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同侵权要件中“容易想到”的含义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判断技术特征是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即“容易想到”要件)是等同侵权认定的核心环节之一。该要件聚焦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对技术特征替换的认知水平,需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客观化分析:

​一、“容易想到”要件的核心定义​

  1. ​判断主体与时间基准​
    • ​主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为准,该主体具备常规技术知识但不具备创造性能力。
    • ​时间​​:以​​侵权行为发生日​​的技术水平为基准,而非专利申请日,以覆盖技术进步带来的常规替换方案。
  2. ​本质要求​
    被诉侵权技术特征与专利对应特征的替换需属于​​常规技术选择​​或​​直接替换​​,无需克服技术难题或重新设计整体方案。

​二、具体判断因素与案例分析​

​(一)技术类别的同一性或相近性​

  • ​规则​​:两技术特征需属于相同或紧密关联的技术领域(如机械传动中的齿轮与链条),若分属不同技术领域(如机械制动 vs 电磁制动),则替换通常需创造性劳动。
  • ​案例​​:
    • 在“齿轮传动→链条传动”替换案中,法院认定二者同属机械传动类别,属常规替换,构成等同侵权。
    • 若将化学催化剂的“钯”替换为“铂”,因同属贵金属催化剂且催化机理相同,被认定“容易想到”。

​(二)工作原理的一致性​

  • ​规则​​:两技术特征需利用​​相同的工作原理​​(如均依赖摩擦力制动)。若工作原理本质不同(如液压传动 vs 机械传动),则不满足“容易想到”。
  • ​案例​​:自动涂覆设备案中,被诉产品的铰接结构与专利的轴承结构均通过轴固定实现翻转功能,工作原理相同,构成等同。

​(三)替换的简单性与适配成本​

​情形​​是否需创造性劳动​​示例​
​简单直接替换​螺栓→卡扣(仅固定方式变化,无需调整其他部件)
​需重新设计其他部分​替换传动机构导致动力系统需整体重构
​尺寸/接口微调​支撑梁厚度调整或接口位置偏移(不改变整体技术方案)

​案例​​:定型机烘箱案中,专利采用“分体式支撑梁”,被诉产品改用“整体式支撑梁”,但因二者均通过连接面板形成排烟管道,且替换无需重新设计其他结构,法院认定构成“容易想到”。

​(四)技术手段的常规性与并列可选性​

  • ​规则​​:若替换手段属于​​本领域常见并列选项​​(如紧固件中的螺钉、螺栓、铆钉),则易被认定“容易想到”;若替换手段属于新兴技术或非常规选择,则可能需创造性劳动。
  • ​案例​​:平衡车“转动连接”案中,被诉产品使用“轴套+润滑油脂”替代专利的轴承,但因轴套属转动连接的常规实现方式,构成等同。

​三、争议与局限性​

  1. ​与创造性标准的冲突​
    有观点指出,“容易想到”要件实质上以“不具备创造性”为前提,导致司法机关在侵权诉讼中变相授予了未审查的“新专利权”,违背专利行政机关的审查权限。
  2. ​主观判断风险​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系拟制主体,其认知水平的判断依赖法官或专家的主观推定,可能造成裁判结果不可预测。

​四、实务建议​

  1. ​专利权人举证策略​
    • 提供​​行业技术手册​​或​​专家报告​​,证明替换手段的常规性(如机械手册中齿轮与链条并列列为传动选项)。
    • 对比​​公知专利或论文​​,说明替换特征已被现有技术公开(如某专利同时记载螺钉与螺栓固定)。
  2. ​被诉侵权人抗辩路径​
    • 举证替换手段需​​重新设计配套结构​​(如更换催化剂导致反应釜材质需调整)。
    • 主张替换属于​​新兴技术​​(如2025年用碳纤维替代金属梁,若专利申请时碳纤维尚未普及)。
  3. ​撰写阶段的预防措施​
    • 在权利要求中​​列举典型替代方案​​(如“紧固件包括螺钉、螺栓或卡扣”),压缩等同侵权认定空间。
    • 说明书中​​明确排除特定替代手段​​(如“所述传动机构不包括液压装置”),避免被诉方案通过等同原则纳入保护范围。

​总结​​:“容易想到”要件的认定需通过​​技术类别、工作原理、替换成本、常规性​​四要素实现客观化。实务中应结合侵权行为时的技术常识,以“零重构成本+技术并列性”为核心标准,同时警惕司法机关越权“授权”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