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取得专利权的具体情形
恶意取得专利权是指申请人明知某项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专利权的行为,其本质违背了专利制度“公开换保护”的初衷,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恶意取得专利权的典型情形及认定规则如下:
一、恶意取得专利权的法律定义与核心要件
- 主观要件申请人明知技术方案不符合授权条件(如属于现有技术、他人商业秘密或虚构技术),仍积极追求授权结果。
- 客观行为采取编造、隐瞒、抄袭等不正当手段规避法律审查(如伪造实验数据、篡改技术来源)。
- 目的非法性旨在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勒索赔偿、阻碍竞争对手)或虚构创新业绩。
二、恶意取得专利权的具体情形与司法认定
(一)窃取技术标准方案申请专利
- 情形1: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
- 认定关键: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通过标准公开(如GB/T国家标准),且申请人明知其公开性。
- 典型案例:袁利中将《水暖用内螺纹连接阀门》国家标准中的技术申请为专利,法院认定恶意并判令赔偿。
- 情形2:标准制定参与人窃取他人技术申请专利
- 认定关键:利用参与标准制定的便利获取未公开技术(如草案中的核心技术),擅自申请专利。
- 法律依据:违反《标准化法》及保密义务,构成对技术来源方权益的侵害。
(二)剽窃地区公知技术或域外方案
- 情形3:将地区公知技术申请专利
- 认定关键:技术在某地域长期公开使用(如景德镇陶瓷工艺、安吉竹编技艺),且申请人明知其公有属性。
- 案例佐证:许某某将浙江安吉已公开销售的竹地毯申请外观专利,被宣告无效并承担侵权责任。
- 情形5:将域外公开的专利申请方案在中国申请专利
- 认定关键:直接翻译或复制他国已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隐瞒其非原创性。
- 风险提示:若未利用优先权制度合法申请,可能被认定恶意抢注。
(三)虚构技术内容以满足授权条件
- 情形4:编造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
- 典型手段:伪造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夸大机械性能参数(如“耐磨性提升50%”但无法实现)。
- 法律后果: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诚实信用”条款,此类专利可被宣告无效,且申请人可能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其他恶意取得专利权的情形(补充)
情形 | 认定要点 | 法律依据 |
---|---|---|
侵犯他人技术秘密 | 非法获取他人未公开技术后申请专利(如员工窃取原雇主技术)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 |
重复提交相同申请 | 为规避审查将同一技术方案拆分为多件申请 | 《规范申请专利行为办法》第2条 |
空壳公司批量申请 | 无研发能力的空壳公司短期内提交大量专利申请 | 国家知识产权局411号公告 |
注:上述情形均需满足“明知+不正当手段”的核心要件,若因技术认知偏差导致误申请,不构成恶意。
四、法律后果与规制路径
- 专利无效或撤销
- 公共利益受损(如伪造技术):任何单位/个人可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 特定主体权益受损(如窃取商业秘密):仅受害方可主张撤销专利权并变更权属。
- 行政处罚与信用惩戒
-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取消费用减缴、追缴已减缴费用,5年内不予资助。
-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政府网站通报。
- 民事及刑事责任
- 恶意诉讼造成他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如维权费用、商誉损失)。
- 伪造数据骗取科研经费等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移送司法机关。
总结:实务操作指引
- 权利人维权:收集技术公开证据(如标准文本、域外专利文件)及恶意证据(如内部邮件证明明知)。
- 被诉侵权人抗辩:主张专利权系恶意取得并举证,可请求驳回原告诉讼或反诉赔偿。
- 企业合规建议:申请前进行FTO(自由实施)调查,避免将公知技术或合作方技术用于申请;留存研发记录证明技术来源合法性。
司法趋势:中国正通过 “诚实信用原则” 强化源头治理(如《专利法实施细则》新增条款),结合行政处罚与司法裁判形成协同规制体系,严惩恶意专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