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维持注册中“类似商品”的认定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俗称”​​撤三​​”)制度是清理闲置商标、优化商标资源配置的重要法律工具。在”撤三”案件中,核心争议常在于商标权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能否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核定商品​​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当使用仅发生在部分核定商品上时,一个关键问题是:该使用能否维持在​​未使用的、但类似的​​其他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本文将深入解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确立的规则,结合司法实践,系统阐述维持注册的范围、类似商品的认定标准及实务要点。

1 制度背景与法律框架

1.1 “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此条款旨在​​清理闲置商标​​,防止商标资源浪费,鼓励商标权利人真实使用商标,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其核心是督促商标权人将注册商标​​真实、公开、合法​​地投入商业使用,而非囤积注册却不使用。

1.2 维持注册的范围问题

商标权人往往在多个类似商品上注册同一商标。在”撤三”程序中,若商标权人仅在部分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便产生​​使用效力能否扩展​​至其他未使用的核定商品的问题。这关系到商标权的维持范围,直接影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核心规则:使用效力在类似商品上的扩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9.9条明确了以下规则:
​”诉争商标在核定商品上构成使用的,可以维持与该商品类似的其他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此规则包含两层含义:

  1. ​使用是前提​​:必须首先在​​至少一个核定商品​​上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2. ​扩展是例外​​:使用效力仅能扩展至与该商品​​类似​​的​​其他核定商品​​上,不能扩展至非类似商品。

表:“撤三”案件中维持注册范围的三种情形

​使用情形​​法律效力​​法律依据​​典型案例​
​在核定商品A上使用​可维持商品A上的注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基础情形
​在核定商品A上使用,且商品B与A类似​可维持商品A​​及类似商品B​​上的注册《北高审理指南》第19.9条理想情形
​仅在非核定商品C上使用​​不能维持​​任何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禅食伴侣”案

3 类似商品的认定标准

根据《审理指南》,认定前述所指的类似商品,应当​​严格按照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渠道和消费群体进行判断,一般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认定。​

3.1 核心考量因素

认定类似商品需综合考量以下因素,而非依赖单一标准:

  • ​功能与用途​​:商品存在的根本目的和满足的需求是否相同或密切相关。这是判定类似商品的​​最重要因素​​。例如,在”​​禅食伴侣​​”案中,法院认为”燕麦片”(实际使用)与”谷粉制食品、谷类制品”(核定使用)在功能用途上均系供人食用的冲调类谷物制品,满足相近的消费需求,但因并非核定商品本身,故仍无法维持注册。
  • ​生产部门​​:商品是否由相同或关联行业的企业生产。
  • ​消费渠道​​:商品是否通过相同的销售场所和途径到达消费者(如均在超市、专业店、线上平台销售)。
  • ​消费群体​​:商品的目标用户是否为同一类消费者(如面向儿童、家庭主妇、专业人士等)。
3.2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基础地位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是商标注册和管理的重要工具,其由商标主管部门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为基础,结合中国实际编制而成。《区分表》将存在类似关系的商品或服务划分为”​​类似群​​”,同一类似群内的商品原则上​​构成类似商品​​。

在”撤三”案件中,​​首先且主要应参照《区分表》​​ 判断商品类似关系。这是因为:

  • ​维护确定性​​:《区分表》提供了清晰、稳定的判断标准,有利于维护商标注册秩序的稳定和当事人的可预期性。
  • ​提高效率​​:参照《区分表》可以提高案件审查和审理效率。
  • ​统一标准​​: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对类似商品的认定尺度基本统一。

4 司法实践中的灵活适用

尽管《区分表》是基础,但司法实践并未机械适用。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相关公众的认知进行综合判断。

4.1 《区分表》的参照与突破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及相关司法解释肯定《区分表》的重要参考作用,同时也指出应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根据相关公众的认知,商品之间的类似关系与《区分表》的划分不一致,法院可以​​突破《区分表》​​ 的分类作出认定。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尽管两种商品在《区分表》中不属于同一类似群,但如果其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高度重合,相关公众普遍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则法院可能认定其构成类似商品。

4.2 “相关公众”的认知是关键

“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判断类似商品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普遍认知​​为标准,而非专业人士的见解。

在”​​DHA藻油凝胶糖果和藻油​​”案中,一审法院参考学术观点认定两者不类似,但二审法院改判,强调应基于​​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而非科学观点,最终认定两者构成类似商品。

5 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5.1 对商标权人的建议
  1. ​注册阶段精准选择​​:申请注册时,应在《区分表》基础上,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和发展规划,​​精准选择需要保护的商品项目​​。优先选择核心商品及其类似群内的商品,避免盲目追求全类注册而囤积商标。
  2. ​使用阶段规范真实​​:确保在核准注册的​​核定商品​​上进行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并保留完整的使用证据链(合同、发票、广告、产品图片等)。
  3. ​证据收集突出关联​​:在”撤三”程序中,若主张在A商品上的使用可维持类似商品B的注册,除提供A商品的使用证据外,还应尽可能提供证据证明商品A与商品B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的类似性。
  4. ​密切关注《区分表》更新​​:《区分表》会随尼斯分类修订而调整,商标权人应关注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注册和使用策略。
5.2 对法律从业者的提示
  1. ​熟练掌握《区分表》​​:深入理解《区分表》的结构、类似群划分及注释说明,这是分析类似商品问题的基础。
  2. ​个案综合判断​​:在代理案件时,除参照《区分表》外,务必结合具体案情,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多个维度论证商品是否类似。
  3. ​善用司法突破规则​​:在特定案件中,如果能够充分证明相关公众的认知与《区分表》划分不一致,应大胆主张突破《区分表》,并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如市场调查报告、行业证明、消费者证言等)。

结语

商标维持注册范围中”类似商品”的认定,是平衡商标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键环节。规则明确:​​仅在核定商品上构成有效使用,其效力方可扩展至其他类似的核定商品​​。认定类似商品,需​​严格遵循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渠道和消费群体等标准​​,并​​一般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同时兼顾​​相关公众普遍认知​​的灵活性。

对于商标权人而言,​​注册时审慎选择、使用时规范真实​​是应对”撤三”风险的根本。对于法律从业者,深刻理解《区分表》及其适用与突破的界限,是为当事人提供精准法律服务的保障。这一规则既保护了商标权人因真实使用而积累的商誉,又防止了其通过注册类似商品而囤积商标资源,最终促进了商标制度的良性运行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