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同侵权要件中“容易想到”的含义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判断技术特征是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即“容易想到”要件)是等同侵权认定的核心环节之一。该要件聚焦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对技术特征替换的认知水平,需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客观化分析:
一、“容易想到”要件的核心定义
- 判断主体与时间基准
- 主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为准,该主体具备常规技术知识但不具备创造性能力。
- 时间:以侵权行为发生日的技术水平为基准,而非专利申请日,以覆盖技术进步带来的常规替换方案。
- 本质要求
被诉侵权技术特征与专利对应特征的替换需属于常规技术选择或直接替换,无需克服技术难题或重新设计整体方案。
二、具体判断因素与案例分析
(一)技术类别的同一性或相近性
- 规则:两技术特征需属于相同或紧密关联的技术领域(如机械传动中的齿轮与链条),若分属不同技术领域(如机械制动 vs 电磁制动),则替换通常需创造性劳动。
- 案例:
- 在“齿轮传动→链条传动”替换案中,法院认定二者同属机械传动类别,属常规替换,构成等同侵权。
- 若将化学催化剂的“钯”替换为“铂”,因同属贵金属催化剂且催化机理相同,被认定“容易想到”。
(二)工作原理的一致性
- 规则:两技术特征需利用相同的工作原理(如均依赖摩擦力制动)。若工作原理本质不同(如液压传动 vs 机械传动),则不满足“容易想到”。
- 案例:自动涂覆设备案中,被诉产品的铰接结构与专利的轴承结构均通过轴固定实现翻转功能,工作原理相同,构成等同。
(三)替换的简单性与适配成本
情形 | 是否需创造性劳动 | 示例 |
---|---|---|
简单直接替换 | 否 | 螺栓→卡扣(仅固定方式变化,无需调整其他部件) |
需重新设计其他部分 | 是 | 替换传动机构导致动力系统需整体重构 |
尺寸/接口微调 | 否 | 支撑梁厚度调整或接口位置偏移(不改变整体技术方案) |
案例:定型机烘箱案中,专利采用“分体式支撑梁”,被诉产品改用“整体式支撑梁”,但因二者均通过连接面板形成排烟管道,且替换无需重新设计其他结构,法院认定构成“容易想到”。
(四)技术手段的常规性与并列可选性
- 规则:若替换手段属于本领域常见并列选项(如紧固件中的螺钉、螺栓、铆钉),则易被认定“容易想到”;若替换手段属于新兴技术或非常规选择,则可能需创造性劳动。
- 案例:平衡车“转动连接”案中,被诉产品使用“轴套+润滑油脂”替代专利的轴承,但因轴套属转动连接的常规实现方式,构成等同。
三、争议与局限性
- 与创造性标准的冲突
有观点指出,“容易想到”要件实质上以“不具备创造性”为前提,导致司法机关在侵权诉讼中变相授予了未审查的“新专利权”,违背专利行政机关的审查权限。 - 主观判断风险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系拟制主体,其认知水平的判断依赖法官或专家的主观推定,可能造成裁判结果不可预测。
四、实务建议
- 专利权人举证策略
- 提供行业技术手册或专家报告,证明替换手段的常规性(如机械手册中齿轮与链条并列列为传动选项)。
- 对比公知专利或论文,说明替换特征已被现有技术公开(如某专利同时记载螺钉与螺栓固定)。
- 被诉侵权人抗辩路径
- 举证替换手段需重新设计配套结构(如更换催化剂导致反应釜材质需调整)。
- 主张替换属于新兴技术(如2025年用碳纤维替代金属梁,若专利申请时碳纤维尚未普及)。
- 撰写阶段的预防措施
- 在权利要求中列举典型替代方案(如“紧固件包括螺钉、螺栓或卡扣”),压缩等同侵权认定空间。
- 说明书中明确排除特定替代手段(如“所述传动机构不包括液压装置”),避免被诉方案通过等同原则纳入保护范围。
总结:“容易想到”要件的认定需通过技术类别、工作原理、替换成本、常规性四要素实现客观化。实务中应结合侵权行为时的技术常识,以“零重构成本+技术并列性”为核心标准,同时警惕司法机关越权“授权”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