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企被商标侵权困扰,该怎么办?

商标对于企业来说,如同灵魂的存在。当商品进入市场后,消费者青睐哪种商品就代表哪个企业将会获利,因此众多企业家会特别重视自己商品在消费者心中的声誉,尤其是产品跨国发展时,企业家为了让当地的人民了解产品的性质,进而让消费者了解商标的声誉,可以说花费了不少的心思。毕竟商标彰显了商品的价值,从而达到最终的目的——提升商品在市场中所占的份额。不管在哪里,只有企业获利后,才谈得上商标的价值,商家通常都会说,商品的声誉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说,商标是可以提升价值,可以创造价值的,商标对于企业是必不可少也尤为重要的。

案例回顾

湖南毛公酒业有限公司,前身为隶属于长沙市民政局的国有企业长沙古泉酒厂,1994年改名为“湖南毛公酒厂”,2012年正式更名为“湖南毛公酒业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王先生,多年来一直专注于从事白酒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2013年,正式申请注册了毛公酒商标,并于2017年拿下了商标注册证书。

然而就在2018年,王先生无意中发现韶山市的某餐饮店铺中有假冒毛公酒商标的销售行为,为此王先生去公证处做了公证,然而对方公司向王先生的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

除了最近的商标侵权之外,王先生的毛公酒在2013年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就遭遇过一次商标侵权。在2010年的下半年,王先生突然发现自己卖了一二十年的‘毛公酒’竟然被重庆一家不做酒生意的公司申请注册,该商标被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为了保护属于自己的“商标”,当即便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在商标异议失败后,又立即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几经辗转于2017年12月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由重庆公司申请的“毛公酒”商标无效。

如今再次面对商标纠纷,王先生的毛公酒业有限公司,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几十年苦心经营的商品信誉呢?

盈科知产律师支招

在听完王先生的陈述后,盈科刘占林律师表示,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在王先生的陈述中提到“无效宣告”,所谓无效宣告则是指商标注册完成之后,权利人认为,有其他的商标和自己注册的商标,构成了权利冲突,而采取的一种救急措施。

王先生所在的企业,对于商标的申请时间是2013年开始的,期间经过了驳回复审以及提出异议的流程,最终在2017年成功的核准注册拿到了商标注册证,整个商标注册的流程符合商标法保护的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从王先生的陈述中我们了解到,对方的实际使用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可以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如果审查后确认构成侵权,可以对涉案商品进行查封销毁,另外还要对侵权人进行适当的罚款处罚。

作为企业还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代理进行法院的诉讼。民事维权的过程,需要对一些证据进行保全,然后在诉讼请求中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停止侵权的内容包括,销售生产甚至是所有的流通环节都要停止,其次还可以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另外一点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我们认为对方的实际侵权行为已经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可以直接到当地的公安部门报案,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我们的做法,对方可能会依据商标法第59条主张权利,即注册人注册商标前,如果其他人对这个商标进行过使用,并且使商标达到一定的知名度,那么法院在判定过程中,可以认定不构成侵权,但是商标权利人可以要求对方加一个适当的区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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