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权的控制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及司法实践,表演权的控制范围及其与其他权利类型的边界存在明确的界定规则。以下从法律依据、权利边界及例外情形三个维度进行体系化解析:
一、表演权的控制范围(《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项)
1. 现场表演(直接表演)
- 行为特征:表演者(演员、歌手等)以声乐、动作、表情等方式直接向现场观众再现作品(如戏剧、音乐、舞蹈)。
- 典型案例:话剧团未经许可演出他人剧本(如《雷雨》案,法院认定侵害表演权)。
2. 机械表演(间接表演)
- 行为特征:通过技术设备传播已录制的表演(如商场用音响播放CD音乐、餐厅播放背景MTV)。
- 核心技术要件:
- 传播源为已固定表演的载体(CD、硬盘等);
- 传播过程非实时、非交互(单向输出)。
- 侵权判定:音集协诉KTV经营者案中,KTV未经许可点播MTV被判侵害机械表演权。
二、机械表演的法定例外情形
以下三类行为因技术本质或传播方式差异,不适用表演权规制,转而由其他著作权子权利调整:
1. 广播传播(无线/有线转播) → 适用广播权
-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
- 场景举例:
- 电视台直播歌手演唱歌曲(无线传播);
- 地方台转播央视春晚(有线/无线转播)。
- 核心特征:以电磁波等无线信号为首次传播或后续转播媒介。
2. 交互式网络传播 → 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
-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
- 场景举例:
- 腾讯视频提供电影点播(用户可随时观看);
- QQ音乐平台上线新专辑(用户选播任意歌曲)。
- 核心特征:公众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作品(时间、空间双重交互性)。
3. 放映影视作品 → 适用放映权
-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
- 场景举例:
- 电影院放映购得版权的电影;
- 培训机构播放教学录像。
- 核心特征:传播对象为已有固定载体的影视类作品(电影、类电作品等)。
三、权利冲突的实务认定要点
场景 | 权利类型 | 关键区分标准 |
---|---|---|
商场循环播放背景音乐 | 机械表演权 | 单向输出+已固定载体 |
演唱会网络实时直播 | 广播权 | 无线信号首次传播 |
视频平台会员电影点播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用户随时点播 |
学校礼堂播放纪录片 | 放映权 | 公开再现视听作品 |
四、企业合规指引
- 商业场所播放音乐
- 需向音著协(MCSC) 获取机械表演许可(如超市、健身房)。
- 避坑提示:即使购买正版CD,未获表演权许可仍构成侵权(北京钱柜KTV案)。
- 线上直播活动
- 若直播演唱他人歌曲,需同时取得:
- 表演权(现场演唱) + 广播权(信号传播) + 词曲复制权。
- 若直播演唱他人歌曲,需同时取得:
- 影视作品使用
- 公开播放电影需取得放映权许可(即使已购买DVD),且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如从家庭放映转为公开放映)。
五、总结
表演权规制的是活表演传播(现场)与录制表演传播(机械),而技术发展催生的新型传播方式(广播、点播、放映)已被立法精准分流至其他权利范畴。企业使用作品时,需根据传播媒介的技术特性选择对应授权链条,避免因权利认知错配导致侵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