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取得专利权的认定要件与法律后果
1. 恶意取得专利权的核心要件
- 明知属于现有技术或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时明知其技术方案属于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或设计(如国家标准、公开销售产品),仍通过隐瞒、编造等手段获得授权。
- 典型情形包括:
- 将行业公知技术申请专利(如将某机械零件通用结构申请为实用新型专利);
- 抄袭他人公开技术后申请专利(如复制电商平台已公开销售的产品设计)。
2. 被诉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 需提供充分证据:如申请日前公开的销售记录、技术标准文本、专利文献等,证明专利权人申请时已知技术无新颖性。
- 司法审查重点:
- 专利权人是否参与标准制定或接触过现有技术;
- 技术相似度是否达到“实质相同”(如产品结构差异≤5%)。
3. 法律后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法院认定恶意取得的,直接驳回专利权人诉讼请求,无需等待专利无效程序。
- 典型案例:某公司抄袭公开的灯具设计后申请外观专利,并起诉同行侵权。法院根据被告提交的电商销售记录(早于申请日),认定原告恶意取得专利,驳回起诉。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与滥用专利权的区分认定
1. 无效宣告不必然构成滥用专利权
- 基本原则: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仅表明授权存在瑕疵,不推定权利人主观恶意。
-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47条:无效宣告对已执行的侵权判决无追溯力,除非证明权利人恶意。
2. 滥用专利权的特殊情形
情形 | 认定标准 | 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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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 | 败诉后以相同专利和事实再次起诉(如针对同一产品) | 构成滥用,可驳回并追责 |
利用无效专利索赔 | 明知专利已被无效或存在无效风险(如收到审查意见),仍发起诉讼 | 承担赔偿责任 |
虚假诉讼 | 捏造侵权事实或权属纠纷(如虚构技术方案被侵权) | 罚款、刑事责任 |
3. 免责抗辩关键点
- 善意维权证据:
- 诉前进行侵权比对分析;
- 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侵权鉴定报告。
- 及时撤诉:知悉专利无效风险后主动撤诉的,一般不认定滥用。
恶意取得专利权 vs. 专利权无效的司法处理对比
要件 | 恶意取得专利权 | 专利权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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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认定 | 申请时明知无新颖性 | 授权后因技术瑕疵被撤销 |
举证内容 | 专利权人接触/知晓现有技术的证据 | 现有技术公开证据 |
程序作用 | 侵权诉讼中可直接认定并驳回 | 需通过无效宣告程序确认 |
滥用风险 | 高(直接推定恶意) | 低(需额外证明恶意维权) |
典型案例 | 抄袭公开产品设计(电商销售记录) | 专利因创造性不足被无效(审查意见书) |
实务操作指引
- 被诉侵权人应对策略
- 收集恶意证据:
- 通过电商平台“交易快照”、行业标准数据库固定现有技术证据;
- 查询专利权人是否参与相关技术标准制定。
- 同步启动无效程序:即使法院认定恶意取得,仍可申请无效以彻底清除权利障碍。
- 专利权人风险规避
- 申请前尽职调查:检索全球现有技术,避免将公知技术申请专利;
- 留存研发过程证据:实验记录、设计草图等可证明申请善意。
- 司法裁判趋势恶意取得专利权的认定日趋严格,需结合 “技术实质相同性”+“申请时主观明知” 双重标准。而专利无效本身不直接触发滥用认定,需额外证明 “恶意维权意图”(如重复起诉、虚假陈述)。
结论:恶意取得专利权是独立于专利无效的法定抗辩事由,其核心在于 “申请时的主观恶意状态”,而非专利最终是否有效。被诉侵权人善用此规则可高效终结诉讼,避免陷入无效程序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