播放录音录像(无画面)商场播放背景音乐客体不同:仅限音频作品

例:KTV通过局域网点播MTV

  • 本地播放 → 侵害放映权;
  • 若用户可自选时间播放 → ​​同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五、法律责任与赔偿标准​

  1. ​民事责任​
    •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含合理开支如公证费、律师费)。
    • ​赔偿计算方式​​:
      • 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如酒店因观影服务增收);
      • 参照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如KTV按5元/天/包房计赔);
      • 法定赔偿:500元–500万元(考量作品知名度、侵权规模)。
  2. ​行政与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5万元);
    • 刑事门槛: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3万元或传播≥500部作品可入罪。
  3. ​批量诉讼的限制​
    • 对同一取证行为拆分起诉 → 法院可能仅支持单次赔偿(南阳中院案例)。

​六、市场主体合规建议​

  1. ​内容使用者(酒店、影院等)​
    • 合作正版平台(如腾讯视频企业版),保留授权协议;
    • 删除“免费观影”宣传,避免引导消费;
    • 定期排查设备预装应用,下架未授权片源。
  2. ​著作权人​
    • 分级授权:针对酒店、KTV等场景设计许可费标准;
    • 技术防护:添加水印、限制单点播放权限。
  3. ​争议解决策略​
    • 针对“碰瓷式维权”(如批量起诉小商户):
      • 举证作品市场价值低、维权方恶意牟利 → 降低判赔额。

​总结​​:放映权侵权的核心在于​​未经许可+技术设备公开再现视听类作品​​。新业态(如影吧民宿)需重点关注内容来源合法性,避免因“设备中立”误判风险;司法实践已通过“公开性”扩张解释强化终端责任,但亦对权利滥用(如批量诉讼)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