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在朋友圈,能算公开现有技术吗?
1 、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可以包括方法特征或者材料特征吗?
🉑以。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方法特征、材料特征通常不属于产品形状、构造的范畴。但是,对于既包括产品结构特征,又包括结构部件的加工装配方法的实用新型权利要求,如果其实质上只是使用已知的加工方法对其结构特征进行限定,则不属于对方法本身的改进,仍然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同理,如果产品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材料特征属于已知材料,则不会影响该技术方案成为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2 、可以用同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个实施例结合来评价新颖性吗?
不可以🈲。新颖性的审查遵循单独对比原则,所谓单独对比原则,是指应当将要求保护的各个技术方案分别与每一份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每一个技术方案进行单独比较,不得将分别记载在几份对比文件或者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个独立技术方案组合起来与所审查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一个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因此,将同一份对比文件中不同技术方案组合后与涉案专利或专利申请进行新颖性对比,不符合单独对比原则。
3 、微信朋友圈上公开的内容可以构成专利法上的现有技术、现有设计吗?、
判断一项技术或设计是否构成现有技术或设计,关键在于该技术或设计是否在本专利申请日前为公众所知,也就是处于公众想要得知就能得知的状态。微信用户通过朋友圈传递的信息,通常只为具有相应权限的微信好友可见,属于通过特定途径传递的信息,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信息确已处于公众可获知状态的情况下,不宜认定该信息为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
来源:北京知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