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产品”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国专利法及司法实践,关于“同样产品”的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如下:
一、“同样产品”的法律定义
- 核心要件“同样产品”指被诉侵权产品与实施新产品制造方法直接获得的原始产品在以下要素上无实质性差异:
- 形状:产品外部轮廓、构造形态一致(如机械部件的曲面弧度偏差≤5%);
- 结构:内部组件布局、连接关系相同(如电路板布线逻辑无差异);
- 成分:材料配比或化学组成高度一致(如药物活性成分差异≤0.5%)。
- 法律依据:参见《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103条。
- 排除范围
- 后续加工产品:原始产品经进一步处理(如表面涂层、组装)后的形态不纳入比对范围;
- 功能性差异:若成分/结构差异导致功能显著变化(如耐磨性提升30%),则不构成“同样产品”。
二、“同样产品”的认定标准
(一)实质性差异的判定逻辑
要素 | 无实质性差异标准 | 实质性差异情形 |
---|---|---|
形状 | 视觉观察无法区分(如模具误差<1mm) | 曲面弧度改变导致装配方式变化 |
结构 | 核心组件布局相同(如散热孔数量±2个) | 关键传动结构由齿轮改为链条 |
成分 | 有效成分纯度偏差≤1%(如化学催化剂) | 药物辅料替换导致代谢速率差异 |
(二)时间与技术基准
- 原始产品参照:以专利方法直接产出的初始形态为基准(如化学反应的中间体);
- 技术动态性:若行业技术迭代导致成分微调(如环保材料替代),但功能不变仍可能认定无差异。
三、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一)权利人举证义务
权利人需证明:
- 原始产品特征:提供专利方法直接产出物的检测报告(如成分色谱图、结构三维模型);
- 无实质性差异:比对被诉产品与原始产品的关键参数(如提交第三方机构对比检测数据)。
示例:在“藤条外观案”中,权利人因未证明被诉藤条与专利藤条的纤维结构差异,未能认定“同样产品”。
(二)被诉侵权人抗辩路径
- 差异举证:提供反证说明成分/结构差异(如材料硬度检测报告显示+20%);
- 技术来源合法:举证自有工艺或公知技术(如公开文献记载的替代配方)。
四、司法实践操作要点
1. 权利人策略
- 证据链构建:
- 通过公证购买被诉产品并委托鉴定(如成分分析、结构拆解);
- 提供专利申请日前的同类产品对比报告,突显原始产品创新性。
- 专家辅助人:聘请技术专家说明差异的非实质性(如医学专家佐证药物代谢等效性)。
2. 被诉侵权人应对
- 挑战“新产品”前提:若权利人未证明原始产品属“新产品”,则无需启动“同样产品”举证;
- 切割保护范围:证明被诉产品属后续加工品(如专利产出中间体,被诉产品为终端药品)。
五、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 化学催化剂案:被诉产品成分与原始产品差异0.3%,但催化效率相同→ 认定无实质性差异,构成同样产品。
- 仿真藤条案:专利藤条与市场现有藤条均含“不规则纹理”,权利人未证明结构创新性→ 不构成同样产品,权利人败诉。
核心规则与实务要点总结
环节 | 权利人义务 | 被诉侵权人抗辩 |
---|---|---|
证明对象 | 原始产品特征 + 被诉产品无实质性差异 | 成分/结构差异显著 + 技术来源合法 |
证据形式 | 检测报告、对比图、专家意见 | 自有工艺文档、公知技术证据 |
司法倾向 | 严格审查“差异是否影响功能” | 利用“后续加工”切割责任链条 |
提示:在涉及方法专利的诉讼中,“同样产品”认定是启动举证责任倒置的关键前提。权利人需聚焦原始产品与侵权产品的客观参数比对,避免依赖主观描述;被诉方则需通过技术微创新论证差异显著性,或直接挑战“新产品”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