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变化对商品类似判断的影响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俗称”​​撤三​​”)制度是清理闲置商标、优化商标资源配置的重要法律工具。在该制度下,商标权人需证明其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对注册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当使用仅发生在部分核定商品上时,一个关键问题是:该使用能否维持在​​未使用的、但类似的​​其他核定商品上的注册?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并非静态不变,其随经济发展和商品形态演变而不断更新,这导致商品类似关系可能发生动态变化。本文将深入解析《区分表》变化对商品类似判断的影响,结合司法实践,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和战略建议。

1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性质、作用与局限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我国商标主管部门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为基础,结合中国实际国情编制而成的行政管理工具。其主要作用在于:

  • ​为商标注册提供分类依据​​:将数以万计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入45个类别(1-34类为商品,35-45类为服务),每个类别下进一步划分类似群,便于商标申请的受理、审查和管理。
  • ​作为判断类似的参考​​:《区分表》是商标审查和案件处理中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的​​重要参考​​,旨在统一审查标准,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商标注册秩序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然而,《区分表》也存在其​​固有局限性​​:

  • ​滞后性​​:《区分表》的更新难以完全跟上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发展的步伐,许多新兴商品或服务在出现之初可能未被《区分表》收录。
  • ​非强制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区分表》仅作为判断的参考,而非唯一依据。
  • ​概括性​​:《区分表》的分类无法涵盖所有商品之间复杂的类似关系,在具体案件中仍需进行个案判断。

因此,司法和审查实践中​​允许并经常出现突破《区分表》​​ 认定商品类似关系的情形。例如,在著名的”​​益达​​”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类别的”非医用口香糖”(第30类)与”牙膏”(第3类)构成类似商品,突破了《区分表》的分类。

2 《区分表》变化对类似判断的核心规则

为应对《区分表》动态调整带来的法律适用问题,司法实践确立了明确的时间基准规则,以平衡商标权人利益与法律稳定性。

2.1 规则一:注册时非类似,审理时变类似——以审理时状态为准

​”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核定的未实际使用商品与已实际使用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不属于类似商品,但因《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变化,在案件审理时属于类似商品的,以案件审理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可以维持未实际使用商品的注册。”​

​法律逻辑​​:此规则体现了对​​维持注册效力​​的倾向性保护。若因《区分表》的更新使得原本不类似的商品变为类似,意味着在案件审理时,两类商品在相关公众认知中的关联性已得到官方分类的确认。此时允许使用效力扩展至新认定的类似商品,符合商标法鼓励使用的立法本意,避免了商标权人因分类表滞后或调整而遭受不公平的不利后果。

2.2 规则二:注册时类似,审理时变非类似——以注册时状态为准

​”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核定的未实际使用商品与已实际使用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类似商品,但因《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变化,在案件审理时不属于类似商品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可以维持未实际使用商品的注册。”​

​法律逻辑​​:此规则侧重于保护商标权人的​​正当预期​​和​​注册稳定性​​。商标权人在注册时基于当时有效的《区分表》选择商品范围,并合理预期其在使用部分商品时,效力可及于当时《区分表》认定为类似的商品。后续《区分表》的调整变化是商标权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不应因此剥夺其已取得的合法权利。此举体现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维护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3 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分析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因《区分表》变化引发的类似关系争议时,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而非机械适用表格。

3.1 综合考量因素超越《区分表》

法院在判断商品类似时,会​​综合考量​​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并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进行判断。《区分表》仅是参考,而非唯一标准。

  • 在”​​阿姆斯壮​​”商标行政案中,虽然引证商标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法院基于其使用程度,仍认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合成橡胶、树胶、非金属管套”(第17类)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地板和天花板材料”(第19类)构成类似商品,突破了《区分表》的类别划分。
  • 在”​​五粮液图形​​”案中,法院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面粉制品、调味品”等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食用香料”等商品关系密切,考虑到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及争议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最终认定构成类似。
3.2 《区分表》变化的追溯适用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明确了上述规则,并在”​​未来​​”案等案件中加以应用。该案表明,若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核定未使用的商品与已使用的商品在注册时根据《区分表》不类似,但因《区分表》变化在审理时变为类似,则​​以审理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可维持注册;反之,若注册时类似而审理时因《区分表》变化变为不类似,则​​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为准​​,亦可维持注册。

4 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面对《区分表》的动态变化及其带来的法律不确定性,市场主体应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

4.1 对商标权人的建议
  1. ​注册前瞻布局​​: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仅依据现行《区分表》,更应​​深入分析自身商品与相关商品的本质属性​​(功能、用途、渠道、消费群体等),尽可能将具有紧密关联的商品即使在不同类似群也考虑进行注册,为未来可能出现的类似关系争议预留空间。
  2. ​持续监测与追踪​​:密切关注​​《区分表》的更新和修订动态​​,以及所在行业商品类似关系的司法判例变化。及时评估这些变化对自身商标权利稳定性的潜在影响。
  3. ​系统保留使用证据​​:无论商品是否在《区分表》中被认定为类似,都应注意在​​所有核定商品​​上规范使用商标,并系统、完整地保存所有使用证据(合同、发票、广告、产品图片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4. ​主动应对变化​​:若《区分表》修订导致自身核心商标的类似商品范围发生重大有利或不利变化,可适时考虑​​提出新的注册申请​​或采取其他法律策略,以巩固权利边界。
4.2 对商标申请人的启示
  1. ​精准检索规避风险​​:在申请新商标前进行检索时,除关注《区分表》的现行分类外,还应​​充分考量商品在实际市场中的关联性​​。对于虽在不同类似群但存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密切关联的商品,应谨慎评估注册风险。
  2. ​善用异议和无效程序​​:若发现引证商标注册人并未在相关商品上真实使用商标,但其因《区分表》变化而可能维持注册时,可深入研究其使用证据,在符合条件时考虑通过”​​撤三​​”等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4.3 对法律从业者的提示
  1. ​动态适用法律标准​​:在代理案件时,需精准把握《区分表》在​​注册时​​与​​案件审理时​​的内容差异,准确适用”以审理时状态为准”或”以注册时状态为准”的规则。
  2. ​强调综合判断​​:在论证商品类似关系时,不应仅依赖《区分表》,而应​​着重从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相关公众的认知状况。
  3. ​关注个案正义​​:尤其在《区分表》未及时更新或分类不尽合理的案件中,应勇于并善于援引相关司法原则和判例,主张突破《区分表》进行综合判断,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变化对商品类似关系的判断产生重要影响,司法实践确立了”​​以案件审理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和”​​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为准​​”两项核心规则,旨在灵活应对《区分表》动态更新带来的挑战,平衡商标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商标权人而言,​​前瞻性的注册布局​​、​​持续的动态监测​​以及​​规范的使用与证据保存​​是应对《区分表》变化风险的核心策略。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深刻理解《区分表》的​​参考性​​地位及​​综合判断​​原则,是为当事人提供精准法律服务的保障。

在创新不断涌现的市场环境中,《区分表》的分类将持续演进。准确把握其变化规律及司法应对规则,对于守护商标价值、规避法律风险、促进品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商标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其适应性和灵活性,而《区分表》变化的处理规则正是这种生命力的生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