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知产律师:专家辅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作用
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必然涉及技术事实的查明,专家辅助人参加庭审能够帮助当事人向法庭说明和解释与案件有关的技术问题,以有助于法庭分析和判断案情。
一、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上述规定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即为专家辅助人,上述规定为专利侵权诉讼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提供了相关的途径。
二、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根据规定,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专家辅助人不同于专家证人,二者的性质和诉讼地位存在差异。专家证人类似于鉴定人,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证人只能进体验性陈述,不能表达意见证言,专家辅助人的专业意见显然不属于体验性陈述。因此,将专家辅助人理解为诉讼辅助人则更为合适,其在法庭上的活动视为当人的活动,其对专业性技术问题进行的陈述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其出庭费用由申请的当事人自行承担。但也有观点认为,如果淡化专家辅助人即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证人地位,将专家基于委托人向他通报的或者通过检验、测量等类似手段所发现的事实而形成的专业结论仅仅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并不利于发挥专家对查明技术事实的作用,也不利于鼓励专家独立、中立、诚信的基于其专业立场发表意见,作出结论。
三、专家辅助人的作用
专家辅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专家辅助人可以案件所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法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有利于基本技术事实查明和确认,从而能够迅速确定技术争议焦点,以避免法官由于知识结构的局限性和特殊专门经验的缺乏而对认定案件事实产生不利的影响。对于一些技术问题较为简单的案件,可以由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直接予以解释、说明,而不用通过时间漫长价格不菲的司法鉴定程序,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另一方面,专家辅助人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或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鉴定意见是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或法院直接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就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由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由于法官、律师和当事人在技术知识方面存在的不足,这导致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能得到有效的质证,通过专家辅助人的出庭鉴定人进行询问或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不仅能够促使鉴定机构出具科学严谨的鉴定意见,也避免了法官对鉴定意见过分依赖导致的审判权被鉴定意见削弱的现状,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本文作者:盈科许国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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