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产品”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国专利法及司法实践,关于“同样产品”的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如下:

​一、“同样产品”的法律定义​
  1. ​核心要件​​“同样产品”指被诉侵权产品与实施新产品制造方法直接获得的​​原始产品​​在以下要素上无实质性差异:
    • ​形状​​:产品外部轮廓、构造形态一致(如机械部件的曲面弧度偏差≤5%);
    • ​结构​​:内部组件布局、连接关系相同(如电路板布线逻辑无差异);
    • ​成分​​:材料配比或化学组成高度一致(如药物活性成分差异≤0.5%)。
    • ​法律依据​​:参见《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103条。
  2. ​排除范围​
    • ​后续加工产品​​:原始产品经进一步处理(如表面涂层、组装)后的形态不纳入比对范围;
    • ​功能性差异​​:若成分/结构差异导致功能显著变化(如耐磨性提升30%),则不构成“同样产品”。
​二、“同样产品”的认定标准​
(一)​​实质性差异的判定逻辑​
​要素​​无实质性差异标准​​实质性差异情形​
​形状​视觉观察无法区分(如模具误差<1mm)曲面弧度改变导致装配方式变化
​结构​核心组件布局相同(如散热孔数量±2个)关键传动结构由齿轮改为链条
​成分​有效成分纯度偏差≤1%(如化学催化剂)药物辅料替换导致代谢速率差异
(二)​​时间与技术基准​
  • ​原始产品参照​​:以专利方法​​直接产出​​的初始形态为基准(如化学反应的中间体);
  • ​技术动态性​​:若行业技术迭代导致成分微调(如环保材料替代),但功能不变仍可能认定无差异。
​三、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一)​​权利人举证义务​

权利人需证明:

  1. ​原始产品特征​​:提供专利方法直接产出物的检测报告(如成分色谱图、结构三维模型);
  2. ​无实质性差异​​:比对被诉产品与原始产品的关键参数(如提交第三方机构对比检测数据)。

​示例​​:在“藤条外观案”中,权利人因未证明被诉藤条与专利藤条的纤维结构差异,未能认定“同样产品”。

(二)​​被诉侵权人抗辩路径​
  • ​差异举证​​:提供反证说明成分/结构差异(如材料硬度检测报告显示+20%);
  • ​技术来源合法​​:举证自有工艺或公知技术(如公开文献记载的替代配方)。
​四、司法实践操作要点​
1. ​​权利人策略​
  • ​证据链构建​​:
    • 通过公证购买被诉产品并委托鉴定(如成分分析、结构拆解);
    • 提供专利申请日前的​​同类产品对比报告​​,突显原始产品创新性。
  • ​专家辅助人​​:聘请技术专家说明差异的​​非实质性​​(如医学专家佐证药物代谢等效性)。
2. ​​被诉侵权人应对​
  • ​挑战“新产品”前提​​:若权利人未证明原始产品属“新产品”,则无需启动“同样产品”举证;
  • ​切割保护范围​​:证明被诉产品属​​后续加工品​​(如专利产出中间体,被诉产品为终端药品)。
​五、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 ​化学催化剂案​​:被诉产品成分与原始产品差异0.3%,但催化效率相同→ ​​认定无实质性差异​​,构成同样产品。
  • ​仿真藤条案​​:专利藤条与市场现有藤条均含“不规则纹理”,权利人未证明结构创新性→ ​​不构成同样产品​​,权利人败诉。
​核心规则与实务要点总结​
​环节​​权利人义务​​被诉侵权人抗辩​
​证明对象​原始产品特征 + 被诉产品无实质性差异成分/结构差异显著 + 技术来源合法
​证据形式​检测报告、对比图、专家意见自有工艺文档、公知技术证据
​司法倾向​严格审查“差异是否影响功能”利用“后续加工”切割责任链条

​提示​​:在涉及方法专利的诉讼中,“同样产品”认定是启动举证责任倒置的关键前提。权利人需聚焦​​原始产品与侵权产品的客观参数比对​​,避免依赖主观描述;被诉方则需通过​​技术微创新论证差异显著性​​,或直接挑战“新产品”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