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中”许诺销售”行为的认定标准

在中国专利法框架下,“许诺销售”作为一类独立的侵权行为,其认定不以实际销售发生为前提,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作出“销售侵权产品的明确意思表示”。根据司法实践及专利法规,其认定标准及法律规则如下:

​一、许诺销售的法律定义与核心特征​
  1. ​法定概念​​许诺销售指行为人以​​广告、展示、陈列等方式​​作出销售侵犯专利权产品的意思表示,旨在促成后续交易。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2. ​核心要件​​​​要件​​​​内容​​​​法律意义​​​​主观意思表示​​明确表达销售意愿(如“可订购”“接受预订”)不以签订合同或实际履行为必要​​客观行为​​通过广告、展会、网站等渠道展示侵权产品形式不限(口头、书面、电子等)​​生产经营目的​​以商业利益为导向(如品牌推广、客户引流)排除个人赠与或非商业行为​​对象范围​​可针对特定对象(如定向客户)或不特定公众均构成侵权

​示例​​:

在“恒生制药案”中,公司在官网展示“利伐沙班片”并标注商标,虽未标价,但最高法院认定其构成许诺销售。

​二、典型许诺销售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公开宣传展示类​
  1. ​线上展示​
    • 电商平台商品链接(如“爱采购”“搜了网”发布产品图及参数);
    • 官网“产品中心”栏目展示侵权产品。
  2. ​线下推广​
    • 展会陈列侵权样品(如“世界制药原料展”展示药品包装);
    • 商店橱窗或货架陈列侵权商品。
(二)​​非典型推广类​
  1. ​自媒体展示​
    • 朋友圈、微博分享产品图片(即使未标价格、厂家);
    • 电商店铺“相册”公开产品图库(诱导客户询价)。
  2. ​要约邀请行为​
    • 寄送样品供客户测试(如“木工凿案”寄样行为);
    • 提供产品目录册或价目表。

​特殊情形​​:

凭样品买卖中,​​签约前寄样​​属许诺销售;​​签约后寄样​​属履行销售合同,不构成许诺销售。

​三、司法认定规则与裁判标准​
(一)​​意思表示的“明确性”认定​
  • ​内容要求​​:需包含​​产品标识、功能描述、购买方式​​等核心信息,价格、供货量等合同条款缺失不影响认定。
  • ​法律推定​​:使用商标、企业标识或标注产地(如“山东济宁”),即视为表明商品来源及销售意图。
(二)​​产品状态的“可销售性”排除​
  • ​不要求实际可售​​:即使产品处于研发中、测试阶段或无库存,只要展示即可能侵权。
  • ​虚构产品仍可侵权​​:如山东某公司杜撰产品信息展示,即使无实物,仍因意思表示明确被判侵权。
(三)​​“非销售目的”抗辩的排除​
  • ​“行政审批例外”无效​​:以“药品审批研究”为由展示侵权产品(如恒生制药案),不豁免侵权责任。
  • ​“定向投送”不免责​​:针对特定客户(如代理商)的推广仍属许诺销售。
​四、侵权抗辩与法律责任​

(一)​​合法来源抗辩的限制​

  • ​仅免除赔偿责任​​:若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如正规采购凭证)且不知情,可免赔款,但需停止侵权行为。
  • ​不适用“制造者”​​:产品生产者不适用此抗辩。
(二)​​不视为侵权的例外​
​情形​​法律后果​​案例依据​
​专利失效后展示​不侵权(如山东机械案专利到期)
​实际销售前的撤展​仍构成侵权(意思表示已作出)
(三)​​责任承担形式​
  • ​停止侵权​​:下架广告、撤展、删除链接;
  • ​赔偿损失​​:按侵权获利或专利权人损失计算,含合理维权开支。
​总结:实务操作指引​
  1. ​企业风险规避​
    • 参展前​​检索专利状态​​,避免展示疑似侵权产品;
    • 宣传材料​​删除他人专利特征​​或取得许可。
  2. ​权利人维权要点​
    • 公证固定​​意思表示证据​​(网页快照、展会照片);
    • 主张​​临时禁令​​要求立即停止展示。
  3. ​司法审查铁律​​是否侵权的核心标准:​​“行为人是否作出指向特定侵权产品的销售意思表示”​​ ——脱离此标准的认定均属法律适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