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商标律师代理“光仔鸡窝”商标侵权案,一审胜诉

“光仔鸡窝”是宿州市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特色餐饮店。自2012年至今,张林在餐馆、饭店等第43类服务上享有第8966328号“老光仔”及第8966329号“老光仔鸡锅”注册商标专用权。张林授权并委托其姐张裕捷使用“老光仔”、“老光仔鸡锅”商标及负责品牌运营。张裕捷在宿州市及周边地区自己或授权他人开设多家“老光仔鸡锅”饭店,经营鸡煲火锅。

然而张林发现,宿州市埇桥区杜子淳餐饮店在其餐馆服务经营的招牌、装潢、印章上使用了“光仔鸡窝”字样。盈科商标律师汤学丽、刘云佳代表张林,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宿州市埇桥区杜子淳餐饮店构成商标侵权。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本案案外人祝慧于2014年取得“窝鸡仔光火锅”(艺术字体)商标注册专用权,并授权杜玉强经营使用,虽然杜玉强在其经营的杜子淳餐饮店门头招牌使用了“窝鸡仔光”字样,但是其在店面一侧玻璃、灯带招牌、饭店内墙体及收据印章等多处使用“光仔鸡窝”字样,将“窝鸡仔光”商标文字顺序进行改变,淡化“窝鸡仔光”注册商标的艺术字体为普通字体,刻意突出“光仔鸡窝”字样,两者又都是从事鸡煲火锅的餐饮服务,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以为双方存在某种联系。因此,杜子淳餐饮店的行为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窝鸡仔光”反过来读就是“光仔鸡窝”,从本案杜子淳餐饮店使用“窝鸡仔光火锅”商标过程中刻意淡化“窝鸡仔光”的文字顺序和艺术字体,在饭店玻璃门、墙壁及印章中突出使用“光仔鸡窝”文字,可以认定杜子淳餐饮店具有攀附“老光仔”、“老光仔鸡锅”商标的故意,行为已构成侵权。

综上,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宿州市埇桥区杜子淳餐饮店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张林经济损失5万元。

焦点评析

商标被许可人改变注册商标的使用形式,随意拆分商标、不规范地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应视为是对已授权的注册商标的使用。如果该使用行为导致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了他人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则为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祝慧注册了商标,并授权其弟经营的宿州市埇桥区杜子淳餐饮店使用,杜子淳餐饮店在使用时刻意淡化“窝鸡仔光”的文字顺序和艺术字体,突出使用“光仔鸡窝”文字,该使用行为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应被认定为侵权。

另外,盈科商标律师也同时代理原告分别对祝慧申请的第34905064号“祝慧光仔鸡锅”商标和第11699613号“窝鸡仔光火锅”提出了异议和无效,上述判决对异议和无效案件也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律师提醒:委托专业商标律师,全面系列的维权,从商标异议、无效、侵权诉讼等多角度打击“傍名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