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中国专利法及司法实践,将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行为认定,需区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并考虑零部件在最终产品中的功能属性。具体规则如下: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处理规则
- 侵权行为的定性
- 制造另一产品:将侵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零部件A)用于制造另一产品(产品B),构成对专利产品的使用行为(非制造行为)。
- 销售最终产品:销售包含侵权零部件的产品B,构成对专利产品的销售行为。
- 例外情形:若零部件A在制造过程中发生物理化学性能的实质性变化(如化学原料反应生成新物质),则不再视为原专利产品,不构成侵权。
- 赔偿计算的特殊性赔偿数额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对成品利润的贡献为基准,而非整机利润。例如:若侵权轮胎用于组装山地自行车,赔偿额 =(轮胎价值 / 整车价值)× 整车利润,而非直接按整车利润计算。
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处理规则
- 侵权行为的核心标准
- 销售行为认定:将侵权外观设计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构成销售侵权。
- 技术功能例外:若零部件在最终产品中仅发挥技术功能(如内部不可见结构),不产生视觉效果,则不构成侵权。
- “视觉效果”的认定关键情形是否构成侵权示例外部可见且具美感是汽车轮毂设计外露,增强整车视觉效果完全封装无视觉效果否螺丝固定在设备内部,仅起连接作用部分可见但功能主导否散热孔设计虽外露,但形状仅由散热功能决定
三、“仅具有技术功能”的司法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需同时满足:
- 内部结构性:零部件构成最终产品的内部或不可见部分(如发动机内置齿轮);
- 无视觉贡献:在最终产品正常使用中不产生美学效果(如隐藏的电路板);
- 功能唯一性:设计特征仅由技术功能决定(如USB接口形状为适配标准)。
反例:在“刹车泵侵权案”中,虽安装在搅拌机内部,但因防护罩留有敞口,刹车泵仍产生视觉效果,故认定侵权成立。
四、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案
- 化学中间体案:某公司销售含侵权化合物的药品,因化合物在药品中未发生化学变化,法院认定销售行为侵权,赔偿额按化合物对药品利润的贡献比例计算。
- 外观设计专利案
- 刹车泵案:侵权刹车泵安装在搅拌机内部,但因防护罩未完全遮挡,消费者仍可见其设计,构成销售侵权。
- 平衡车轮毂案:独特轮毂设计作为汽车零部件,因显著影响整车视觉效果,销售整车构成侵权。
总结:实务操作要点
- 风险规避建议
- 发明/实用新型:若零部件发生化学变化(如反应生成新物质),保留成分检测报告抗辩。
- 外观设计:对内部零部件采用全封闭设计,避免外露美学特征。
- 赔偿抗辩策略
- 主张零部件在成品中价值占比低(如仅占整机成本的5%);
- 证明设计特征纯功能性(如提交技术必要性证据)。
- 司法审查铁律外观设计零部件侵权的核心判断标准:“一般消费者在正常使用时能否观察到该设计并产生美感体验” ——脱离此标准的认定均属法律适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