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专利律师代理摩托车中侧板(地平线S)外观设计侵权胜诉
委托人无锡某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330355543.1,名称为“摩托车中侧板(地平线S)”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后因发现张某在其淘宝网店上销售涉案外观专利产品,于是购买了涉案产品并通过公证保全侵权证据。
2019年2月,委托人以张某为被告委托盈科钱航律师团队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之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赔偿数额的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本案中,张某认可了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事实,但未能举证证明侵权产品合法来源的抗辩。因此法院认定张某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且产品销售页面显示有库存,故应承担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专利法》对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做了明确规定,分成了四个层次:第一,按照专利权人因为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第二,若损失无法确定,则按照侵权人因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第三,损失和利益均无法确定,则按照该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第四,若损失、利益、使用费均难以确定,则根据专利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赔偿1万到100万元。本案中法院基于张某所开设网店中该链接下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根据被告张某因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盈科钱航律师提醒: 销售产品应当注意知识产权问题,不得侵害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善意的销售商,但若不能举证证明合法来源抗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