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矛盾时的处理规则
处理原则与流程
- 初步判断:
- 如果权利要求与说明书出现不一致或相互矛盾。
- 并且这种不一致或矛盾达到了“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和/或第四款(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程度。
- 其后果是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失去了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限定和澄清的功能)。
- 解决方案一:启动无效程序
- 当出现上述严重问题时,法院应告知当事人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解决该专利的有效性问题。
- 如果当事人据此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并向法院申请中止本案(侵权诉讼)审理:
- 法院可以(
可以
表示有裁量权)裁定中止诉讼。
- 法院可以(
- 解决方案二:当事人拒绝或怠于启动无效程序
- 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通过无效程序解决,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 法院应当按照专利权有效原则处理。
- 此时,保护范围的确定标准是:以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 即使这种字面含义可能与说明书存在矛盾,或者看起来不合理、技术方案不可实现,法院也必须按字面意思理解。
- 例外(优先适用):
- 但是,如果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对如何实现该技术方案得出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即使字面上存在矛盾)。
- 那么,法院应当根据该解释来澄清或者修正权利要求中的错误表述(这被称为“修正性解释”)。这个“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标准是关键。
- 前提是达到这个标准的解释存在,并且该解释能合理解决矛盾。
- 最终兜底方案:驳回起诉
- 如果按以上第3点处理:
- 首先尝试字面解释。
- 其次,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也无法通过阅读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中的错误表述得出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来澄清或修正权利要求。
- 那么,可以判决驳回原告(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
- 这意味着法院无法依据当前专利文本确定一个清晰、有效、可保护的技术方案范围,原告因不能证明其明确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而败诉。
- 如果按以上第3点处理:
核心逻辑总结
- 严重矛盾影响有效性: 如果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矛盾极其严重(足以导致说明书无法支持权利要求或公开不充分),法院会提示走无效程序。如果被告启动无效并申请中止,诉讼可暂停。
- 不愿/未走无效程序时的处理:
- 字面优先: 原则上按权利要求字面意思解释保护范围(即使不合理)。
- 修正性解释(但书例外): 如果可以找到一种能让本领域人员唯一且确定理解技术方案的合理解释,就用这个解释来“校正”字面矛盾。
- 穷尽方法仍无法确定保护范围: 如果既不能合理地按矛盾字面解释(导致无法实现),也无法找到一个唯一、确定、具体的合理解释来修正错误,那么只能因为专利权保护范围无法确定而判原告败诉。
核心价值: 这套规则旨在平衡诉讼效率(不轻易中止)与实体公正(正确理解专利保护范围)。当矛盾足够严重时,引导当事人先去解决专利有效性问题;当当事人选择不解决有效性或无法通过无效程序解决时,要求法院在尊重专利权有效的前提下,尽其所能(字面解释或修正性解释)去理解保护范围。只有在所有努力都无法确定一个可解释的保护范围时,才让专利权人承担败诉后果(因专利文件撰写瑕疵导致的权利范围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