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权的控制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及司法实践,表演权的控制范围及其与其他权利类型的边界存在明确的界定规则。以下从法律依据、权利边界及例外情形三个维度进行体系化解析:

一、表演权的控制范围(《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项)

1. ​​现场表演(直接表演)​

  • ​行为特征​​:表演者(演员、歌手等)​​以声乐、动作、表情等方式​​直接向现场观众再现作品(如戏剧、音乐、舞蹈)。
  • ​典型案例​​:话剧团未经许可演出他人剧本(如《雷雨》案,法院认定侵害表演权)。

2. ​​机械表演(间接表演)​

  • ​行为特征​​:通过​​技术设备传播已录制的表演​​(如商场用音响播放CD音乐、餐厅播放背景MTV)。
  • ​核心技术要件​​:
    • 传播源为​​已固定表演的载体​​(CD、硬盘等);
    • 传播过程​​非实时、非交互​​(单向输出)。
  • ​侵权判定​​:音集协诉KTV经营者案中,KTV未经许可点播MTV被判侵害机械表演权。

二、机械表演的法定例外情形

以下三类行为因技术本质或传播方式差异,​​不适用表演权规制​​,转而由其他著作权子权利调整:

1. ​​广播传播(无线/有线转播)​​ → 适用​​广播权​

  •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
  • ​场景举例​​:
    • 电视台直播歌手演唱歌曲(无线传播);
    • 地方台转播央视春晚(有线/无线转播)。
  • ​核心特征​​:以​​电磁波等无线信号​​为首次传播或后续转播媒介。

2. ​​交互式网络传播​​ → 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

  •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
  • ​场景举例​​:
    • 腾讯视频提供电影点播(用户可随时观看);
    • QQ音乐平台上线新专辑(用户选播任意歌曲)。
  • ​核心特征​​:公众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作品(时间、空间双重交互性)。

3. ​​放映影视作品​​ → 适用​​放映权​

  •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
  • ​场景举例​​:
    • 电影院放映购得版权的电影;
    • 培训机构播放教学录像。
  • ​核心特征​​:传播对象为​​已有固定载体的影视类作品​​(电影、类电作品等)。

三、权利冲突的实务认定要点

​场景​​权利类型​​关键区分标准​
商场循环播放背景音乐机械表演权单向输出+已固定载体
演唱会网络实时直播广播权无线信号首次传播
视频平台会员电影点播信息网络传播权用户随时点播
学校礼堂播放纪录片放映权公开再现视听作品

四、企业合规指引

  1. ​商业场所播放音乐​
    • 需向​​音著协(MCSC)​​ 获取机械表演许可(如超市、健身房)。
    • 避坑提示:即使购买正版CD,​​未获表演权许可仍构成侵权​​(北京钱柜KTV案)。
  2. ​线上直播活动​
    • 若直播演唱他人歌曲,需同时取得:
      • 表演权(现场演唱) + 广播权(信号传播) + 词曲复制权。
  3. ​影视作品使用​
    • 公开播放电影需取得​​放映权许可​​(即使已购买DVD),且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如从家庭放映转为公开放映)。

五、总结

表演权规制的是​​活表演传播(现场)与录制表演传播(机械)​​,而技术发展催生的新型传播方式(广播、点播、放映)已被立法精准分流至其他权利范畴。企业使用作品时,需根据​​传播媒介的技术特性​​选择对应授权链条,避免因权利认知错配导致侵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