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流量调节器(卫生设备)”外观设计侵权案,促成和解
原告纽某水暖配件(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H,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宏,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日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娟娟,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兆冬,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纽某水暖配件(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日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纽某水暖配件(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纽某水暖配件(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唐震
代理审判员朱俊
人民陪审员耿晓光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施维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