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认定的司法标准
商标使用是商标制度的核心,也是维持商标注册的关键。在商标撤销复审(俗称”撤三”)案件中,认定商标权利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直接关系到商标权的存亡。本文将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等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司法实践,系统解析维持商标注册的使用认定标准,为商标权利人提供清晰的指引。
1 商标使用的基本原则与法律框架
1.1 商标使用的法律内涵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本质在于使相关公众能够通过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从而发挥商标最基本的识别功能和区分功能。
1.2 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撤三”制度旨在清理闲置商标,防止商标资源浪费,鼓励商标权利人真实使用商标,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商标权利人负有诚实使用商标的义务,而不能通过象征性使用占有商标资源。
2 维持商标注册的使用认定标准
根据司法实践,维持商标注册的使用必须同时满足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发挥识别来源作用和真实使用意图三大要件。欠缺任一要件,当事人主张维持商标注册的请求将难以获得支持。
2.1 要件一:必须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核心规则:仅在核定使用范围外的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诉争商标的,当事人主张维持商标注册的,不予支持。
法理基础:
- 专用权限制原则: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在非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并非注册商标的使用,而是未注册商标或其他注册商标的使用。
- 识别功能关联性:仅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之外使用,即使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类似,也不会使消费者将注册商标与其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该注册商标不能发挥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
典型案例说明:
在”乳酸菌饮品”商标撤销复审案中,原告提交的销售发票显示的商品为”乳酸菌饮品、酸味乳饮料”等,但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并不包含这些商品。法院认为,即便原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了商标,也不能延及核定使用商品,因此无法维持注册。
表:核定商品上使用与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区别
使用情形 | 法律性质 | 能否维持注册 | 司法态度 |
---|---|---|---|
在核定商品上使用 | 注册商标的正常使用 | 可以维持该商品上的注册 | 予以支持 |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非核定商品) | 视为未注册商标或其他商标的使用 | 不可以维持核定商品的注册 | 不予支持 |
在部分核定商品上使用 | 注册商标的正常使用 | 可维持该商品及类似核定商品的注册 | 予以支持 |
2.2 要件二:必须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核心规则:使用诉争商标但未发挥区分商品、服务来源作用的,当事人主张维持商标注册的,不予支持。
法理基础: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如果商标的使用方式未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标识商品来源的标志,则该使用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能维持商标注册。
典型表现形式:
- 描述性使用:仅将标志作为描述商品特征(如原料、功能、用途等)的方式,而非指示来源。例如,在”虾香稻米”案中,法院认为被诉标志是用于描述大米的种植方法、口味等特征,相关公众不会将其当作商标,不构成商标的使用。
- 装饰性使用:将标志仅作为商品包装的装饰图案,未能起到识别来源的作用。
- 信息性使用:仅在产品说明、成分列表等处使用,未突出其商标属性。
2.3 要件三:必须基于真实使用意图而非象征性使用
核心规则:为了维持诉争商标注册进行象征性使用的,当事人主张维持商标注册的,不予支持。
法理基础:
撤三制度中的”使用”应为真实、善意的商业使用,而非以维持注册为唯一目的的象征性使用。象征性使用通常是零星的、偶发性的、规模极小的名义上使用,未对市场产生实质影响,并非基于真实的、坚定的使用意图。
象征性使用 vs 真实使用:
对比维度 | 象征性使用 | 真实使用 |
---|---|---|
使用意图 | 仅为维持商标注册 | 真实、善意的商业使用 |
使用规模 | 零星、偶发、规模极小 | 持续、稳定、具有一定规模 |
市场影响 | 未对市场产生实质影响 | 在市场上实际发挥了识别来源的作用 |
司法态度 | 不予支持维持注册 | 予以支持维持注册 |
典型案例说明:
在”北窗”商标案中,法院综合考量了权利人的使用行为(如授权使用、平台宣传、实物证据等)以及行业惯例,认定其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维持了注册。这表明,只要使用是真实的,即使存在细微差别(如文字排列顺序)但未改变显著特征,仍可视为有效使用。
3 司法实践中的综合考量因素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维持注册的有效使用:
3.1 行业惯例与消费者认知
法院会结合相关行业的商品特点、制作工艺、销售展示的惯常做法以及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在门窗行业,通过展示商品局部或等比例缩小版实物并刻印商标的方式,可能被认定为该行业的惯常做法和有效使用。
3.2 使用的公开性与商业性
使用必须是在商业流通过程中的公开使用,而非内部使用或准备性使用。相关证据应能证明商标已实际进入市场,面向相关公众发挥了识别作用。
3.3 使用的合法性与连续性
使用行为应当是合法的,且在一定期限内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而非偶尔的、间断性的使用。
4 对商标权利人的实务建议
为避免商标因不使用而被撤销,商标权利人应注意:
- 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确保商标使用在注册证上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如需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应考虑扩大注册范围。
- 突出商标的识别功能:在使用商标时,应显著标注,使其清晰可见,让相关公众能够轻易地将其识别为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而非商品名称或装饰图案。
- 保留真实使用的证据:注意收集和保存能够证明真实、公开、合法使用的证据,如:
- 销售合同与发票:清晰显示商标名称、核定商品及交易日期。
- 广告宣传证据:包括带有商标和时间的广告合同、发票、宣传材料、网络推广截图等。
- 产品包装与照片:清晰体现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
- 其他商业文书:如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参展证明等。
- 避免象征性使用:不要仅进行零星的、小规模的、仅为应付撤三程序的使用。应注重商标的实际商业运用和市场价值的积累。
- 规范使用商标标识: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一致。如果存在细微差别(如字体变化、文字排列顺序调整)但未改变显著特征的,通常可被接受。但应避免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
结语
商标使用的认定是商标法中的关键问题,直接关系到商标权的维持与消亡。司法实践明确表明,仅在核定使用范围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使用未发挥识别来源作用或仅为维持注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均不足以维持商标注册。
商标权利人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将商标真正投入到商业使用中,在核定商品上发挥其识别来源的功能,并注意保存完整的使用证据链。唯有如此,才能有效规避商标被撤销的风险,切实发挥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