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违法使用”的司法认定
商标使用是商标制度的核心,但并非所有使用行为都能产生商标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当商标使用行为明确违反商标法或其他法律禁止性规定时,此类使用不仅不能产生维持商标注册、积累商誉等积极效果,反而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权利受限甚至承担法律责任。本文将从法律框架、违法情形、认定标准、法律后果及实务建议等方面,系统解析商标”违法使用”的认定规则及其法律影响。
1 法律框架与制度宗旨
1.1 商标使用的法律内涵
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本质在于使相关公众能够通过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从而发挥商标最基本的识别功能和区分功能。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这一定义明确了商标使用的商业性、公开性和识别性三大特征。
1.2 违法使用的制度定位
商标法对使用行为设立禁止性规范,旨在平衡商标权人的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商标不仅关乎商标权人的私人权益,还涉及消费者利益、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道德等多重价值。《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这一立法目的明确了商标法兼顾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双重职能。
当商标使用行为违反禁止性规定时,其本质上是对商标法旨在维护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损害,因此法律否定其产生积极效力的可能性。
2 违法使用的具体情形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章,违法使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2.1 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的使用
- 使用绝对禁止标志:《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同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等。
- 例如,在”叫个鸭子及图”商标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叫个鸭子”商标格调不高,易产生”购买男性色情服务”的低俗联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属于法定禁止使用和注册的情形。
- 违规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即使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权利人也不得将其用于广告宣传,否则构成违法使用。
2.2 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这意味着商标注册人必须严格按核准注册的图样和事项使用商标,任何擅自改变都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
- 未标明被许可人信息:《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违反该规定的使用也构成违法使用。
-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即在使用未注册商标时标注”注册商标”或”®”等注册标记的行为。
2.3 违反其他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使用
商标使用行为如果违反其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样可能被认定为违法使用。例如: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该法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在市场上销售。如果未注册即使用,则构成违法使用。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如使用商标的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构成欺诈或虚假宣传,则该商标使用行为可能因违反产品质量法而被认定为违法。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如商标使用行为构成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也属于违法使用。
表:商标违法使用的主要情形及法律依据
违法使用类型 | 具体表现 | 法律依据 | 典型案例/说明 |
---|---|---|---|
使用绝对禁止标志 | 使用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等 | 《商标法》第十条 | “叫个鸭子”案:因低俗暗示被禁 |
违规宣传”驰名商标” | 在商品包装、广告宣传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 马兰拉面案:在店内宣传材料使用被罚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 擅自改变注册商标图样、注册人名义、地址等事项 |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 |
未标明被许可人信息 | 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但未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产地 |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违反被许可人义务 |
冒充注册商标 | 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 |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 虚构注册商标状态 |
违反特殊商品强制注册规定 | 烟草制品等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注册即使用 | 《商标法》第六条;《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 | 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及电子烟等 |
3 违法使用的法律后果
违法使用商标不仅不能产生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效力,还会导致一系列负面法律后果:
3.1 在商标确权程序中的效力否定
在商标撤销程序中不予支持: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如果商标注册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被认定为违法使用,则该使用行为不能被视为有效的商标使用,无法起到维持商标注册的作用。例如,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图样的使用、违反禁止性规定的使用等,均不能作为维持商标注册的有效使用证据。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抗辩成立:如果原告的商标使用行为本身违法,被告可能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法院可能因此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或虽认定侵权但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
3.2 行政处罚责任
对于违法使用商标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依法进行查处:
- 责令改正: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等行为,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
- 罚款:对违法使用行为,可处以罚款。例如,对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撤销注册商标: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等行为,期满不改正的,商标局可撤销其注册商标。
3.3 民事赔偿责任
违法使用商标可能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侵权责任:如果违法使用行为侵犯了他人在先权利或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不正当竞争责任:如果违法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人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4 刑事责任
在极端情况下,严重的违法使用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 虚假广告罪:如果违法使用行为涉及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4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违法使用的认定通常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4.1 主观意图因素
法院会考察使用人的主观状态。如果使用人明知或应知其使用行为违法,仍实施该行为,则更可能被认定为违法使用。例如,在”叫个鸭子”案中,法院考虑了申请人同时申请注册”满足你对鸭子的一切幻想””招只鸡来”等商标的行为,认为其具有低俗营销的主观意图。
4.2 客观效果因素
法院会评估使用行为的客观效果,包括是否实际产生了混淆、误认、不良影响等后果。例如,在涉及”驰名商标”字样的使用中,法院会考虑该使用是否实际误导了相关公众,使其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产品质量的保证或荣誉称号。
4.3 使用背景因素
法院会结合商标使用的具体背景进行判断,包括政治背景、社会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同一标志在不同背景下使用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评价。
4.4 标志本身因素
法院会分析标志本身的含义及其与使用商品/服务的关系。标志可能具有多种含义,只要其中一种含义违反禁止性规定,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使用。
5 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5.1 对商标权利人的建议
- 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确保商标使用与核准注册的图样一致,避免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如需改变,应重新申请注册。
- 避免使用禁用标志:在设计和使用商标前,进行充分检索和评估,确保不包含《商标法》第十条等规定的禁止性标志。
- 正确宣传驰名商标:即使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也应避免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宣传,可改为事实性陈述如”该商标曾获驰名商标保护”。
- 遵守特殊商品规定:对于烟草制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后才能使用。
- 监控被许可人使用行为:商标许可人应监督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行为,确保其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避免因被许可人的违法使用导致自身权利受损。
5.2 对执法机关的启示
- 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在认定违法使用时,应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社会影响等因素,避免简单化处理。
- 遵循比例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作出过罚相当的处理决定。对于轻微违法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考虑不予行政处罚。
- 加强执法协调:不同执法机关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避免对同一行为作出相互冲突的认定和处理。
结语
商标使用行为明确违反商标法或其他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不能产生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效力,也无法作为维持商标注册的有效证据。此类使用行为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权利受限,甚至使行为人承担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商标权利人应严格遵守商标使用规范,避免违法使用带来的法律风险。执法机关在认定违法使用时,应综合考量各种主客观因素,作出过罚相当的公正处理。唯有如此,才能有效维护商标管理秩序,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商标法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