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南昌专利律师代理南昌桃源专利侵权案胜诉,法院指派技术调查官参加诉讼审。

 近日,盈科律师事务所南昌分所收到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下发的一审判决书,本所知识产权部樊翔、陈琳律师代理的“筏钓渔线轮磁力缓降机构”专利侵权案落锤,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责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销毁库存,并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因涉案专利权技术方案复杂,权利要求涉及的技术特征较多,杭州中院知产法庭专门指派技术调查官参加诉讼。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以下技术特征:

A、所述主轴的轴端设置有三级台阶,其第一级台阶安装有轴承,第二级台阶外周设置有螺纹,第三级台阶外周设置有反螺纹;

B、主轴通过轴承套装有线杯,线杯上轮辐的外侧安装有主体;

C、主体的内台环的内孔设置有内螺纹并与主轴的第二级台阶上的螺纹固定连接,主体内端设置有外螺纹且与弹簧帽一端的内螺纹固定连接;

D、弹簧帽外圆上设有对称的轴向凸形导台;

E、主体外圆上套装有外滑环,外滑环的外周设有二级台阶,外滑环内端的第一级台阶外套装有第一弹簧;

F、外滑环的第二级台阶上设有径向对称的螺孔,螺孔内安装有止推螺钉;

G、弹簧帽外套装有磁铁座,磁铁座的内孔对称设有的轴向凹槽且与弹簧帽的轴向凸形导台连接;

H、磁铁座的一端设置有固定槽,固定槽内装有南北极成偶数的磁块,磁块与轮辐相对;

I、磁铁座另一端外周设有外螺纹且端头设有安装孔,安装孔内由内至外装有第二弹簧和发声销;

J、外滑环外端呈环台状且内周设有内螺纹与磁铁座外螺纹连接,外滑环外端的内槽面设有发声梯形槽,发声销的头部与发声梯形槽相匹配;

K、主轴第三台阶上的反螺纹与锁紧螺母连接,锁紧螺母压装于主体的内台环的端面;

L、按钮的外周设置有左梯形槽,按钮的内孔设有环槽和对称的轴向导槽,环槽内卡装有档圈,导槽与锁紧螺母上的轴向凸台连接;

M、按钮与锁紧螺母之间套装第三弹簧,按钮安装于主体内孔;

N、主体的外圆上设有均布的球形台阶横通孔,在外滑环内孔设有梯形槽,钢球安装于球形台阶横通孔内,钢球分别与梯形槽和左梯形槽相对应匹配。

庭审中,双方代理律师围绕着被诉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被告方代理律师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以下区别点:

1、被诉侵权产品中的“主体”为轮座部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主体”指代的部位不同;

2、被诉侵权产品中“轮辐”指线杯外圈的部分,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轮辐”指线杯中间的板;

3、被诉侵权产品并未采用涉案专利要去1中“压装”的方式,在每一个状态锁紧螺母都与内台环的端面不接触,其与涉案专利中限定的压装方式不同;

4、被诉侵权产品中发生槽的形状为弧形凹槽,与涉案专利中“梯形槽”的形状不同,具有润滑效果好的作用;

5、被诉侵权产品虽有外螺纹和内螺纹,但属于冲压连接,缺乏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主体内端设置有外螺纹且与弹簧帽一端的内螺纹固定连接”的技术特征;

6、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第6行限定的“外滑环的第二台阶”和第7行限定的“外滑环内端的第一台阶”指代不清楚,没有与被诉侵权产品比对的基础。

       庭审中,双方代理律师对于上诉区别点进行了多轮辩论,后双方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第三点区别点。为此樊翔律师结合说明书、使用习惯认为:

涉案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31段对“压装”进行了进一步描述:通过旋转按钮总成19,使锁紧螺母11与主轴18第三级台阶1803的外螺纹连接并锁紧主体10的内台环1002端面;锁紧螺母11的内螺纹和主轴18第三台阶1803的外螺纹为反向螺纹,可以防止按钮12使用不当时松动主体10。由此可见,权利要求书中的“压装”是指旋转按钮总成至锁紧螺母与主轴第三台阶的外螺纹连接并锁紧。

而本案中,侵权产品主体通过内台环安装于主轴第二台阶外螺纹,锁紧螺母安装于主轴第三台阶反向螺纹处,同时通过游标卡尺对被控侵权产品测量可知第二台阶外螺纹长度为6㎜长,但主体内台环长度为8㎜,内台环长度大于第二台阶外螺纹长度,由此可见,主体安装于第二台阶后,主体内台环势必会延伸到第三台阶,因此将锁紧螺母安装在第三台阶反向螺纹时,将按钮总成(复位键)旋转至锁紧状态时,锁紧螺母必然紧贴在内台环上,同时考虑到旋转总成(复位键)用于将按钮锁紧在主体上(侵权产品说明书中亦有提现),按照使用习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毫无意义的得出在正常使用时,按钮总成(复位键)应处于锁紧状态,即锁紧螺母紧贴在内台环上,故可以认定侵权产品锁紧螺母是压装在主体的内台环端面。

                               

       最终法院在充分听取技术调查官的技术意见后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力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终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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