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相关司法实践,“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需综合客观标准与参考因素,具体规则如下:

​一、核心判断标准:客观社会认知​

1. ​​公众日常生活经验​

以一般消费者的普遍认知为准,若标志易引发负面联想(如低俗、贬损、政治敏感等),即可能构成不良影响。

  • ​示例​​:
    • “叫个鸭子”用于餐饮服务,因“鸭子”在特定语境中暗示色情服务,易引发低俗联想,构成不良影响。
    • “GODFATHER”(教父)用于工具类商品,因基督教含义伤害宗教感情,构成不良影响。

2. ​​权威文献与专业认知​

  • ​辞典/工具书​​:若标志在《辞海》等文献中被定义为贬义词(如“蛮子”为民族蔑称),可直接认定不良影响。
  • ​宗教/民族领域认知​​:如宗教人士认为标志亵渎神明(如“泰山大帝”非道教机构使用),或含种族歧视(如殖民词汇“福爾摩莎”),构成不良影响。

3. ​​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

标志若损害以下领域,无论主观意图均构成不良影响:

  • ​政治安全​​:如使用不完整中国地图、分裂主义词汇(如“独港”)。
  • ​公共事件​​:如抢注“火神山”“雷神山”等疫情相关标志,破坏防疫秩序。
  • ​文化尊严​​:如滥用“一带一路”“绿水青山”等国家政策词汇谋利。

​注​​:认定时以​​标志使用时的社会背景​​为准,历史含义变化不影响当时认定(如某词汇过去中性现今贬义)。

​二、参考因素:主观意图与使用方式​

(一)​​主观意图的辅助作用​

​情形​​对认定的影响​​案例​
​恶意抢注​强化不良影响认定(如明知“水立方”为奥运标志仍注册)水立方案中,抢注行为助推不良影响成立
​营销炒作​利用低俗暗示博关注(如“叫个鸭子”配暧昧广告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其违背公序良俗
​无主观恶意​不豁免不良影响(如“要疯”无意暗示精神疾病仍无效)因字面含义消极,主观无责仍被禁

(二)​​使用方式与损害结果的参考价值​

  • ​使用范围​​:标志用于大众消费品(如食品、服装)比小众商品更易扩散负面影响。
  • ​实际损害​​:虽不要求证明实际损害,但若已引发群体投诉(如宗教团体抗议),可强化认定。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1. ​​多重含义标志的处理​

  • ​任一含义违规即整体禁用​​:如“黎明杀机”既指游戏也含暴力暗示,后者触发不良影响。
  • ​积极含义不抵消负面影响​​:如“土豪”虽有历史中性义,但现今多指炫富,注册于奢侈品仍无效。

2. ​​主体差异性的影响​

  • ​特定主体豁免​​:如武汉火神山医院自用“火神山”无不影响,但他人使用则违规。
  • ​行业相关性​​:如“红十字”用于医疗救援合法,用于化妆品则误导公众。

3. ​​与欺骗性条款的区分​

  • ​不良影响 vs 欺骗性​​:
    • 若误认仅涉及商品质量(如“超级白”漂白剂),适用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欺骗性);
    • 若误认损害公共利益(如“央储”暗示国家储备),适用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

​实务建议:规避与抗辩策略​

  1. ​申请前风险评估​
    • ​筛查多维度含义​​:通过词典、舆情监测工具(如百度指数)验证标志是否含负面联想。
    • ​避免敏感领域​​:禁用公共事件、政策热词(如“乡村振兴”)、宗教词汇(如“福音”)。
  2. ​被驳回后的应对​
    • ​举证认知差异​​:提供民意调查报告,证明负面含义非主流(如方言区不认可贬义)。
    • ​切割使用范围​​:申明仅用于小众领域(如工业设备),且无公共传播风险。
  3. ​法律争议解决​
    • ​强调公共利益平衡​​:如“泰山大帝”用于旅游纪念品时,可论证其弘扬文化而非亵渎神明。
    • ​避免纠缠主观意图​​:聚焦标志客观含义,减少申辩“无心之失”。

​提示​​:司法机关对不良影响的认定日趋严格,企业需遵循 ​​“公益优先”​​ 原则,避免以营销噱头挑战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