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轮》著作权争议解读
以下是针对张碧晨与汪苏泷关于《年轮》著作权争议的法律与行业焦点解析,结合公开信息及律师观点梳理:
一、争议核心:原唱认定与法律界定
- “原唱”无法律明确定义
- 我国《著作权法》未对“原唱”作出明确定义,其认定需综合行业惯例、首发时间、授权合同等多重因素。
- 张碧晨方主张:
- 其版本于2015年6月15日作为《花千骨》插曲首发,比汪苏泷男声版(6月30日)早15天,且为剧中唯一使用版本,符合“首次公开发布=原唱”的行业惯例。
- 汪苏泷方反驳:
- 出示邮件记录证明项目初始即规划“男女双版本”,两版同期录制(汪版4月21日,张版4月30日),创作意图为“双原唱”。
- 法律更关注权利归属而非时间顺序
- 律师指出:即使张碧晨是“市场首发原唱”,汪苏泷作为词曲作者享有核心著作权(复制权、表演权等),且其演绎的demo版本早于张碧晨录制,具备“创作原初性”。
二、版权归属与授权收回的合法性
- 著作权归属明确
- 汪苏泷作为词曲作者,拥有《年轮》的原始著作权,包括授权他人使用、收回授权等权利。
- 录音制品著作权登记显示由海蝶音乐持有,但词曲版权仍属汪苏泷。
- “收回授权”的法律效力
- 有效性:汪苏泷宣布收回所有商业演唱授权合法,因著作权人有权管理作品使用方式。
- 对张碧晨的影响:
- 若其原合同未约定“永久演唱权”,则商业演出需重新获得授权;反之,汪苏泷单方收回可能构成违约。
- 张碧晨工作室声明“享有全球永久演唱权”但选择“不再演唱”,实为规避法律风险(合同细节未公开)。
- 合同漏洞与信息差
- 剧方采用“盲听选曲”模式,未介入海蝶音乐与歌手的合作细节,导致张碧晨签约时未知双版本计划,埋下权责冲突隐患。
- 平台标签混乱加剧争议
- QQ音乐移除张碧晨“原唱”标签(仅保留“演唱者”),而网易云标注“双原唱”,反映行业缺乏统一标准,误导公众认知。
- OST版权惯例缺陷
- 影视歌曲通常由词曲作者、音乐公司共有版权,演唱者极少获得所有权,仅通过授权获取有限权益。张碧晨主张“唯一原唱”但未持有版权,凸显演唱者权益的局限性。
四、事件影响与行业启示
- 双输结局
- 张碧晨告别代表作,汪苏泷作品传播受限,经典歌曲因争议淡出公众视野。
- 行业改进方向
- 合同规范化:需明确“原唱”定义、授权范围及期限,避免信息不对称。
- 平台责任:建立统一标注标准,杜绝为流量模糊版权信息。
- 公众版权教育:厘清“著作权(创作者)vs. 表演者权(演唱者)”的区别,破除“首发即垄断”误区。
五、结语
《年轮》争议本质是音乐产业版权机制不成熟的缩影:创作主权与传播效力的错位需通过法律细化(如明确“原唱”法律地位)、合同透明化及行业协作解决。唯有保障创作者权益的同时尊重演唱者的艺术贡献,方能避免经典作品沦为版权博弈的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