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放弃专利权的认定
在专利权属纠纷诉讼过程中,由于涉案专利仍然由被告持有,可能会因为被告故意不缴年费或主动放弃而失效,以致于出现原告赢了官司却丢了专利的尴尬局面。对于第一种故意不缴纳年费的情况,因为会有相应的缴费通知和视为放弃专利权通知公布,并且还有两个月的恢复期,故原告如果及时监控到这种情况,还有一定的补救空间。但对于通过主动放弃的方式丧失涉案专利权的,由于自放弃声明手续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放弃声明即生效,不存在缓冲期,因此原告想要恢复权利就没有那么容易了。下面结合相关规定,我们来聊聊:
对于恶意放弃专利权的,原告应如何获得救济?
一、撤销放弃专利权声明▲▲▲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的声明。除非在专利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放弃专利权后,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应当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可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声明。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撤销放弃专利权声明需要满足四点:
1、放弃专利权声明是由专利权非真正拥有人作出的;
2、放弃专利权声明是基于恶意作出的;
3、由专利权真正拥有人提出撤销请求;
4、需要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证明。
对于第1点、第3点和第4点,一旦权属纠纷判决生效之后就可以明确。
但对于第2点,如果原告在权属纠纷的诉讼请求中并未要求认定被告主动放弃专利权的行为属于恶意,法院也未对被告主动放弃专利权的行为作出认定,那么仅凭该判决还不足以撤销放弃专利权声明。
这就要求:
原告在权属纠纷的诉讼请求中,应当提出认定被告主动放弃专利权的行为是恶意的。
否则即使赢了权属纠纷的诉讼,也需要再次起诉,要求认定被告主动放弃专利的行为系恶意。
二、如何认定恶意放弃专利权
对于恶意放弃专利权的行为,由于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认定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民终42号民事判决是首份确认恶意放弃专利权的生效判决,对如何认定恶意放弃专利权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在该判决中,法院认为:
根据《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系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而且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因此,诚信原则要求权利人需善意行使权利,对权利本身形成了一种限制,即不得滥用权利。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的法律规定,虽然被告当时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但其必须在合理限度内行使权利。
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被告专利权行使的时间、方式和后果等因素,判断被告放弃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
首先,从行使时间上,被告是在与原告就涉案专利在内的多个专利权之权属发生纠纷,且有相同案件事实基础的相关权属诉讼已经败诉的时候,放弃涉案专利权。
其次,从行使方式上,被告行为并非属于善意行使权利的范畴,其虽未隐瞒放弃涉案专利权,但也未告知正处于权属纠纷的相对方。
再者,从行使后果上,被告放弃涉案专利权既对自身无实际利益,又对后续判归专利权的原告无实际利益。不仅造成后续法院判决的涉案专利权利人(即原告)无法及时享有专利权的后果,而且使人民法院权属纠纷判决后无法执行,专利行政机关就涉案专利权利状况反复变更,极大地浪费了行政和司法资源。
因此,从节约社会成本、遏制权利滥用的角度,被告在涉案专利权属纠纷发生时,以有害的方式行使权利,既欠缺正当利益的权利行使的主观意图,又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违背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的结果,超出权利行使的正当界限,构成恶意放弃专利权。
三、结语
尽管在权属纠纷中,恶意放弃专利权声明是可以撤销的,但若是通过二次起诉的方式来认定,既增加很多诉累,也对司法资源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费。
而这种情况其实完全可以通过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中止请求来解决。
原告在提起权属纠纷时,就应当有所预见并及时提出中止申请,以避免尴尬局面的发生。
(本文作者:盈科许国兴律师)