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代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与西安普众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胜诉

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普众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彬。

委托代理人李林峰,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孙英。

委托代理人程相慧,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安普众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标准研究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普众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林峰,被上诉人标准研究院委托代理人程相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06年至2012年,中国计划出版社先后出版了编制人为标准研究院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等电位联结安装》、《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建筑构造》、《管道和设备保温、防结露及电伴热》、《夹心保温墙结构构造》、《民用建筑工程建筑初步设计深度图样》、《民用建筑工程结构设计深度图样(2009年合订本)》、《体育场地与设施(一)》、《地下建筑防水构造》、《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安装》、《建筑给水薄壁不锈钢管道安装》、《建筑给水复合金属管道安装》、《住宅建筑构造》、《建筑基坑支护结构构造》、《混凝土结构施工钢筋排布规则与构造详图》、《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现浇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梁、板)》、《建筑物抗震构造详图(单层工业厂房)》、《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现浇混凝土板式楼梯)》、《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独立基础、条形基础、筏形基础及桩基承台)》、《混凝土模块式排水检查井》、《倒流防止器选用及安装》、《混凝土结构施工钢筋排布规则与构造详图(独立基础、条形基础、筏形基础、桩基承台)》、《防火门窗》、《楼地面建筑构造》(:以下简称《等电位联结安装》等23本图集)。

2014年3月12日,标准研究院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标准研究院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如下操作:在IE浏览器的地址栏键入www.baidu.com进入新页面,搜索“希望书店”,点击“希望书店一网上书店行业专家”,进入www.hopebook.net网站。该网站首页上有“安全标牌·标识”、“安全生产月宣教品”、“安全培训教材”、“考试书店”、“行业软件”、“管理工具书”、“共享资料”栏目,点击“共享资料”栏目后,再依次点击“建筑标准规范”、“建筑图集(530)”,可看到一份清单,该清单超过10页,其上可以看到与标准研究院《等电位联结安装》等23本图集名称相同的资料名称,但末注明具体的作者和出版单位,该清单上还列有积分要求、下载次数、上传时间。“建筑图集12J304楼地面建筑构造”的积分要求为O,下载次数为7196,上传时间为20121015。“建筑图集一02D501-2等电位联结安装”积分要求为O,下载次数为538,上传时间为20111019。操作人对于“建筑图集一12J304楼地面建筑构造”与“建筑图集一02D501—2等电位联结安装”予以下载保存,下载时,可看到页面显示前述两图集的上传人分别为libin和zifen。对前述操作过程,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了(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204号公证书。

另查,wwwhopebook.net网站上的“希望书店简介”内容为,普众公司是经陕西省新闻出版局批准设立的从事互联网图书发行业务、致力于网络信息服务的新锐信息技术公司。希望书店,系普众公司的旗舰网店,2004年11月创立于西安高新区,是目前国内行业书店的先导者。希望书店通过行业图书在线销售的方式,为顾客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购书服务,包含消防、安全、建筑、电力、化工等16个行业领域。希望书店包括上百个地面的实体专业书店和网上“虚拟书店”。

审理中,普众公司认可www.bopebook.net网站为其开办,对于(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204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确认网站上的“建筑图集一12J304楼地面建筑构造”、“建筑图集一02D501—2等电位联结安装”内容与标准研究院编制的对应书籍的内容一致。普众公司表示其仅核对了这两本书,对于其他资料的具体内容未核对。收到起诉状后,已将共享资料栏目删除,无法再进行核对。

此外,标准研究院表示其曾向该网站发送了制止侵权的邮件,普众公司否认收到。标准研究院要求普众公司出具上传人的身份信息,普众公司表示该网站的网名不是实名登记,所以无法确定。对于相关图集由网友上传,系自动的,普众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有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图集、公证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原告标准研究院诉称,其是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的著作权人,其发现普众公司主办的“希望书店”网站(www-hopebook.net)未经允许提供标准研究院上述作品的下载服务,侵犯了标准研究院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普众公司:1、停止侵权行为;2、支付侵权赔偿15万元;3、支付标准设计研究院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12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普众公司辩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其不构成侵权,其在接到诉状后,已经把网站上的共享资料这个栏目删除。这个平台是用于个人学习的平台,上传资料是自动的,网站没有进行任何的编辑和改动,上传资料不会获得利益,下载也是免费的,请求驳回标准研究院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标准研究院提交的涉案《等电位联结安装》等23本图集标注的组织编制者为标准研究院,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为该23本图集的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多项著作权权利。其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对涉嫌侵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标准研究院提交的公证书可以证明普众公司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可以浏览、下载“建筑图集一12J304楼地面建筑构造”与“建筑图集一02D501—2等电位联结安装”,该两图集的内容与标准研究院享有著作权的《楼地面建筑构造》、《等电位联结安装》相同,普众公司对此没有异议,但普众公司否认其行为构成侵权,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内容作为依据,众所周知,信息在网络中传播通常都离不开两类服务,一类是内容服务,即向用户提供各种类型的信息内容,另一类是技术、设备服务,即为信息内容在网络上的传播提供技术、设备支持和中介,如接入、传输、缓存、信息存储空间等,从希望书店网站的内容来看,普众公司开办该网站的目的是通过行业图书在线销售的方式,为顾客提供网上购书服务,因此普众公司应属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其网站上的共享资料栏目提供了标准研究院享有著作权的《楼地面建筑构造》、《等电位联结安装》供网络用户浏览,侵害了标准研究院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普众公司辩称该内容系网友上传,系自动上传,其没有进行编辑和改动,但对该主张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退一步讲,即使共享资料栏目系普众公司向网络用户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但是作为专业图书销售商,普众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版权常识,建筑图集的编制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而共享资料栏目涉及的建筑图集数量较多,不可能均是网友个人原创,普众公司应当知道这些图集可能涉及版权问题,而且对于此部分资料的审查并非技术上无法实现,但该公司显然采取了放任态度,对于造成相关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的规定,普众公司应当对共享资料栏目对标准研究院《楼地面建筑构造》、《等电位联结安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承担责任。由于公证书对共享资料栏目中与标准研究院享有著作权的其余21本建筑图集名称相同的资料的内容未予涉及,本院无法确认共享资料栏目中亦能浏览到标准研究院的其余21本建筑图集,故对于标准研究院主张普众公司侵犯了其余21本建筑图集的著作权,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普众公司已将共享资料栏目删除,故本院判令普众公司停止侵权已无必要。对于标准研究院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具体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由于标准研究院因侵权受到损失的数额和普众公司的违法所得数额均难以确定,综合考虑争讼作品的类型、普众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造成的后果等诸多因素,原审法院酌情确定包括维权合理支出费用在内的损失赔偿数额为10000元。综上,遂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普众互联信息技术有限金司赔偿原告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损失(含维权合理支出)100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40元,由原告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担2540元,由被告西安普众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上诉人诉称

一审宣判后,普众公司上诉称:涉案作品并不是其上传到其开办的“希望书店”网站的“共享资料”栏目中的,而是网友自己上传的,网友在“共享资料”栏目可以发帖,上传自己掌握的资料,对该栏目的上传、下载未设置任何障碍,上传和下载资料均是免费的,上诉人仅是图书的推销者,未从涉案作品的上传下载中获得任何利益,其并不“负有较高注意义务”,且其在接到起诉状后对“共享栏目”进行了彻底关闭措施,其不构成明知状态下的侵权,据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不构成对涉案作品的侵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标准研究院辩称,上诉人进行积分奖励,进行了教唆行为,其被诉行为对其享有的作品构成了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上,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均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无新的证据提交,故,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普众公司在其开办的网站上使用的涉案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备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本案中,被上诉人标准研究院提交的公证书可以证明普众公司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可以浏览、下载“建筑图集一12J304楼地面建筑构造”与“建筑图集一02D501—2等电位联结安装”,该两图集的内容与标准研究院享有著作权的《楼地面建筑构造》、《等电位联结安装》相同,普众公司对此没有异议。另,从“希望书店”网站的内容来看,普众公司开办该网站的目的是通过行业图书在线销售的方式,为顾客提供网上购书服务,普众公司网站应属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并非是提供链接设备服务。上诉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其网站上的“共享资料”栏目提供涉案图书供网络用户浏览,其行为侵犯了标准研究院享有的著作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是正确的。虽然普众公司上诉称涉案作品是网络用户上传,并非其上传,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故其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规定,对于标准研究院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依法予以支持亦是正确的。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由于标准研究院因侵权受到损失的数额和普众公司的违法所得数额均难以确定,综合考虑争讼作品的类型、普众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造成的后果等诸多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之规定,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包括维权合理支出费用在内的损失赔偿数额为10000元是妥当的。

综上,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清楚,判处适当,西安普众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西安普众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小敏

代理审判员罗亚维

审判员张润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唐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